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热忱为网友无偿提供法律咨询(有问必答、及时回复)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05-9-7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nahan,你好!

你在153楼提出“有问必答?!不能回答就不要挂个牌子”,我们已经看到了。

我们几个律师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平时只能利用业余时间回复网友的帖子,少数情况下的确存在回复不及时的情况。对此,我们将尽量及时回复。

我们开这个帖子回复网友的法律咨询,主要是针对贴近百姓日常生活的法律问题,我们利用自己业余时间无偿提供咨询的目的在于普及法律知识。

回复网友的咨询需要大量的时间。由于志愿律师自己本职工作的原因,由此未及时回复的咨询,我们在此表示歉意。

如果你的咨询必须要很快回复,那么我们建议你加入我们的QQ群,QQ群里律师在线的人数和时间,基本上可以保证你的咨询需要。

如果这样确实还不能满足你的咨询需要,建议你直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以免耽误你的事情。

如果你的事情非常急迫,你可以直接致电给028-66000148、66626664,当值律师会尽力给你提出咨询意见。

发表于 2005-9-8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律师,现在暂时不用了.不过马上还有问题会出来,到时候再联系你,再次感谢!

发表于 2005-9-10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em03]
                      汪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案情简介:2005年2月22日晚,四川省某地某区一不满16周岁少年张某,以受害人李某曾骂过其女朋友为由,邀约其友陈某、钟某、汪某、李某等人前去报复,陈某、钟某、汪某、李某表示同意帮忙。
    上述5人在该区某网吧取得长约1米的武士刀1把,长约60厘米的西瓜刀1把和两根钢管后,即在受害人李某上网的另一网吧门外等候。
    当受害人李某从该网吧大门出来准备回家时,汪某、张某持钢管猛击受害人李某的头部,其余人用刀猛砍受害人李某。受害人李某受到攻击后负伤逃跑,被5人继续持械追打砍杀,直至受害人李某昏倒在地才住手离去。
    在整个作案过程中,汪某从开始至结束,始终手持钢管朝受害人李某身上乱打。
    后受害人李某受伤程度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系因全身受刀伤的伤口长度累计超过15厘米。
    案发约1月后,汪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3个月后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陈某在钟某被抓获的次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李某潜逃至今未被抓获归案,张某因未满16周岁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某区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将汪某、陈某和钟某作为共同犯罪嫌疑人移送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某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造成受害人李某的轻伤系刀伤所致,不是钢管打击所造成。而汪某在受害人李某受伤的整个过程中,只使用了钢管乱打受害人李某,而没有用刀砍杀过受害人李某。所以,汪某不是本案的共同犯罪嫌疑人。
    最后,某区公安局也同意某区检察院的上述意见,认为汪某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请问:汪某在这个故意伤害案件中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所规定的共同犯罪的行为?
  
    请不吝赐教,谢谢!
                                   四川公民李XX
                     
                                  二00五年九月十日



[em01][em01]

发表于 2005-9-10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em03]
    法律咨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能否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
    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刑事被告的犯罪行为造成受害人身体致残,并经法医鉴定评定了伤残等级。
   
    请问:受害者能否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
    请各位高手不吝赐教,

                                            四川公民李XX
                     
                                           二00五年九月十日

[em01][em01]

发表于 2005-9-11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大呆子在2005-8-20 23:50:00的发言:

问律师:

成都的"五路一桥"费收得合理吗?

如果不合理,能打官司告他吗?

如果能,你愿意打吗?

再问律师,国道108收费合理吗???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
 第十八条 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下列技术等级和规模:

  (一)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但是,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除外。

  (二)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

  (三)二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但是,在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的二级公路,其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的,经依法批准,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
高笋塘~三河场只有短短十几公里,也搞收费,合法吗???

 楼主| 发表于 2005-9-13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SCGM007,你好。
对于你提的第一个问题,“汪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我认为,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虽然汪某的行为没有直接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但他实施殴打的行为客观上起到了帮助的作用,因此,我个人认为他应构成共同犯罪。
对第二个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能请求残疾补偿金”。我认为,根据目前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应当是可以请求的。
以上解答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沈宏律师

发表于 2005-9-18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律师们的解答!

发表于 2005-9-19 00:5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大呆子在2005-9-11 20:27:00的发言:

再问律师,国道108收费合理吗???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
 第十八条 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下列技术等级和规模:

  (一)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但是,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除外。

  (二)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

  (三)二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但是,在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的二级公路,其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的,经依法批准,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
高笋塘~三河场只有短短十几公里,也搞收费,合法吗???


