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医生,谢谢您了!该问题看来“四川律师维权”回答不了。
我来回第215楼:
衡量是否犯罪的标准就是看产生危害的该行为符不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要件主要由以下四要件构成: (一)客体要件;(二)客观要件;(三)主体要件;(四)主观要件。
在关于邻水县公安局及相关人员对熊亮非法拘禁罪的是否成立的问题上,按非法拘禁的要件规定,邻水县公安局单位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而邻水县公安局的相关人员则构成非法拘禁罪。如真象邻水县检察院答复不予立案的话,那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又特别是司法人员对公民的非法拘禁所进行的犯罪就不能成立了,因哪个国家工作人员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非法拘禁的?如这个国家工作人员不利用职务之便就是哈儿!
1、难道邻水县检察院真的理解不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吗?肯定不是! 2、本罪因卷入的面太大,级别也比较高(曾经有一领导说过:“真理不排除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如说邻水县公安局有错,那县委县府、市局省厅都有错”),邻水县检察院没必要为一个小小的熊亮而得罪那么多人,它可能也得罪不起!故邻水县检察院是故意以非法拘禁罪无单位犯罪来回避邻水县公安局及相关人员是否犯罪的问题,这样一可拖延时间,二可看公安机关及邻水县检察院的上级要其怎么办它就怎么办,这样进可攻退可守,多好,大不了邻水县检察院以后就错在对非法拘禁罪的“认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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