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热忱为网友无偿提供法律咨询(有问必答、及时回复)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5-12-17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加入啊???
 楼主| 发表于 2005-12-17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楼上的.我们是义务回答网友的咨询,如果你也是学法律的,那么也可以提供解答.

发表于 2005-12-19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中正在2005-12-17 14:35:00的发言:
怎么加入啊???

请加律师们的QQ与他们细说

发表于 2005-12-21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遇到流氓公司,我应该怎么办

咨询的内容
律师您好。前期,我以前就职的是某知名手机公司,因年末经济性裁员,要调我到下属办事处去,我个人不同意,同时看到相关的法律资料中说,如果因为经济性的裁员,员工可以双向选择,而我选择的是离岗。正常的补偿金在我多次的要求下,终于是给我了。公司通知我的时候是11月24日,要求我在五天内交接完毕,交接完离职,是不是属于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我,我应该不应该要接下来的12月工资呢?如果年末有双薪,我是不是可以正常领取呢?感谢您的回答。
[em07][em07][em07][em07]

发表于 2005-12-22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有点在拉案源的嫌疑哦!

对于上勾了的咨询者就拉到所里面套钱吧!

现如今的世界还会什么便宜与好事在等着老百姓吗?

老实的民众们不要才逃出狼牙就又撞入虎口了!

小心让你们雪上加霜啊!

发表于 2005-12-23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关于一则保管合同案,请帮帮我!!!!!

