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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谁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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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7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否自行约定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答: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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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简 介
2016年9月,小黄入职厦门市某信息科技公司担任技术员,月工资3460.80元。当准备签定劳动合同时,其中关于缴纳社保费的部分令小黄有点儿费解。
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入职未满两年的,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费,公司承担社保费总额的30%,员工个人承担70%,入职满两年的双方各承担50%,入职3年及以上的,公司承担社会保险费的70%,员工承担30%。公司HR表示,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就没有办法办理入职手续,无奈之下小黄签订了由厦门市某信息科技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
2018年3月份,小黄无意中得知,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是不得自行约定。小黄找公司HR询问,是否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缴费比例进行缴纳并退还此前多代扣的社会保险费时,竟被告知全公司都是这么处理的,小黄也不能例外,更何况双方劳动合同中明确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小黄也签字确认了。
在多次与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小黄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厦门市某信息科技公司退还克扣的工资差额共计6453.79元。
争 议 焦 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否自行约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
处 理 结 果
仲裁委支持了小黄的仲裁请求,厦门市某信息科技公司支付小黄被克扣的工资差额。
仲裁委经过庭审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是对双方的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自行约定缴费比例,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应当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员工工资总额的比例进行缴纳。
案 件 解 析
厦门市某信息科技公司与小黄的劳动合同中关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等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无效。因此,小黄与厦门市某信息科技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关于社会保险费缴纳的部分属于无效。
http://p3.pstatp.com/large/pgc-image/15391370678639aff901cbf

刘备哥,劳动维权知识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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