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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忱为网友无偿提供法律咨询(有问必答、及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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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4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同志们,辛苦了!我虽没有什么律师牌,不过法律还是知道一些,但我始终难以明白:幼女新解释的问题在哪里?如果说错是错在哪里?如果说坏又是坏在什么地方?

反正我看这个新解释就是不顺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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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贴子这么就都没回复,嘿嘿,这里的律师我看可能也不怎么的;

发表于 2005-8-28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水利粮农民该不该交,叫多少!

最近有些农民对水粮该不该交有许多疑问,国家明确指出农民自做自吃为什么还有许多费用呢?我就是没弄清楚为了农民的切身利益还请律师同志询问一下有关部门,谢谢!!!

发表于 2005-8-29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请问这条适用于所有税种吗?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也可以按此条执行吗?

发表于 2005-8-29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请问这条适用于所有税种吗?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也可以按此条执行吗?

发表于 2005-9-1 03:55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敢把钱放在如此银行?
为了抢占市场,某些银行不惜以降低用户帐户安全性来换取使用的方便性,极易导致我们储户的存款蒸发,我的血汗钱就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神秘蒸发了,深受其害的我告诫大家要一万个小心!

2003年12月22日,我像往常一样到乐山市工商银行五通桥支行取款时,营业员惊告我存折上的6000多元存款仅仅剩下了0.82元,其余的钱竟然不翼而飞。

我大惑不解,谁能够在没有我的存折和卡的情况下?轻易在凌晨两小时之内分七次将我的血汗钱挥霍一空呢?如今工行方面只告诉我的存款是被千里之外的河南省方向的人用开通网上银行的方式,通过网上购物“正常支付”了,并说工行有规定不需要储户的卡和存折,只要有号码就可以自助开通个人网上银行。

怀着对支行可怕的解释,回家后我打了中国工商银行的全国服务热线电话 95588 核对,热线小姐清晰的回答我,除办理转帐支付要带相应证件到工行营业厅办理以外,办理个人网银只要相应的号码,不要有效证件就可以在任何一台电脑上申请使用,并可以网上购物等之类的消费支付,每日限额一万元。晕啊!难怪我们储户的存款会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千里之外不翼而飞?!我要求工行提供是河南什么地方的人盗去了(因支付了就应该有受益人的详细地址)?工行领导说没有必要告诉我。而对于我持卡人的正常支付要求,工行予以了断然拒绝,只打印了一份犯罪份子盗款后的清单给我就算了事,我请求支行找上一级的领导解决此事,支行领导又说上级领导可以不见我,不服你就去报官或起诉打官司。

转帐支付和消费支付都是支付现金的行为,而且消费支付每天的限额为一万元,为什么在工行一个需要手续审核认证开通而另一个又不要呢?去掉最关键的审核程序比其它银行高明在何处?

证件和密码具有双保险的作用,脱离了储户最具有说服力的有效证件,储户的密码有何用?没有储户自己有效证件的初始认证和储户自愿开通网银亲笔签名的协议,仅凭号码在任何场合注册谁来保证注册者就是我们储户本人呢?对于呆坏帐成堆的不讲职业道德的银行而言,岂不是可以故布疑阵打着是储户自已泄密被盗的幌子公开吃掉我们的存款!

在网络犯罪不断有升级之势的今天,就网络犯罪盗款而言,难怪罪犯仅用几个数字就能盗款成功?!这是谁故意留给罪犯最好的缺口呢?如果遇上了银行工作人员作案我们的存款不是就更危险了吗?以前罪犯盗取号码后还需要制作伪卡和假身份证,现在反而更轻松了,连制作伪卡和假身份证的麻烦都省去了!