事情是这样的。一李姓男子在一家旅店住宿,将小车停在旅店门外委托老板带为照看,老板同意给李某免费照看小车。小车于一晚被盗,李某第二日早上报案,下午向老板要求私了并索赔18万,第三日小车就在领县找到。至于这么短时间内就找到小车,个中原由不好多提。
老板不同意与李某私了,两人对簿公堂。在小车被盗第二日,李某之妻骗取旅店一个女服务员为其开一张收据,并要求在收据上注明‘停车、住宿费’。此时这名女服务员并不知道李某车被盗,便同意李某之妻的要求,在一张点菜单写下‘停车、住宿费X月X日,共X元’的字样,并且未经过老板的同意私自在上面盖上旅店的印章。
问题一:凭这张‘点菜单’收据是否就能判定李某与老板的保管合同成立?有哪些法律依据?
审理此案的法官是李某好友曹某。在审理之前曹某还多次出言威胁老板私了。开庭当日老板提出申请要求曹某回避本案,被曹某当庭驳回。本案涉及财物数额打达数十万,曹某却从头到尾一人审理本案。
问题二:曹某的行为违反了那些法律?牵扯财物数额较大的案子是否应由多人审理?
小车从被盗到找回前后不超过四天,找到时车严重受损。派出所在找到小车时仅凭车型和车牌号句判定是李某的车,也没有进一步的进行勘验,没有明确的指出李某的车究竟是如何被盗的,车门是否有被撬的痕迹,也没有核对过车的发动机等主要器件的编号。
问题三:派出所这样的行为是否失职?要判定小车为李某的车应该经过怎样的程序?
~~~~~~~~~~~~~~~~~~~
请帮帮我,我准备再次上诉[em07]

发表于 2005-12-26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小茶客在2005-12-22 10:04:00的发言:

律师有点在拉案源的嫌疑哦!

对于上勾了的咨询者就拉到所里面套钱吧!

现如今的世界还会什么便宜与好事在等着老百姓吗?

老实的民众们不要才逃出狼牙就又撞入虎口了!

小心让你们雪上加霜啊!

我认识这些律师们,他们不会是这样子的人。何况在“群众呼声”里,他们的确也帮助一些网友解答了一些法律方面的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05-12-26 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286楼,

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上述案例中保管合同是否是无偿有一定争议,而旅店方是否有过失或重大过失需要证据证明,同时,事后通过运用一些手法取得的“点菜单”的证据证明效力也有疑问和争议,此案必须结合其他证据全面分析。

法院可以由一个承办法官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你的回避申请被驳回可以申请复议。

派出所的做法有其内部程序,仅凭上述描述很难确定是否违法。

车辆确认可以通过车主个人确认,核对行驶证号、车驾号、发动机号等手段确认。

 楼主| 发表于 2005-12-26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284楼,用工单位可以承担经济补偿金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其权利。

至于是否年底双薪,此项权利不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能够享有的权利之一,更多的是用工单位内部管理的规定,那么单位就有权决定是否发放此项奖励。法律对于保障劳动者方面更多的是一些基本权利,比如社保和离职的经济补偿金等等。

发表于 2005-12-27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非常感谢···

义务工作者们

发表于 2005-12-28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一个问题,请版主帮助。

我于2003年12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是县政府部门,经理由一位副县长担任),时间已经过去两年了,但是还没有办到房产证。由于修建房屋的土地在开发之前就由县建设局作了抵押(至于抵押来干什么不清楚),所以不能办理国土证。

请问:我购买的这套商品房不能得到两证,会不会对以后造成危害?如果要讨个说法,我该怎么办?请帮帮我吧。谢谢!

发表于 2005-12-30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诉省交通厅和物价局批准三河场收费站设立及收费

的行政官司即将开庭,请各位律师支招

尊敬的各位律师:

我们起诉省交通厅和省物价局违法批准三河场收费站设立及收费的行政诉讼即将于2006年1月10日上午9时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请各位热心律师支支招,在第一次与位高权重的对方过招时,我们应该怎样做?因为还没有请到愿意为我们这个公益诉讼帮忙的律师,(不知道你们有没有愿意来的)所以有关这个官司涉及到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的相关内容不是很明白,请律师届或者懂法律的网友帮帮忙,看看在第一回合中我们应该如何亮剑?

谢谢各位。

因为时间很紧了,请大家帮帮忙哈。

我的联系方式:

小灵通:(028)89278922

手机:13540185018

邮件:yuyu002@126.com

关于官司背景请参看群众呼声里的“民怨沸腾:国道108线三河场收费站真相调查”一贴。谢谢各位。
诗雨晨风(陈宇)

即日

 楼主| 发表于 2005-12-30 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291楼:

首先此土地性质有一定问题,政府部门不可以也不可能用国有土地进行商业开发,必需通过公开的程序将土地出让给具有资质的房产开发商,才能开发销售商品房,你要先落实相关情况。

如果土地已抵押再出售,明显是恶意欺诈,依法应承担双倍赔偿的责任。

商品房双证不齐,此不动产无法依法转让。

发表于 2006-1-2 05: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好把 诉省交通厅和物价局批准三河场收费站设立及收费的 行政起诉状原文贴上来看看,你们的诉讼请求有几条,是什麽?

交通厅是行政行为的具体收费实施主体,而物价局是价格审查批准机关,在同一诉中物价局是列为被告主体还是第三人?

在武侯区法院递交起诉状之日,到法院同意立案之日有多长时间?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去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按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也包括它实施的程序和实体。在当今,一些地方部门规章大于法,很艰难。下位法与地方部门规章都不得违反及与上位法有冲突,否则这个实施行为就不具有合法性。

建议:多查一下上位法对这方面程序和实体规定,及这方面判决案例,及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规定。

无论今后的结果怎样暂不去考虑,因为有一些因素决不是人力可为。一定要记着现在去法院把被告方答辩状及提交的证据先复印了,才能做到心中有数。可根据相对方答辩状及证据,在开庭前作好充分准备,把一些必备的反驳言词及文件准备好。

发表于 2006-1-2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zeegrk在2006-1-2 5:15:00的发言:

最好把 诉省交通厅和物价局批准三河场收费站设立及收费的 行政起诉状原文贴上来看看,你们的诉讼请求有几条,是什麽?

交通厅是行政行为的具体收费实施主体,而物价局是价格审查批准机关,在同一诉中物价局是列为被告主体还是第三人?

在武侯区法院递交起诉状之日,到法院同意立案之日有多长时间?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去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按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也包括它实施的程序和实体。在当今,一些地方部门规章大于法,很艰难。下位法与地方部门规章都不得违反及与上位法有冲突,否则这个实施行为就不具有合法性。

