维权当事人;蔡凌华、张秀春
法律讲究真凭实据,本案的法官、检察官讲究支持不法分子弄虚作假、支持不法官商违法卖买举报人的私产房屋,渎职、侵权、剥夺、枉法判决、裁定。不法官员及其“保护伞”以权压法!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房屋买卖、赠与和“换置”产权,没有严肃的《合同和协议》来“过户转让房产凭证 ”,都是侵占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
举报人:蔡凌华,男,汉族,身份证;51072419580108127X 电话:13208386217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初级中学退休职工,通信地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金雁南路127号。
举报人:张秀春,女,汉族,身份证;510724196111214922 电话;15508373599 通信地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金雁南路127号
举报人诉求;要求法律保障要到位。要求督促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错案。要求归还举报人的合法住房、退还出租举报人的住房租金、赔偿举报人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复印资料费、车旅费、误工费。
第一被举报人:陈彦明,男,汉族,中共党员,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初级原总务主任,现任安州区沸水镇学校校长,涉嫌坑蒙拐骗、伪造证据,利用职权把给举报人办理的房产证不及时交付、以房屋拆迁办不了房产证为由欺骗举报人、伙同他人把举报人的房屋偷偷买卖,也许是想偷偷买卖后悄悄变更转移房产,哪知没有举报人的签名变更转移不了,陈彦明就把举报人的房产证拿到其安昌镇的家里隐藏至案发。
第二被举报人:蔡定超,男,汉族,中共党员,塔水镇初级中学原校长,现任安州区体育局督导室督导员,在初级中学校长间期,涉嫌趁举报人停薪留职外出间期教唆下属陈彦明偷偷隐藏举报人位于塔水镇华兴街41号教师住宅楼1单元1楼2号房屋的产权证、趁举报人的孩子和父亲在家,给举报人把家搬去了无产权的塔水镇镇山寺宿舍,伙同塔水镇政府官员偷偷把举报人的房屋卖给了其好友曾光(当时的一个小包工头如今的房产商人)。
第三被举报人:刘学军 ,男,汉族,中共党员,塔水镇初级中学原校长,今任安州区界牌镇初中校长,涉嫌作伪证、滥用职权,在举报人诉讼返还房屋民事案件的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安民初字第1570号档案72页的复印票据上乱盖公章和签字。
第四被举报人:万强,男,汉族,中共党员,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原镇长,现任塔水镇人民政府党委书记,涉嫌包庇不法官员侵害群众身边的利益,乱作为。举报人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申字1896号档案里看到,身为时任塔水镇镇长的万强,在没有举报人置换被搬去镇山寺宿舍的合同、协议、申请证据的情况下、没有举报人的房产发生变更转移证据的情况下,万强给四川省高级法院的《再审答辩状 》胡说举报人置换镇山寺、胡说举报人的私产房屋已经发生了变更转移。首先至今举报人被不法官商偷偷买卖了的私产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变更转移。众所周知,出卖的标的物必须是自己的或者有权处分,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不法官商偷偷买卖举报人的房屋直至2014年案发后,万强不但包庇不法官商,还勾结房屋登记机关(安州区房管所、国土资源局)扰乱社会市场秩序,为曾光攫取利益(进行虚假登记),给曾光把非法占有举报人的房屋发放了安县房权证塔水镇第201400961号房屋所有权证。2017年,又给曾光换发了不动产权证,给曾光的此证上把1990年竣工的华兴街41号改为振兴街、2014年竣工、自建房,但实际是与是举报人的房屋为同一套房屋。举报人把被迫住宿的无产权的镇山寺宿舍的家具搬到镇政府院内凉亭,镇政府又给举报人搬去无产权的镇山寺宿舍,强迫以无产权的镇山寺宿舍置换举报人有产权的私产房屋,还说是把举报人的私产房屋抵了镇政府欠曾光的工程款,纯属典型的黑恶势力。
第五被举报人:黄桂华,女,塔水镇人民政府财务员,涉嫌伙同不法官商趁举报人打工外出间期偷偷买卖举报人的私产房屋,见安民初字第1570号档案56页,曾光的收据上收款人是黄桂华,判决书第7页第7、8、9行记载曾光的非法购房收据(见以下附件证据)。
第六被举报人:陈刚,男,安州区人民法院塔水镇法庭原庭长,现任安州区法院执行庭庭长,涉嫌灭失当庭质证过的证据、采信伪证、判案只听被告的谎言、民事枉法裁判,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570号判决书上记载的被告第三人塔水镇人民政府的文《件》。首先《文件》跟本与塔水镇华兴街41号无关,41号是塔水镇初级中学教职工们的生活住宅楼,修建于1990年,是以级别分配给教职工居住的,1998年,居住在41号的教职工们按照房改政策,有15户分别购买了自家居住的房屋,另5套分配给了经济和住房困难的教师居住,有土地使用划拨证,本单位所有。谁也没有权利把属于中学教师集体的住宅房屋出卖给校长蔡定超的好友曾光5套,更没有权利趁举报人打工外出时,把举报人的私产房屋出卖给曾光。判决书第4页第12行所记载的《九九年购房缴费情况统计》,首先塔水镇华兴街41号教师住宅楼的15户教职工们,是1998年按国家政策购买了各自居住的房屋(见以下附件举报人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第2页第3行购买日期为准),由本校出纳收的购房款,出纳当时给购房户开出的是四川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1999年,因陈彦明负责给这15户购房户办理房产证,把购房户手中的统一收据换成了《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购房票据》。事实证明陈彦明的个人日记《九九年购房缴费情况统计》和判决书第6页第17、18行记载的收条根本就是伪证,哪有购房者先有房屋所有权登记,后交购房款的道理!