我向乐山晚报,中国消费者报,乐山电视台,四川电视台,中央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一层一层呼吁反映此事后,大家都一致看到了事件背后的特别严重性!并都作了相关的新闻报道,而工行不管是电视台还是报社采访大都拒绝采访。

请看事发十个月后工行方面在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法治在线》新闻中公然以假话故意推卸责任的新闻 (在不能提供我本人开通过网上银行的手续的情况下,公然“肯定”我办理过网上银行的手续,媒体在工行的办公室实地采访时,没有提供最具说服力的手续给媒体,为何不提供?因为我没办理所以就根本无法提供。)。

请点击网址收看央视新闻 http://www.cctv.com/news/society/20041103/100749_2.shtml (请关注此事的您点击题目《密林枪声》后面的摄像机符号进行视频收看,从十九分钟处开始)。

黑手绝对不会只针对我一个千里之外的储户,而且储户被黑的事件大有上升之势,我要求工行方面为了更多储户的存款安全利益去报案并找原因堵漏而工行至今仍没报案,盗款人乐得至今霄遥法外,而对于受害的我至今也没有来一个电话联系解决,哪怕中央电视台十个月后播出此事后也是如此。

事情已经一年多了,刚开始我十分痛恨的是可恶的罪犯,现在我才知道最危险的是什么?从我的事件可以看出,储户的存款安全仅仅是储户保管好号码和密码就安全了吗?十分明显的漏洞工行为什么公然不堵?!我几十次发贴至工行网站及论坛,工行也没有给出任何相关解释及安全处理措施,工行的网站对此类建议贴,贴一次及时的删一次,充分说明他们根本就不想认真查找原因加以悔过。为了以后我们弱势储户不再出现类似我这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出现存款蒸发的现象。本人已决定誓讨公道并诚寻媒体和法律援助!以免更多的储户步我的后尘。

中国工商银行:我要吃饭,儿子要读书,请你良心发现支付我的血汗存款!更请你为工行上亿的储户及时消除荒唐至极的至今未堵的漏洞!

我的邮箱:dimg23123@sohu.com 电话:0833 5996788
受害人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图书馆二单元 丁杰

发表于 2005-9-1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维护公平和正义的律师给予指点。
详情看下面:
http://bbs.mala.cn/dispbbs.asp?boardid=5&id=236193&star=1#2353621

发表于 2005-9-2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5-9-2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你好:为什么我的问题你不回答呢?我在131楼。

发表于 2005-9-2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好,我有个问题想请你们给点意见.

我弟弟和他妻子今年元月份结的婚,两个人脾气都不太好,经常有些矛盾,都互不相让.现在有个孩子三个月左右,弟媳妇说她不管孩子了,说孩子是我们家的人,随便我们怎么样.他们现在在广东,让她回四川来处理这事,她不回来,孩子她也不准备管,我们现在不知道该用什么方法才能解决好孩子.请你们给点建议.

先行谢过了。

发表于 2005-9-6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问必答?!
不能回答就不要挂个牌子、、、
发表于 2005-9-6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对路灯安装存在异议,我们该找那个部门,我们是居住在长庆东路一号的居民,我们这带在安灯,本来安灯是好事方便老百姓,但给我们单元的居民带来困或,由于我们的住房离市政过道特别近,那灯几乎就装在我们家窗台下,我们小区,就我们这一单元的户型是卧室外面有一阳台,阳台外面就是我们亲爱的路灯,再加之阳台离路灯特别近,居民反映很激烈.为什么会激烈呢?首先,大家认为,我们这一单元的户型决定,主次卧室离路灯只有2米多,不像其他幢是客厅外面是路灯,不影响外面睡觉.其次,左右两边的灯离我们这组的灯很近,其他街道有些没有这么密,而且设计人员在设计时为什么不向小区物管实地考察,非要选择在卧室外面地段装灯,没有合理安装灯,我们小区是很早就修好的,外面的市政路是晚两年后修好的,比一般的小区离公路要近很多,再次,我们对面没有商品房,是一小块空旷的,为什么街对面没有楼房,空着的地方不装灯,住家的地段反而来装灯,我们也观察过其他地段,这种情况是街对面装灯?