 楼主| 发表于 2005-9-20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大呆子”

你的提问我也看过相关的规定,至于此处收费站的设置是否合法,建议你先以下列条款核查此收费站是否形式合法:

第三十二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须向收费公路使用者开具收费票据。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经营性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

第二十七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站的显著位置,设置载有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公告牌,接受社会监督。

如果该收费站手续、证照齐全,那么此收费站就是合法的,至于相关管理部门是否依法设置此收费站则是另一个法律问题了,如果该收费站的设置违法国家法规规章,则可以依法对此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收费站。

杨树林律师回复




发表于 2005-9-20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律师先生您们好:我是来自偏远的山区泸州市叙永县麻成乡的农民,上个月的阴历13日晚上8点左右我们一家几口人在听说我弟弟被派出所抓去了,于是我们去看他。就在派出所里,派出所所长在问清楚了我们的身份后,让我们走,但是随后就在我们还没下楼时就连同民警一共三人冲出来抓我大儿子,我儿子由于不服莫名被抓,就出于自卫的挣脱,同时在声明他没犯法,问为什么抓他,但不到两分钟,乡政府书记就带来一二十个政府工作人员赶来,在抓到我儿子后才说他袭警,然后被抓去了县公安局。。。。。。所有的事情经过和随后来发生的事我已在论坛里作了叙述,您们可以点击http://bbs.mala.cn/dispbbs.asp?boardID=5&ID=246319&page=1 和http://bbs.mala.cn/dispbbs.asp?boardID=5&ID=233929&page=7 进行了解。我现在想通过法律手段或者通过上访来自救,但是我不懂法律程序,在我们县里他们一听要告公安局,也就没人愿帮忙了。今天通过斑竹野笏老师的指点,来到了你们这里,希望能得到您们的帮助和指点。
 楼主| 发表于 2005-9-20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楼上:

我个人认为没有必要起诉。如果仅仅需要公安局的道歉,没有太多的意义;如果要求公安局赔偿你的损失,这个损失你又很难量化,举证较难;如果要求公安局改正错误,这样的结果不用诉讼也能达到呀。

如果诉讼的话,必将投入时间和精力和金钱,当然可能可以达到一定的社会效果,敦促公安局完善户籍管理的制度和规程,至于具体考虑,你自己决定吧

杨树林律师回复

 楼主| 发表于 2005-9-23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楼上,这里先不讨论乡领导和乡派出所是否枉法的事情,现在应该先落实您儿子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简而言之,前者是违法,后者是犯罪,处罚的结果和程序以及后果都不一样,要落实清楚情况再作进一步的打算和应对。

一般的伤人和斗殴仅仅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于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分的,一般只会被公安机关进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情节严重的最多不超过15天。

  如果是刑事拘留的话,则事情就比较严重了,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公安部门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拘留后24小时必须提审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简单说,如果被刑事拘留后,一般而言14天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就要放人,除非几种特殊情况,而您儿子显然不属于特殊情况。这两年最高院和最高检一直在清查超期羁押的问题,现在的公检法监在这个问题上一般都还比较守法。

这里您先要落实您儿子的被拘留的性质,如果您儿子被行政拘留,等几天就会放人,也没有后遗症、也不会有案底。如果被刑事拘留,那您先到县公安局找到此案件的承办警官,最好当面了解一下案件情况(这是您的权利),然后就要尽快上访。