1570号判决书第6页第9行至16行完全是举报人的房产证据、陈刚故意在第8行的起头混写给人错觉。判决书第7页第2行被告第三人塔水镇初级中学的《通知》是伪证,一张无指印无章印的通知上的徐远亮、陈彦明、蔡定超、石荣贵事实上都没有搬去镇山寺,陈彦明、蔡定超、石荣贵事实上是各自卖了华兴街41号的私产房屋过了户…,判决书第7页倒数1至7行胡言乱语。首先举报人被不法官商偷偷买卖了的私产房屋建筑面积为65.3平方米、被不法官员搬去暂住的无产权的镇山寺宿舍建筑面积为61.39平方米,说举报人给被迫暂住的镇山寺补交了差价,欺人太甚。
因判决书第7页第5行记载的2000年11月9日的《安县房改售房计价审批表》共17行只有1、 2行有教师的名字,余下15行是空白,此表盖着的初级中学的章印太小,被张秀春当庭揭露是假公章,档案卷宗已无此表,被灭失。因陈彦明出示过的《关于原塔水初中宿舍楼(塔水戏园子旁)房产证情况说明》有承认其是2014年7月29日把隐藏了15年举报人的房产证交给了举报人的,档案卷宗无此表,被灭失、同时灭失了质证过的2000年11月9日的《安县房改售房情况表》。被陈刚毀灭的这三份质证过的证据是休庭后举报人及时复印的!
陈刚毁灭对不法官员不利的证据、采信伪证、枉法判案,以官护黑利益链,充当不法官商黑势力保护伞。举报人的房屋存在,不征收不拆迁,判决举报人所持产权手续应予注销,纯属目无国法。依据刑法第399条1款、2款、3款等等应予立案:
第七被举报人:伍静,女,汉族,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涉嫌枉法裁判、灭失证据,绵阳市中级法院(2015)绵民终字第76号档案目录上标注的调解书、当事人举证材料、调查取证材料、鉴定材料、安县人民法院移送材料卷宗内无存,均被灭失。
第八被举报检察院检察官:* * *,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绵检民(行)监[2016]51070000043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绵检民(行)监[2018]51070000032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只有公章,办案人有鬼不写姓名。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民诉庭检察官有严重司法瑕疵之事实,首先举报人的房屋存在,不法官商背着举报人偷偷买卖举报人的房屋,侵犯了举报人的物权。办案人员首先法律审判程序不公开、不庭审、不听证、不质证、不论证、不询问、不证据交换对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政策规定,已涉嫌严重职务和权利违法犯罪,涉嫌“徇私枉法罪”、渎职、侵权、剥夺、瑕疵“暗箱操作 弄虚作假”违法犯罪!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申字1896号(2017)法官张松、(2017)川民申3106号的法官胡东容、(2017)川行申637和638号法官谢胜山、(2018)川民申1813号的法官牟桂红为官不为,对举报人的不同诉讼,均非法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充当侵害群众身边利益的保护伞,造成举报人艰难维权,“无处辩理”的司法游戏程序之中,造成举报人直接重大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以租房人证明租金和现房价为据),间接损失10万元以上(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复印资料费、旅差费,误工费)。
举报人历尽千辛万苦,终于在2018年3月8日见着了安州区法院院长任尚远,任院长当及指定了专委李锐锋复查2014安民初字1570号,可是,法院又坚持以陈彦明伪造的个人日记《九九年购房缴费情况统计》说张秀春在统计里写了已领房产证5个莫名其妙的字,必须做鉴定,张秀春无可奈何,按照法院的规定选了司法鉴定所,张秀春又按其规定递交了2001年的页面陈旧的日记10页作鉴定对比,可是鉴定所以被告和法院说因张秀春的日记没有第三方存有(欺人太甚),无法确认是张秀春的日记为由终止鉴定也相当于终止了复查案件。在张秀春的抗议下,法院同意重选了鉴定所,但至今无果…
以上所有事实证据完全真实属实. 如有虚假举报申诉人愿负法律责任。特此汇报,期盼回复!直至维权成功为止!
举报申诉人:蔡凌华、张秀春呈上。 2018年9月8日,再次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