我们这一幢元总共有十二家住户,有成都市外国语实验学校的老师,也有在成都火车站的工作人员,好几户还是退休的老年人.大家都知道,老师是人民的园丁,他们如果休息不好,第二天又能以怎样的精神状态给学生上课,又怎样能提高学生的素质.还有一住户在火车北站上班,是倒班制,工作本来很辛苦,成都车站是特等站,晚上几乎通霄作业,本来就不能很好休息,他们再这一弄,人家不是更休息不好,出了大的事故,到头来损失的是国家财产.还有那么多老年人,能休息好吗?我们想问一句,规划路灯的人设计路灯,出来实地考察过没有,还是在闭门造车,现在全国掀起先进性教育,要为民办实事.他们到底为民办实事没有,他们是在办实事还是在为扰民,他们这种办实事求是不是太教条主义了,坐在办公室不实地考察,想安那就安那,如果他们这种为民办实事,简直是在害我们老百姓,我们老百姓谢了,我们受不起,简直就是在整人.

我们向路灯管理处反映过,他们来人看过,他们也承认灯的余光肯定会影响我们的休息,但他们不会改,他们要坚持说他们是对的,但为什么设计时不考虑我们的特殊,(我们去观察过,我们这一带就只我们阳台外这一盏灯近)后来,他又说只要社区同意取消可以取消,但他说的话,那个敢申请取消,以后发生的所有治安,行事,强奸问题,他们不负责社区负责,我们没办法只有继续找咱灯管理处,我们的要求也很简单,希望他们整改,这盏灯的确影响了我们的正常生活,影响我们休息,请问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咋办,我们想知道成都市市政关于路灯安装的要求,比如主次街每盏灯的间距,每盏灯距离市民的房子的间距又是多少,

静盼您们回复,同时我们十二户居民向您们表示万分的感谢,我们也希望广大网友,在这面工作的朋友可以对我们帮助的朋友,帮助我们呼吁,对我们予以帮助,因为这是大家用血汗钱买的商品房,要住一辈子乃至子孙后代,几辈子,我们不知该咋办,恳请得到帮助,谢谢

发表于 2005-9-6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你好!我134楼的问题怎么还没有得到回答?

发表于 2005-9-7 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四川律师维权在2005-6-20 19:28:00的发言:

我们将倾尽所能,及时、义务、无偿地为您提供法律咨询,为您出主意、想办法。

部分志愿律师:
关向东律师 执业证号:220196110291 (一九九九年度成都市优秀律师)
执业机构:四川绵州律师事务所成都分所

李富强律师 执业证号:22012002111419 (优秀共产党员)
执业机构:四川蜀都律师事务所

沈 宏律师 执业证号:220198110292 (注册律师、注册会计师)
执业机构:四川蜀都律师事务所

唐 渊律师 执业证号:22222003112165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教师)
执业机构: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

杨树林律师 执业证号:22012003111923 (优秀青年志愿者)
执业机构:四川绵州律师事务所成都分所(专长于损害赔偿 )

邓明攀律师 执业证号:22222001112296
执业机构: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专长于医疗纠纷 )


刘霞律师 执业证号:22012001211087 执业机构: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

李跃律师 执业证号:22012002111572 执业机构:四川蜀都律师事务所

徐刚律师 执业证号:220199110815 执业机构:四川蜀都律师事务所


为了便于网友们及时地得到无偿法律咨询服务,我们将统一的联系方式公布如下: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028-66000148;66626664
QQ:445455516 QQ群:
8732613
e-mail:sc148net@126.com

如果网友要向特定律师进行咨询,请登录 http://www.sc148.net/bzfu/Index.html
,查询到律师的具体联系方式后,与该律师进行联系和咨询。

热诚邀请志愿公益的律师加入!




[em03]
 楼主| 发表于 2005-9-7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上空的猪,你好!

你在131楼提出的问题,我们认为商场的做法是不妥的。至于商场的做法是否违反劳动法,这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关情况你可通过电话和我们联系。

 楼主| 发表于 2005-9-7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默默,你好!

