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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8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律师同志,我可以申请法院支持我请专业注册的会计彻底查出营山县人民医院的经济帐吗?

发表于 2005-7-18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小老头这几天找不到四川新闻网,不知何故!这不是法律问题!麻烦那位大虾解个谜![em04][em04]
 楼主| 发表于 2005-7-18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公正咨询:关于档案的问题,前几天商报上有这样一个诉讼,你可以在四川新闻网看看,有借鉴意义。

http://www.newssc.org/gb/Newssc/root/qwfs/userobject1ai410070.html关于丢失档案1800万的诉讼。

 楼主| 发表于 2005-7-18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YSDYB,法院不会受理你的诉讼请求(如果你以彻底查出营山县人民医院的经济帐为诉讼请求的话),建议此事可以向各级纪检监督部门反映。
 楼主| 发表于 2005-7-18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不明白,——直销和传销的区别 1998年4月,我国颁布了禁止传销的法令后,非法传销人员没有了行骗的幌子,便又借用“直销”的名头继续行骗。不过,无论“非法传销”怎样变换嘴脸,只要留心观察,分清合法直销与非法传销的区别,总能看清这些骗术的本质。

什么是直销呢?世界直销协会是这样阐述的:直销是指在固定零售店铺以外的地方(例如个人住所、工作地点或其它场所),独立的营销人员以面对面的方式,通过讲解和示范方式将产品和服务直接介绍给消费者,进行消费品的行销。

  合法直销是将优质的产品直接输送给消费者,同时也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和退货机制,可以避免消费者和推销人员的经济损失。真正的直销,堪称营销领域的一颗璀璨明珠,不仅成功造就了像安利、玫琳凯、雅芳等大型跨国公司,而且其卓越的营销理念和在这种理念之下的丰富的管理哲学,已经连同这些先驱公司的成功案例,一起入选哈佛大学 MBA(工商管理硕士)必修教材。

那么究竟什么是非法传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的规定,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的特征主要有:

(一)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

(二)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

(三)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

(四)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的;

(五) 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

(六)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

合法的直销和非法的传销最根本的区别是:合法的直销公司有自己的工厂,有自己的科研机构,生产和销售的产品都是国家批准的,公司和直销员是合作关系,利益是建立在销售商品的基础之上;非法传销公司没有自己的工厂,而是将其他厂家粗劣的产品逐层传销给下线会员,每一层都要加上中间利润 ,这种借着商品的转换而赚取中间利润的“间接贩卖”,使商品和实际的价格相差甚远,而且传销的层次越多,商品价格就越高,这样底层人员的产品根本卖不出去,而传销不准退货,经济上受到极大的损失。

  直销与传销在英文原义中都是“ direct selling”,这种无店铺的营销方式最初由港台地区传入祖国大陆,而港台地区大多将它翻译为“传销”。由于存在监管真空,“老鼠会”式的发展模式给直销行业带来了管理的失控,成了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以至于直至今日不少人仍然对直销闻之色变,而传销也成为一个贬义词。其实,传销是直销的一个邪恶变异,是被人利用的产物,表面上相似,直销和非法传销之间只有“一墙之隔”,管理好就是正当,管理不好就会变成非法传销。(转贴自大洋教育网)

发表于 2005-7-18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再次请问律师,如果我起诉到法院请求我请会计事务所的人员查95年到2005年的所有经济账目,这应该可以吧,因为中国已经有先例哟,况且法律也没有规定不准这样起诉哟。就这事是否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咨询?

发表于 2005-7-18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律师同志:你好,感谢你上次的回复,现在再向你咨询

安岳工商局已对黄远景及陈红梅打错广告,作出各罚款一万元的决定,其依据<<反不正当竟争法>>第二十四条,我们认为工商的依据不正确,既然是打错广告就应该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不知是否正确,请法律专家解答,以便我们行政复议,谢谢!

                                                         

发表于 2005-7-19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草民老头在2005-7-18 16:48:00的发言: 小老头这几天找不到四川新闻网,不知何故!这不是法律问题!麻烦那位大虾解个谜![em04][em04]

四川新闻网网址:http://www.newssc.org

麻辣社区:http://bbs.mala.cn

发表于 2005-7-19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新闻网快变成安岳新闻网了!!

安岳事多啊。

 楼主| 发表于 2005-7-19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gogo345。

你咨询的问题实际上属于法条竟合问题。《广告法》侧重于规范单纯的广告活动,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侧重于以发布广告的手段进行虚假宣传,侧重于广告的目的。因此,单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工商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可以的。

发表于 2005-7-19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人:安岳县新希望超市商户黄远景,男,现年51岁,

初中文化。电话:13982909648

被申请单位: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申请事项:不服《资工商安[2005]公处字第650号》行政处罚决定,请求拆销处罚决定。

申请理由:

1、新希望超市200561日开业,且在无知和没有任何工商管理人员告知的情况下,作出的误导广告,即使广告上有什么错误,十多天时间社会影响极小,商品一件也没有销售,加之工商616日告知后,618日已经改正,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类别,应该是“警告”处分,不应该罚款。安岳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对我错打广告,误导消费者,处罚金一万元,依据不恰当,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或《行政处罚法》于以处理。