建议:多查一下上位法对这方面程序和实体规定,及这方面判决案例,及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规定。

无论今后的结果怎样暂不去考虑,因为有一些因素决不是人力可为。一定要记着现在去法院把被告方答辩状及提交的证据先复印了,才能做到心中有数。可根据相对方答辩状及证据,在开庭前作好充分准备,把一些必备的反驳言词及文件准备好。

行政起诉状

原告:张军 ,男,汉族,

第一被告:四川省交通厅,住址:成都市武侯大街180

负责人:吴果行

第二被告:四川省物价局,住址:成都市永兴巷15号政府综合大楼6

负责人:吴应伟

诉讼请求:

1、依法责令被告撤销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经常驾驶小轿车来往于高笋塘到新都区之间。在20059月被告管理的新三河场收费站建成之前,原告每次向老三河场收费站交纳单趟车辆通行费4元,就可以通行。但20059月新三河场收费站建成后,同样里程的道路,原告却需要单趟交纳7元车辆通行费,相比原来多交纳了3元钱,价格比原来增长了75%。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被告的提高价格行为不合法。

第三、第四被告收费的依据是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于2004830日作出的川交公路(2004161号《关于国道108线高笋塘至广汉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文件。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表明:高笋塘到三河场8.5公里,由第二被告负责收费管理。三河场到广汉27.7公里,由第一被告负责收费管理。该项目高笋塘到广汉全长36.35公里一并收取车辆通行费。

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于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的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不符合收费公路的条件。根据交通部、财政部等三部委1994686号文件《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第二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条件是:“封闭(包括部分封闭)型的汽车专用公路。平原微丘区超过40km和山岭重丘区超过20km的一般二级公路。”该文件第三条规定:“实行“开放式”收费的公路,在同一条公路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平原微丘区不得小于40km,山岭重丘区不得小于20km。”从1994年规定可以看出,收费公路在平原微丘区的最短里程是40公里,40公里以下的当然不能建设收费站。根据200491日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下列技术等级和规模: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 高笋塘到三河场段8.5公里,三河场到广汉段27.7公里,分别属于两个收费主体,均不符合收费公路的条件。即使全段公路36.35公里也不符合1994686号文件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2收费站设置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根据交通部交公路发[2003]10号《关于印发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规定:“收费公路及其收费站()的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公路法》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文件的规定。收费公路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收费站()的设置及其收费期限的确定,必须分别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 三河场收费站的设置及收费期限仅有四川省省交通厅、物价局的批复,没有经过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时该公路的里程数达不到40公里收费公路的要求。

3、收费站属于应当撤销清理之列。根据交通部交公路发[2003]10号《关于印发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指导意见的通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路收费站(),必须坚决予以撤销,并限期拆除相应的收费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1、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站(点)。…6、不符合1994年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以下简称“三部委686号文”)的公路收费站();”因此三河场收费站属于“必须坚决予以撤销,并限期拆除”的收费站点。

4、未经听证程序。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未经听证程序,违反了《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

根据《立法法》的基本原则,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违反了上级规章的规定,属于无效的行政文件。

总之,由于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授权第三、第四被告负责收费经营管理,第三、第四属于有行政授权的组织。第一、第二被告作出的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是导致原告公平交易权受到侵犯的直接原因之一,第一、第二被告的行政行为与第三、第四被告的授权行为组合起来,共同侵犯了原告的公平交易权,导致原告财产权受到侵害。也就是说,由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导致原告的公平交易权、财产权受到侵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第二被告作出的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因此,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并依法作出判决。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另,起诉到口头立案半小时,到正式立案4天时间

发表于 2006-1-2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起诉状

原告:张军 ,男,汉族,

第一被告:四川省交通厅,住址:成都市武侯大街180

负责人:吴果行

第二被告:四川省物价局,住址:成都市永兴巷15号政府综合大楼6

负责人:吴应伟

诉讼请求:

1、依法责令被告撤销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经常驾驶小轿车来往于高笋塘到新都区之间。在20059月被告管理的新三河场收费站建成之前,原告每次向老三河场收费站交纳单趟车辆通行费4元,就可以通行。但20059月新三河场收费站建成后,同样里程的道路,原告却需要单趟交纳7元车辆通行费,相比原来多交纳了3元钱,价格比原来增长了75%。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被告的提高价格行为不合法。

