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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本案是“民告官”的原告民身旁始终站着俩法警是什么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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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2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s://tvax3.sinaimg.cn/crop.0.0.996.996.50/0068d2Jwly8ftwib1roivj30ro0ron16.jpg原告对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川0724行初23号的庭审辩论  
怪事,传票2018年10月11日下午14:00分开庭,到点了法官把站在传票上写的第二审判庭的原告叫到第三审判庭,手拿判决书对原告说不开庭了,今天喊你来拿判决书......原告说法官你程序违法了,原告对身旁的法警说法官违法了,原告努力抗争,法官才给不法官商的保护伞,被告安州区教育局打电话来法庭,14:50分被告赶来了法庭......本案是原告维有的房屋财产被不法官商贪污霸占​​​​了的又一案中案.....本案是“民告官”,可是,法庭把遵纪守法的原告当刑事犯对待,原告身旁始终站着俩法警是什么意思?

尊敬的审判庭:                                 
       本案的主题是,原告位于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华兴街41号教师住宅楼1单元1楼2号的房屋被不法官商占为己有,原告起诉至法院诉讼商人归还所占房屋,因安州区塔水镇初级中学原校长等官员在法庭上作伪证,说原告给被迫住宿的镇山寺补交了差价属于置换了镇山寺,导致法院以初级中学的官员的伪证作为原告置换镇山寺的依据驳回了原告诉讼商人归还房屋的合法诉求。所以,原告向被告安州区教育局投诉举报初级中学的官员,被告对原告的投诉举报作出的《绵阳市安州区教育和体育局关于信访人蔡凌华、张秀春信访事项的回复》第4页称原告给镇山寺补交了差价有票据信息。原告是2018年7月10日,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搬去镇山寺的初级中学原校长蔡定超等人给镇山寺补交差价的信息。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被告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直至8月10日,原告未收到被告的任何答复。于是,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职责。被告在原告向法院起诉后才向原告邮寄了绵安教体函[2018]210号《绵阳市安州区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张秀春、蔡凌华申请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的回复》的。被告是典型的故意慢作为,因为原告8月1日给被告打了10多分钟电话,被告根本没有想要有作为的意思。
虽然被告在原告向法院诉讼后的8月15日作出了《回复》,但是该《回复》确在推诿扯皮,把问题推给了塔水镇人民政府。首先,原告是以被告的《绵阳市安州区教育和体育局关于信访人蔡凌华、张秀春信访事项的回复》第4页中称原告给镇山寺补交差价有信息,被告同样应该有蔡定超等人给镇山寺补交差价的信息。被告的《回复》称区教育局没有蔡定超等人给镇山寺补交差价的信息是故意不作为、乱作为塔水镇初级中学趁原告外出期间,把原告在华兴街41号教师住宅楼的私产房屋的家具搬去镇山寺,说是置换了无产权的镇山寺, 那么41号住宅楼的其他教师住户包括原校长蔡定超等人也应该置换无产权的镇山寺,也应该给镇山寺补交差价(原告于2018年8月26日,向塔水镇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搬去镇山寺的蔡定超等人给镇山寺补交差价的信息,塔水镇人民政府于9月6日做出的《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人民政府关于张秀春、蔡凌华请求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的回复》又把问题推给塔水镇初级中学)。以此,原告请求尊敬的审判庭依法判决被告履行公开蔡定超等人给镇山寺补交差价的信息义务,支持原告的请求诉讼费由被告支付。谢谢!
                                                                                                              原告蔡凌华、张秀春
                                                                                                               2018年10月11日