我个人感觉,看这种抓人的情况和给的说法很可能是刑事拘留,您可以尽快到县公安局去落实一下情况。有什么进展,再继续发贴或直接电话吧。


发表于 2005-9-26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愧是专业律师,回答得很到位。

谢谢

发表于 2005-9-27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律师,我也有个问题想请教请教!
我家一直以来都用的是中国电信的宽带(120元/月),但就在我上个月切交钱的时候,无缘无故的冒出了1笔——互联星空包月费用(80元/8月份),真是让人费解。我从来没有切申请过任何关于互联星空的东西,但又是哪儿来的费用喃???
我喊他们给我查哈——互联星空上的帐户记录,结果如下:
名称:盛大网络、QQ帐户充值
服务项目:盛大卡、单笔Q币充值-410070689
服务类型:其他、其他
时间:05-7-25 15:08:00、05-7-25 14:56:44
费用(元)¥30.00、¥50.00
问题来了哈:“我已经半年没耍游戏了,你那个盛大卡是杂回事喃???最主要的是后面那个用410070689充值的那个QQ号根本就不是我的,我从来就没见过,那他杂个能从我的这个互联星空申请到Q币喃???
我由于不放心,再次查询了9月份的,看情况杂样,更不得了了:
服务提供商:中心游戏卡在线销售、中心游戏卡在线销售
服务项目:“魔兽世界”CDKEY、“魔兽世界”CDKEY
时间:05-8-25 12:30:17、05-8-25 12:28:38
费用(元):¥60.00、¥60.00
无缘无故又多出了120元来!
我真的是气啊,凭啥子喊我们交互联星空的钱喃???我们又没从中得到丝毫的好处,又没用过,为啥子要交嘛!!!主要是从头到尾,我都不晓得这个事情,要不是到交钱的时候,我都还不清楚。事情到今天为止,中国电信没有作出任何合理的解释,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只是不停的鼓到喊我们交钱交钱交钱,要不然就断网!!!!
请问律师这个事情我该杂个办喃???
谢谢!!!

发表于 2005-9-27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SCGM007在2005-9-10 17:56:00的发言:

[em03]
汪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案情简介:2005年2月22日晚,四川省某地某区一不满16周岁少年张某,以受害人李某曾骂过其女朋友为由,邀约其友陈某、钟某、汪某、李某等人前去报复,陈某、钟某、汪某、李某表示同意帮忙。
上述5人在该区某网吧取得长约1米的武士刀1把,长约60厘米的西瓜刀1把和两根钢管后,即在受害人李某上网的另一网吧门外等候。
当受害人李某从该网吧大门出来准备回家时,汪某、张某持钢管猛击受害人李某的头部,其余人用刀猛砍受害人李某。受害人李某受到攻击后负伤逃跑,被5人继续持械追打砍杀,直至受害人李某昏倒在地才住手离去。
在整个作案过程中,汪某从开始至结束,始终手持钢管朝受害人李某身上乱打。
后受害人李某受伤程度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系因全身受刀伤的伤口长度累计超过15厘米。
案发约1月后,汪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3个月后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陈某在钟某被抓获的次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李某潜逃至今未被抓获归案,张某因未满16周岁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某区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将汪某、陈某和钟某作为共同犯罪嫌疑人移送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某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造成受害人李某的轻伤系刀伤所致,不是钢管打击所造成。而汪某在受害人李某受伤的整个过程中,只使用了钢管乱打受害人李某,而没有用刀砍杀过受害人李某。所以,汪某不是本案的共同犯罪嫌疑人。
最后,某区公安局也同意某区检察院的上述意见,认为汪某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请问:汪某在这个故意伤害案件中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所规定的共同犯罪的行为?

请不吝赐教,谢谢!
四川公民李XX

二00五年九月十日



[em01][em01]

已经明确是轻伤了怎么会继续形成公诉案件呢?事实究竟如何?

轻微伤是治安案件

轻伤是自诉案件

重伤才是公诉案件

 楼主| 发表于 2005-9-27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野道士:

在刑事诉讼中,控诉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

公诉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出控诉,其特点是,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或由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自诉是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诉,自诉人负举证责任,案件不经过公安机关侦查,也不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其中,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能提起自诉,而对故意伤害案(轻伤)等轻微刑事案件,既可以提起自诉,也可以提起公诉。提起自诉的条件是被害人或是法定代理人有证据证明。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自诉案件的证据不足,可以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考虑到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既可自诉也可公诉的案件,为防止因自诉不成立而使这类应当由国家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得不到审判,使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权益得不到保护,《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要求,对于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一经移交公安机关,就表明自诉程序终止,案件转入公诉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精神,公安机关对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其处理方式仅限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

 楼主| 发表于 2005-9-27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177楼,

还有一个可能被盗号,我记得当初我装adsl时,安装人员叮嘱我保存号用户名和密码。

你只有和电信积极协商,除此之外或者可以选择铁通试试,我用的还不错,稳定,快速(这里没有广告的意思)

发表于 2005-9-28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好!
我有一个朋友,1991年12月应征入伍,三级士官,于2003年12月转业回地方,到2005年9月当地政府才出台安置办法,这是否合法?在办法里,给我朋友作经济补偿,不安排工作,与现行的《兵役法》不符,当然还有一些具体的问题,就这两个问题,我朋友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