2、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依据工商局的职能主要是管理、服务,应该以帮助教育人民搞活经济,学好有关法律法规为主,如果说被管理者不是有意,那么被管理者的某些错误,管理者也有一定的责任,不应以罚款为主。

3、政府大量招商引资,工商局对一家开业仅十多天的超市罚款10000元,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难以服人,更影响工商自身的形象。商人们哪个敢在安岳长期做生意,外商哪个敢来投资。

4、超市商人黄远景按照厂方提供的广告内容一字未改动予以广告,而同样内容的广告在省城成都多年来大街小巷、遍街都是,为什么省城的工商局未去制止、未去罚款。而唯独安岳工商局对一家仅开业十多天的商户罚款一万元,难道不觉得过分吗?难道省城工商局有错吗?

5、安岳工商局不公平,直接帮助奥威家具城“用名品、名店、名价格”广告,误导消费者,影响公平竞争。难道该店全部商品都能拿出“名品”的依据吗?(该广告图片附后)

6、根据情节很轻、影响极小,如果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类别,应该是警告。如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规定,在裁量具体罚款幅度时予以从轻或减轻。

根据以上理由,请求领导撤销“处罚金10000元”的决定,请领导考虑,否则我将行政诉讼。谢谢!

此致!

申请人:安岳县希望超市 游远见

租赁商户人 黄远景

2005716

发表于 2005-7-19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编辑同志,律师同志你好!安岳个体户黄远景请求帮助。 1,请帮我修改上面行政复议申请书,将不妥之处去掉。 2,开业十天,一件家具都未卖,因广告有误,工商处我罚金一万元是否合理是否合法? 3,安岳工商直接帮助奥威家具城,打出:“名品名店名价格”的广告(以发来图片为证), 工商局的这个作法是否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竟争法)? 4,对工商罚款一万元我们将怎样做?

安岳工商罚款惊人,哪个还敢在安岳做生意,来了的快走,没来的别来!!!!!

发表于 2005-7-19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5-7-19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工商直接帮助奥威家具城,打出:“名品名店名价格”的广告(以发来图片为证)!

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竟争法>>???

发表于 2005-7-19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现在一群违法的人大喊冤枉,现在这个社会,真TMD乱七八糟,明知自己有错就要改,你这样子坑害消费者,良心上过得去吗?

消费者赚钱就容易了吗?

支持工商局的行为,不重罚就是对自己不负责,你们有没有违规犯错,自己心里最有数,不要再装出一付可怜的样子,当了婊子还想立牌坊,如果你们真的把消费者当上帝,那你们最好诚信经营。

 楼主| 发表于 2005-7-21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黄远景,你好!

鉴于行政复议的重要性,拟定行政复议申请书一事,我们建议你聘请当地律师为你提供服务。当地律师面对面地和你交流和沟通,能够获得到比我们更多的材料和情况,这样对于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是非常有利的。 我们担心由于不了解全面情况而作出错误的判断!

对于你所面临的事情,我们将继续予以关注,我们将继续尽力为你提供咨询!

发表于 2005-7-21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拆销<<资工商安[2005]公处字第650号>>行政处罚决定,免予行政处罚。

理由: 1、安岳新希望超市2005年6月1日开业,即使八益家具广告有部分误导错误,开业十多天,八益家具一件也没有卖出,社会影响极小,也没有消费者投诉,加之6月16日工商书面告知“责令改正”,6月18日,已经改正。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组织自觉守法”。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依据工商局的职能主要是管理、服务,应该以帮助教育人民搞活经济,学好有关法律法规为主,如果说被管理者不是有意,那么被管理者的某些错误,管理者也有一定的责任,不应以罚款为主。 3、政府大量招商引资,工商局对一家开业仅十多天的超市罚款10000元,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难以服人,更影响工商自身的形象。商人们哪个敢在安岳长期做生意,外商哪个敢来投资。 5、根据情节很轻、影响极小,根据以上理由,请求领导撤销“处罚金10000元”的决定。 此致!

发表于 2005-7-22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几为辛苦了

我现在也问一个问题:

我一朋友在A 公司上班,单位买有B公司保险.

因为业务关系.使用联通手机.属于VIP客户.故获得联通公司赠送的C公司保险

一次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出院后

是否可以要求B C 公司分别赔偿???

B C 公司是否都需要住院证明 发票 的原件??????(原件只有一份)

偶理解,我交了2 份保险,在不同的公司

那么获得的赔偿也就应该是2 份??对不对???

发表于 2005-7-23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最近成都市出台的关于犬类的管理办法,退出高于35CM的狗狗不能喂,如喂了要进行宰杀!本人喂的是一条金毛犬,此犬是国际公认的最佳伴侣犬,并用于导盲.此狗在我家已经3年多了我想知道:1 它是否是我家的私人财产?2 如果外人强行宰杀是否造成侵权?[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5-7-24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说要及时回复吗?怎么到现在都没有回啊?呵呵~~~~~~~这个问题居然把律师都难住了[em03][em03][em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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