针对你提出的问题,我们认为可能涉及到你弟弟和弟媳之间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和弟媳应否承担抚养自己子女义务的问题。

我们认为,如你弟弟认为其与弟媳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可提出离婚。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你弟弟可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对方履行抚养义务,支付子女抚养费用。

 楼主| 发表于 2005-9-7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由自在的飞,你好!

你提出的问题,我们已经通过QQ和你(或你的朋友)沟通过了。如需进一步的咨询,你可随时和我们取得联系。

 楼主| 发表于 2005-9-7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风吹柳,你好!

你在134楼提出的问题(一个罪犯被法院判有期徒刑三年,同时法院宣告暂以间外执行,但明显不符合间外执行的条件,(只有一张胃镜检查报告单),是法院法官在徇私枉法,但现在三年时间己过(2000年1月判的),是否能重新收间执行?还是怎么办?能否追究法官的徇私枉法责任?请给解答!谢谢!)

我们的意见是:

1、“法院判有期徒刑三年,同时法院宣告暂以间外执行”,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

2、如因法官枉法裁判导致被告人未到监狱执行刑罚的,应当收监执行刑罚。

3、法官枉法,当然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05-9-7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nahan,你好!

你在153楼提出“有问必答?!不能回答就不要挂个牌子”,我们已经看到了。

我们几个律师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平时只能利用业余时间回复网友的帖子,少数情况下的确存在回复不及时的情况。对此,我们将尽量及时回复。

我们开这个帖子回复网友的法律咨询,主要是针对贴近百姓日常生活的法律问题,我们利用自己业余时间无偿提供咨询的目的在于普及法律知识。

回复网友的咨询需要大量的时间。由于志愿律师自己本职工作的原因,由此未及时回复的咨询,我们在此表示歉意。

如果你的咨询必须要很快回复,那么我们建议你加入我们的QQ群,QQ群里律师在线的人数和时间,基本上可以保证你的咨询需要。

如果这样确实还不能满足你的咨询需要,建议你直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以免耽误你的事情。

如果你的事情非常急迫,你可以直接致电给028-66000148、66626664,当值律师会尽力给你提出咨询意见。

发表于 2005-9-8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律师,现在暂时不用了.不过马上还有问题会出来,到时候再联系你,再次感谢!

发表于 2005-9-10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em03]
                      汪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案情简介:2005年2月22日晚,四川省某地某区一不满16周岁少年张某,以受害人李某曾骂过其女朋友为由,邀约其友陈某、钟某、汪某、李某等人前去报复,陈某、钟某、汪某、李某表示同意帮忙。
    上述5人在该区某网吧取得长约1米的武士刀1把,长约60厘米的西瓜刀1把和两根钢管后,即在受害人李某上网的另一网吧门外等候。
    当受害人李某从该网吧大门出来准备回家时,汪某、张某持钢管猛击受害人李某的头部,其余人用刀猛砍受害人李某。受害人李某受到攻击后负伤逃跑,被5人继续持械追打砍杀,直至受害人李某昏倒在地才住手离去。
    在整个作案过程中,汪某从开始至结束,始终手持钢管朝受害人李某身上乱打。
    后受害人李某受伤程度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系因全身受刀伤的伤口长度累计超过15厘米。
    案发约1月后,汪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3个月后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陈某在钟某被抓获的次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李某潜逃至今未被抓获归案,张某因未满16周岁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某区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将汪某、陈某和钟某作为共同犯罪嫌疑人移送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某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造成受害人李某的轻伤系刀伤所致,不是钢管打击所造成。而汪某在受害人李某受伤的整个过程中,只使用了钢管乱打受害人李某,而没有用刀砍杀过受害人李某。所以,汪某不是本案的共同犯罪嫌疑人。
    最后,某区公安局也同意某区检察院的上述意见,认为汪某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请问:汪某在这个故意伤害案件中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所规定的共同犯罪的行为?
  
    请不吝赐教,谢谢!
                                   四川公民李XX
                     
                                  二00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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