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6日,人社部官网发布《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黑名单”是指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各类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严重失信记录信息。
人社部拟要求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列入社保“黑名单”:
1 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2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3 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4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5 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入联合惩戒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在交通出行、招投标、融资贷款、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刘备哥,劳动维权知识社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