第三、第四被告收费的依据是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于2004830日作出的川交公路(2004161号《关于国道108线高笋塘至广汉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文件。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表明:高笋塘到三河场8.5公里,由第二被告负责收费管理。三河场到广汉27.7公里,由第一被告负责收费管理。该项目高笋塘到广汉全长36.35公里一并收取车辆通行费。

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于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的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不符合收费公路的条件。根据交通部、财政部等三部委1994686号文件《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第二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条件是:“封闭(包括部分封闭)型的汽车专用公路。平原微丘区超过40km和山岭重丘区超过20km的一般二级公路。”该文件第三条规定:“实行“开放式”收费的公路,在同一条公路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平原微丘区不得小于40km,山岭重丘区不得小于20km。”从1994年规定可以看出,收费公路在平原微丘区的最短里程是40公里,40公里以下的当然不能建设收费站。根据200491日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下列技术等级和规模: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 高笋塘到三河场段8.5公里,三河场到广汉段27.7公里,分别属于两个收费主体,均不符合收费公路的条件。即使全段公路36.35公里也不符合1994686号文件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2收费站设置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根据交通部交公路发[2003]10号《关于印发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规定:“收费公路及其收费站()的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公路法》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文件的规定。收费公路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收费站()的设置及其收费期限的确定,必须分别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 三河场收费站的设置及收费期限仅有四川省省交通厅、物价局的批复,没有经过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时该公路的里程数达不到40公里收费公路的要求。

3、收费站属于应当撤销清理之列。根据交通部交公路发[2003]10号《关于印发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指导意见的通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路收费站(),必须坚决予以撤销,并限期拆除相应的收费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1、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站(点)。…6、不符合1994年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以下简称“三部委686号文”)的公路收费站();”因此三河场收费站属于“必须坚决予以撤销,并限期拆除”的收费站点。

4、未经听证程序。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未经听证程序,违反了《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

根据《立法法》的基本原则,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违反了上级规章的规定,属于无效的行政文件。

总之,由于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授权第三、第四被告负责收费经营管理,第三、第四属于有行政授权的组织。第一、第二被告作出的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是导致原告公平交易权受到侵犯的直接原因之一,第一、第二被告的行政行为与第三、第四被告的授权行为组合起来,共同侵犯了原告的公平交易权,导致原告财产权受到侵害。也就是说,由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导致原告的公平交易权、财产权受到侵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第二被告作出的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因此,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并依法作出判决。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另,起诉到口头立案半小时,到正式立案4天时间

发表于 2006-1-6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心愿在2005-12-28 21:56:00的发言:

请教一个问题,请版主帮助。

我于2003年12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是县政府部门,经理由一位副县长担任),时间已经过去两年了,但是还没有办到房产证。由于修建房屋的土地在开发之前就由县建设局作了抵押(至于抵押来干什么不清楚),所以不能办理国土证。

请问:我购买的这套商品房不能得到两证,会不会对以后造成危害?如果要讨个说法,我该怎么办?请帮帮我吧。谢谢!

两证都没有,你的财产权益在法律上受不到确认

可以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解出购房合同,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承担相应损失

当然在一些实际操作中的情况来看,由于涉及政府和群众利益,通过集体施加压力的传统方式,也是有希望得到解决的

发表于 2006-1-7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主的回复,已经将意见告诉小区里的住户,希望能通过集体的力量能得到解决。

还希望能得到更多关于此方面的有关法律依据。谢谢!

发表于 2006-1-7 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em03][em03][em03]

发表于 2006-1-7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em03][em03]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