https://wx4.sinaimg.cn/thumb150/0068d2Jwgy1fw5b5rpa0hj32o03k0e82.jpg虽然原告抗争到了被告官方到庭开庭了,但是合议庭变成了一个法官坐堂庭审
https://wx4.sinaimg.cn/thumb150/0068d2Jwgy1fw5b5xn9xvj32o03k0b2a.jpg8月10日,绵阳市安州区法院受理了本次起诉..........
https://wx2.sinaimg.cn/thumb150/0068d2Jwgy1fw5b61o77qj32o03k0u0z.jpg原告读完庭审辩论后就向法庭递交了,希望卷宗别毁了原告的庭审辩论
https://wx4.sinaimg.cn/thumb150/0068d2Jwgy1fw5b679rv6j32o03k0x6p.jpg原告张秀春怕太晚了赶不上班车回家,没有核对笔,录,原告蔡凌华根本不会看笔录
https://wx1.sinaimg.cn/thumb150/0068d2Jwgy1fw5b69333dj32o03k01ky.jpg原告蔡凌华根本没有看笔录,蔡凌华只读了两年小学,基本只会写自己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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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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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0-12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党纪国法,公正判案,维护党纪国法权威!

 楼主| 发表于 2018-10-12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塔水张秀春 发表于 2018-10-12 14:04
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党纪国法,公正判案,维护党纪国法权威!

今天,@绵阳高新法院  本案审判长向钧法官打来电话说相信人民法院会公正判案,并说要去实地调查...希望审判长向钧说的是真话!说到做到!不为违法官员背书!感恩感德!

发表于 2018-10-12 14: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江苏省常州市市坚决支持张春秀的合法维权行动……!

发表于 2018-10-12 14: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黑暗就过去,光明将要来临!支持!

发表于 2018-10-15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编非常理解楼主的心情,相关事件进展请在原帖后跟进,请勿重复发帖,谢谢您的理解。

 楼主| 发表于 2018-10-15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呼声-向眸 发表于 2018-10-15 09:58
小编非常理解楼主的心情,相关事件进展请在原帖后跟进,请勿重复发帖,谢谢您的理解。

好的!谢谢!   每个公民都负有推动法治进步的义务。

 楼主| 发表于 2018-10-17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塔水张秀春 发表于 2018-10-15 21:25
好的!谢谢!   每个公民都负有推动法治进步的义务。

希望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不会成为白条,希望司法腐败的罪恶不在光天化日下横行。

 楼主| 发表于 2018-10-17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呼声-向眸 发表于 2018-10-15 09:58
小编非常理解楼主的心情,相关事件进展请在原帖后跟进,请勿重复发帖,谢谢您的理解。

今天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政法委苏书记、维稳办周主任、塔水镇党委李副书记、塔水镇派出所袁所长前来群众蔡凌华和张秀春的暂住地,就群众向安州区公安扫黑办邮寄的举报信作调查笔录,群众只希望领导们不是走过场,群众蔡凌华和张秀春是依法维权的公民,只希望政府依法归还公民的合法房屋财产!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5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塔水张秀春 发表于 2018-10-15 21:25
好的!谢谢!   每个公民都负有推动法治进步的义务。

转发:腐败法院(法官)是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之一,没有司法腐败就不会有犯罪市场。治腐,治罪犯,治黑恶先治法院。法院应大洗牌,大清理,大清冤假错案。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民去打一场官司要喝半个月白稀饭。官开着公车,用财政资金请着律师数次去当被告如游玩,上法庭如坐上宾。

 楼主| 发表于 2018-11-12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民张秀春的合法房屋被诈骗一案的连环案,二十几份裁判书的法院的数十名法官和绵阳市检察院的检察官王佳、兰岚是法盲。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5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塔水张秀春 发表于 2018-10-12 14:04
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党纪国法,公正判案,维护党纪国法权威!

判决书为什么还不下达?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8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塔水张秀春 发表于 2018-10-15 21:25
好的!谢谢!   每个公民都负有推动法治进步的义务。

夜半三更哟呵盼天明    寒冬腊月哟呵盼春天   受冤群众哟呵盼清官    青天清官哟呵   解民冤    青天清官哟呵  何时解民冤   ?青天清官哟呵  何时解民冤    ?

