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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8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心愿:

基本同意“中国人民很行”观点,补充一点:

如果开发商签订合同前就以抵押土地,属于恶意欺诈,可以要求购房款双倍赔偿;

发表于 2006-1-12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这是<<教师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但我们仁寿教师却没有享受这些待遇,尊敬的律师们,请问这有没有办法解决?我们可不可以诉诸法律?具体怎样操作?

烦请律师们指点,谢谢!

发表于 2006-1-18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联:企业违法 公权保驾

下联:当代现状 工人遭殃

横批:阶级镇压

横批:惨无人道

发表于 2006-1-21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忽眼的报道,勾起我痛苦的回忆!
煤矿毁了我的全家幸福:我父亲就死在成都市都江煤矿70年7月的矿难,可能就是那些老板的疏忽,没有经常去检测瓦斯,使我失去了父亲。
  煤矿把我们三姊妹抚养到16岁,哥哥16岁就去接了班,母亲.妹妹和我相依为命。从此煤矿就在以没有管过我们了。
我16岁就担起家里的重担,为了生存我筛过沙石,搞过建筑,到马尔康买过鱼、、、、、、
然而命运捉弄人,在2005年10月医院判我身患绝症,同年底我做了器官移植,这件事使并不富裕的家庭来说无疑是个雪上加霜,虽然我开了一个小小的门市,那只不过是杯水车薪。
我在2005年的4月2日看见成都商报02版的特别报道.报道是这样说的:医药费话6-10万政府补偿1万,民政部门补偿5000元,我当时就找了当地的政府,政府的工作人员说:“你不是补偿的对象,政府有钱想补偿谁就补偿谁” 我到现在还想不通,我为什么就不是政府的补偿对象.                                                                                            


                   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2006.01.21

发表于 2006-1-21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2004.12月做了个大手术,花了7万多元,我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只报销了3千多元,我看见了2005.04.02号的成都商报上写的医疗费用在6~10万的补助一万,我们就拿着报子找当地政府,当地政府说:“你不是救助的对象,我们有钱想资助谁就资助谁”。

发表于 2006-1-22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意思昨天可能是网络不好!发了3篇.我开头看见没有发上.

发表于 2006-1-22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朋友属于国有企业职工,曾于1996年6月承包企业下属的一个生产单位。原定承包期限为4年。由于经营不善,出现亏损,企业于1999年元月单方面终止合同。亏损额已在清算报表中向企业告知!然后我朋友被企业调往其他部门工作至今。当年对承包亏损,他借款卖房尽力弥补!99年至2006年1月企业未追究其亏损额差额。他调往企业内其他部门工作至今,每月都领取了全额工资,但2006年1月企业突然行文、要求对过去的亏损额差额补扣。每月给他发放300元生活费,他不服、拒绝履行债务。且已过7年之久,7年中企业从未过问此事。如今、再从他月工资中扣款,请问律师企业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如不合理,企业违背了哪些法律及其条款!?谢谢

发表于 2006-1-25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

发表于 2006-1-30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em03][em03]

发表于 2006-2-12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询问关于晚婚的标准。请问多少岁叫晚婚?是按岁来算还是周岁?

岁和周岁有什么区别?

发表于 2006-2-14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誤工費如何計算

請教兩個問題:

(1)誤工費的計算,有固定收入的,對收入高於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3倍以上的,按3倍計算。 請問此項有法律依據嗎,還是有其它的規定。

(2)上面提到的“平均生活費”,我現在找到成都市2005 1-6月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達5816.79元,請問是否可以依照此數字計算。因事故發生在2005 12月,因此是要依據2005全年的計算,還是按1-6月的統計數據即可。

謝謝。

发表于 2006-2-15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电力部门所属的第三产业即将转为股份制,是否要先把第三产业所属的职工工龄买断再进行转股?此类改制的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发表于 2006-2-15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反对垄断在2006-2-12 20:36:00的发言:

询问关于晚婚的标准。请问多少岁叫晚婚?是按岁来算还是周岁?

岁和周岁有什么区别?

法律规定上女性23周岁、男性25周岁就属于晚婚。

岁和周岁,举个例说,不满16周岁,是指处于16周岁生日第2天以前的男性,此时还算15周岁。

**可能没解释清楚,还是请专业的律师们解答一下吧

发表于 2006-2-25 0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好了

发表于 2006-2-25 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误工费赔偿标准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误工日期的认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 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4、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5、 离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计算。对此,国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部分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导意见”中有相关内容。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法律、政策明确认可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赔偿;法律、政策未明确认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予以赔偿,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赔偿;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而减少的收入,不予赔偿。

  6、《条例》规定与最高法院《若干意见》有一定的差异。前者的计算标准已如上所述,而后者是这样规定的: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赔偿标准高于《条例》规定。由于《条例》仅仅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因此,人民法院在确认该项赔偿额时有可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进行审理。同时,医院还应注意部分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项赔偿额的计算有专门的规定。

  7、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发表于 2006-2-25 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表于 2006-2-25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并轨工作的要求,2005年底要基本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以下简称“并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并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2005年

底基本实现并轨是中央总结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实践,总揽全局,审时度势做出的重大决策,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1998年以来实行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于推动国有企业改革脱困,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大都协议期已满,应按规定实现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的并轨,并妥善解决好并轨人员的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和生活保障等问题。这对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努力克服困难,确保并轨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社会稳定。尚未完成并轨工作的地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重视和支持,牵头成立由各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并轨工作小组,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程序,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轨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指导和帮助企业深入细致地做好并轨人员的思想工作。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预先研究制定周密的应对预案和具体措施,确保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三、明确工作目标,实行分类指导。2005年底,原则上停止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企业按规定关闭再就业服务中心。并轨人员和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尚未完成并轨工作的地区,要以目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为重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2005年底基本完成并轨工作。并轨人员的具体范围和政策措施,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在推进并轨工作中,要紧密结合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等项工作,注意政策衔接配套,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企业和不同群体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严格按政策规定管好用好资金。要充分考虑企业、职工、政府和社会保障的承受能力,指导和督促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妥善处理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和各种债务问题。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尚未完成并轨工作的地区,要将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含历年结余部分)主要调整用于对困难企业依法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的补助,以推进并轨工作。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管理,防止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

  五、加大再就业工作力度,认真做好再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衔接工作。各地要紧密围绕促进再就业开展并轨工作,把促进并轨人员的再就业作为工作重点,切实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强就业服务,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和用工秩序,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同时,注意做好再就业与各项社会保障的衔接工作,切实帮助并轨人员解决实际困难,努力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六、抓紧制定和组织实施并轨工作计划,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尚未完成并轨工作的地区,要抓紧制定2005年底前基本实现并轨的工作计划,对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措施、工作进度和步骤等做出详细安排。工作计划报省级政府审定后抓紧组织实施,并于3月底前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实施过程中,要在每季度后两周内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报告并轨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发表于 2006-2-25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绝对不是梦在2006-1-12 8:59:00的发言:

"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这是<<教师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但我们仁寿教师却没有享受这些待遇,尊敬的律师们,请问这有没有办法解决?我们可不可以诉诸法律?具体怎样操作?

烦请律师们指点,谢谢!

“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应该属于属于一种劳动保护措施。”

个人以为可以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主张权益。

发表于 2006-2-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同志:你好!  一县人大主任的儿子在该所属县大搞房地产开发,该行为是否违法违纪?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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