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从2016年11月入职四川福安龙专业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签订2年合同,约定2个月试用期,试用期转正后按照当地最低缴费基数开始购买社会保险。2018年6月底从该公司自愿离职,9月底因病住院,但6月社保该公司还未缴费,导致医院无法报销。10月中旬该公司把费用补缴上,我可以到医保中心进行报账。请问律师:现在我是否可以主张该公司试用期未给我参保,和未按实际工资进行参保的这些部分现在给我补上??通过何种方法主张???我上劳动仲裁中心咨询过,说他们不管这个;我又向社保征集中心问了,答复我说劳动仲裁是不管这个,并且法院也不管这个,只有你本人找该公司协商,不然就没办法了。难道说公司违反《社会保险法》,未足额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我们普通群众只能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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