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黑暗了!举报龙泉驿区法制办颠倒是非,置明确证据不顾,违反成都限购政策,判我房产过户他人
传这个贴子前,本人先郑重声明,所说事实绝无夸大成分,均有政府部门的书面回复为证。
本人反映龙泉驿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违规将我名下房产过户登记给了刘致万,在查清事实证据、且有关部门已正式函告不动产登记中心刘致万的购房资格作废后,不动产登记中心拒绝整改。而我向区政府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后,区法制办罔顾公安机关作出的书面证明材料,有着跟猪一样的解读;更不顾区房管局已作出书面取消刘致万购房资格的事实。主要详情如下:
事实和过程如下:
2017年初我与吕群签订买卖合同,将我名下一套住房出售与她,因我常年在外地,便出妥托书让她自行办理过户。后因成都限购,吕群不具备过户资格,她于是要求将此房过户在其侄女名下,我不同意。但其在未经我授权和知晓的情况下,于2017年9月利用妥托书上文字表述漏洞,越权与其前夫刘致万签订买卖合同,将该住房卖给了刘致万并办理了过户。
我自然不服,还是相信法律有公正,于是提起上诉。谁料对方工作能力太强大,在我有那么多明显证据(包括与对方的通话录音、合同字据等等)证明我是将此房卖与吕群,不是妥托她转卖的情况下,法院居然判我败诉。
好吧,谁让我是小老百姓呢。我也只好认了,准备算了,安心做自己的事。后来无意中发现一个关键证据,其前夫刘致万也不具备成都购房资格,其买房时的户籍是伪造的,其真实户籍至今仍在资中市。
我又燃起了信心,再次向法院提起上诉。指出刘致万伪造户籍、取得成都购房资格的事实。心想这回应当胜诉了吧。谁料对方工作能力实在不一般,法院又判我败诉,说其伪造户籍的事不归法院管。我差点吐血,原来公检法部门就是这样工作。
好吧,法院我是不能指望了。还可以找经办部门反映吧。于是向派出所报了案,也向具体负责购房资格审核的区房管局、办理登记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反映了情况。在久等无果的情况下,还向市长信箱反映了情况。
都还是有正式回复:
一是龙泉区大面镇派出所经过调查,证实刘致万用于购房所投靠的成都户籍户主刘娟及“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滨河路一巷55号10栋3单元3楼2号”根本不存在,证实了我所反映的情况,并出具了情况说明。(附后照片1)
二是龙泉区房管局也报了案,经过调查,证实了我反映的情况,于2018年7月23日书面函告刘致万,取消其购房资格。同日也书面函告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原出具的刘致万《存量住房购房资格确认单》作废。(附后照片2、3)
但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到作废单后,无动于衷,称已办了,不能改。
事实上,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或具体行政行为不适当,应当通知该行政机关自行纠正或者予以撤销;且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可依法自行纠正。
登记中心不整改,还可以找执法监督机关。我于2018年7月10日交申请到区法制办,申请对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政复议,并将区房管局追加为行政复议第三人。递交的证明资料有大面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刘致万的假户口本复印件,以及到公安厅打印的刘致万2018年7月9日的真实户籍信息(显示仍在资中)。
原以为区法制办是搞法律的,应当依法依据说话吧,让我无法相信的是,8月30日,区法制办作了判决:维持刘致万的购房资格及过户事宜。理由雷人也气人,只有两点:一是法院有判决,判我败诉(这一点我无话可说但还也)。二是说大面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只是说不存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滨河路一巷55号10栋3单元3楼2号”这个地址,并没写“刘致万成都户籍是伪造”这句话。我靠,你是代表一级政府在作决定,这样的说法明显让小学生也能信服服。这样解读是有意还是无意的?再者,你不认可,可以门再次调查核实真假吧,居然这样直接就否定了。(判决书见附件照片4、5、6、7、8)
但更奇葩的是只是说依据的是区房管局2017年9月出具的资格审核表,根本提都未提区房管局已于2018年7月正式出具书面通知把刘致万购房资格作废一事。这可算是最核心、最有力的证据吧,区法制办直接忽略不提了。其动机让人怀疑。真他妈太黑暗了,你要说个其他理由让我心里还好受点。要都这样,可以伪造户籍在成都购房,并且经举报查证,还可不受处理,仍然有效,那去年成都还专门出台限购政策干毛用啊。
当然法制办在最后仍然用了政府部门都会的一招,如不服按法律途径去告。经过此事,那哪还敢相信法律,像这样,黑的都可以说成白的,关键的证据直接忽略不提。老百姓到哪里都是一样。
附:各类书证照片。
(附:市长信箱的回复。可间接证明我所说情况不假。)
写信人:杨万芬
电话:13602501339,13378196280
2018年9月9日
市长信箱对我所写信反映情况的回复:
龙泉驿区(2018-08-23 14:41:45):来信人: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区房管局、区国土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经区房管局调查取证,区房管局目前已完成的工作情况如下: 1、于2018年1月12日暂停了为其提供居间服务的四川省好运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龙城壹号分公司及经纪人景某某的网签及从业资格。 2、于2018年1月17日,按相关程序向区公安分局北干道派出所报案。 3、于2018年7月23日,函告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取消刘致万的购房资格,原《存量住房购房资格确认单》作废。 4、于2018年7月23日,发放告知书给刘致万,取消其购房资格,原《存量住房购房资格确认单》作废。 今后,区房管局将会根据职能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以上情况区房管局已于2018年8月21日09:07,与您联系,您表示知晓。 经国土局调查,国土局登记中心在办理您与刘致万房屋转移登记业务时,房屋买卖双方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的相关规定,提交齐备了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要件资料,同时,国土局登记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为申请人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您已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该案审理需要以双方买卖合同一案的结果为依据,曾中止审理。后您与刘致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先后经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7)川0112民初6057号、(2018)川01民终2124号《民事判决书》,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现行政复议已恢复审理。国土局登记中心将严格按照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相关不动产登记事宜。以上情况区国土局已于2018年8月22日上午10:53,电话联系您,您表示知情。龙泉驿区民生诉求会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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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龙泉公话中心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9月13日发表了龙泉驿区法制办关于此贴的回复,内容见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