 楼主| 发表于 2018-12-14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塔水张秀春 发表于 2018-10-12 14:33
今天,@绵阳高新法院  本案审判长向钧法官打来电话说相信人民法院会公正判案,并说要去实地调查...希望审 ...

揭露司法腐败,揭露枉法裁判,揭露以权压法,揭露以言代法

 楼主| 发表于 2018-12-21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谈到追责问题,陈满称:“不追了,过去的就让它过去吧,不用再追究、纠缠此事,这对家人和生活也不好,人的生命是有限的,要看到以后,看到光明!”

 楼主| 发表于 2019-1-6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塔水张秀春 发表于 2018-10-12 14:04
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党纪国法,公正判案,维护党纪国法权威!

申诉人的房屋被诈骗,返还房屋一案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申字1896号(以下简称川高院)民事裁定抄袭原审和二审的判决认为“…原审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定申请人补交了房款差价67.75元…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反驳…”。的申诉,①原审(2014)安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根本不采纳原告的辩论及质疑,二审(2015)绵民终字第76号判决书第2页写的“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进行审理”是谎言,当日只有代理审判员胡义昕坐在审判席上,没有质证过程,今卷宗里也没有被上诉人的证据(空白),川高院对本案不询问、不质证、不将被再审申请人的答辩及证据交换,分明是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反驳。②申诉人被再审申请人诈骗的是有产权的街房建筑面积为65.30平方米,没有给被迫住宿的建筑面积为61.39平方米无产权的镇山寺房屋(宿舍)补交差价的理由。③依照原审和二审法院判决的与川高院裁定认为的原告蔡凌华和房屋共有人张秀春在41号的房屋套内面积55.44平方米,购房金额12248.191元,一次性交款优恵636.94元,实付购房金额11611.97元。被搬去镇山寺的建筑面积61.39平方米,应付房款12320.37元,减11611.97元,减一次性交款优恵640.65元,给镇山寺补差价67.75元。那么,以41号住宅楼1998年的《安县房改售房计价审批表》和原审法院卷宗第68页偷换了的2000年《安县房改售房计价审批表》为依据,原校长蔡定超在41号的房屋套内面积67.74平方米,实付购房金额6519.79元,蔡定超以欺骗为目的以其老婆的名字从41号搬去镇山寺的面积96.55平方米,应付房款14152.299元,减6519.79元,减一次性交款优恵640.65元,应给镇山寺补差价6991.769元。校支书石荣贵在41号的房屋套内面积67.74平方米,实付购房金额3959.49元,以欺骗为目的搬去镇山寺的面积96.55平方米,应付房款8884.531元,减3959.49元,减一次性交款优恵640.65元,应给镇山寺补差价4284.411元。原总务主任陈彦明在41号的房屋套内面积55.44平方米,实付购房金额10766.85元,陈彦明以欺骗为目的以其老婆的名字搬去镇山寺的面积61.39平方米,应付房款11156.4047元,减10766.85元,减一次性交款优恵640.65元,应给陈彦明补差价251.0953元。教师朱丽华在41号的房屋套内面积55.44平方米,实付购房金额7662.48元,被搬去镇山寺的面积61.39平方米,应付房款11932.3743元,减7662.48元,减一次性交款优恵640.65元,应给镇山寺补差价4284.411元。教师黎贤太在41号的房屋套内面积55.44平方米,实付购房金额5561.38元,被搬去镇山寺的面积53.53平方米,应付房款9205.5541元,减5561.38元,减一次性交款优恵640.65元,应给镇山寺补交差价3644.1741元。可是,原审和二审法院与川高院,均无这4户(无给陈彦明补差价的证据)给镇山寺补交差价的证据来支撑申诉人蔡凌华和张秀春给镇山寺补交差价的这-伪证。原审和二审法院与川高院对申诉人的房屋被诈骗,返还房屋一案的民事判决和裁定,故意徇私枉法,扰乱社会的次序,严重侵犯了申诉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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