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巴中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购买了马鞍市政综合管廊建设项目监理、试验检测招标文件,查阅标书后发现监理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有悖相关法规条例,特向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原文如下:
1、企业资质:同时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和市政工程或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综合乙级得3分;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和市政工程或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综合甲级得6分;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和市政工程或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综合甲级得9分。
2、企业技术负责人:公司技术负责人(以企业监理资质证为准)取得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证得4分,具有全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加3分,最多得7分。
3、配备2名市政专监:为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得3分,同时具有全国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 加2分,最多得5分。
4、配备1名给排水专监:为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得3分,具有全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专业)加2分,最多得5分。
5、配备安装专监1名:综合管廊为(通信工程专业)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得3分,同时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机电工程专业)加2分,最多得5分。
6、配备的试验检测负责人资格: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道桥专业 ,并具有中级技术职称证书得3分,具有隧道桥梁检测资质的加2分。最多得5分。
上述评分办法的诸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二)之规定:不允许招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完全没有必要设置如此之高门槛,是否有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法律规定?招标人对于该项目监理检测招标设置的评标办法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实施条例》之相关规定。对招标人设置的评标办法相关条件提出如下质疑:
1、企业资质: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满足即可,高于该要求不应另外给分或加分。
2、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仅指企业内部的技术人员,不能体现现场项目监理部技术人员能力,加之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主要用于设计企业的技术人员,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全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不应加分或得分。
3、配备2名市政专监:全国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主要用于施工企业项目的负责人或技术人员,全国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用于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应加分或得分。
4、配备1名给排水专监:全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专业)主要用于设计企业的技术人员,全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专业)用于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应加分或得分。
5、配备安装专监1名:综合管廊为(通信工程专业)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机电工程专业)该项目性质为市政公用工程,配备通讯专业和用于施工企业的一级建造师用于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应加分或得分。
6、配备的试验检测负责人资格:本项目为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道桥专业、隧道桥梁检测资质,用于本项目的检测人员与本项目性质不相适应不应加分或得分。
上述情况明显存在违反《招标法》和《招标法实施条例》中明文规定的条款,望主管部门给各潜在投标人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投标环境。
特此投诉!
2018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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