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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关于非洲猪瘟,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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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7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来,非洲猪瘟“不受控”的在我国19个省市频发,疫情高达70余起,养殖户诚惶诚恐并咨询非洲猪瘟相关知识。


猪肉还能吃吗?
会不会被传染这个‘猪瘟’?
什么是“非洲猪瘟”?
……

今天,小科通过农业农村部等多方整理,形成如下较为完整的非洲猪瘟知识“科普贴”,望大家收藏!
首先统一回答大家最关心的这个问题:吃猪肉不会染病!香肠腊肉可以做!回锅肉、水煮肉片……一切来自猪身上的好吃的菜都可以吃!


问题1:非洲猪瘟到底是什么病?
答: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烈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 严重危害着全球养猪业。中国将非洲猪瘟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烈性外来疫病,其强毒力毒株对生猪致病率高,致死率最高100%,没有特效药,没有疫苗,所以一旦发现必须扑杀并无害化处理。


问题2:非洲猪瘟会传染人吗?
答:非洲猪瘟不是人畜共患病。猪是非洲猪瘟病毒唯一的自然宿主, 除家猪和野猪外, 其它动物不感染该病毒。虽然对猪有致命危险,但对人却没有危害,属于典型的传猪不传人型病毒。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食用感染非洲猪瘟的猪肉后会对人体健康带来影响。


问题3:猪肉还能不能吃?
答:只要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大家不必过于恐慌。并且感染非洲猪瘟病毒,虽然猪的致死率高达百分之百,但这种病毒在高温下是很难存活的,当温度达到55℃持续30分钟或者60℃持续10分钟,都是可以杀灭病毒的。大部分消毒剂和脂溶剂都是可以有效杀灭这种病毒的。所以,大家只要从正规渠道购买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都可以放心食用的。

问题4:非洲猪瘟疫情一旦发生能控制住吗?
答:在我国,一旦发现疫情,当地政府会立即启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响应,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发布封锁令,对疫点、疫区按规定进行处置。每个封锁区交通出入口都会设立消毒站和检查站,确保封锁区内的生猪及产品都运不出来,及时拔除疫点,确保疫情不扩散蔓延。


问题5:非洲猪瘟不传染人,为什么疫情处置有关人员还穿戴防护服?疫区还要设置消毒站?
答:非洲猪瘟病毒主要通过接触非洲猪瘟病毒感染猪或非洲猪瘟污染物(泔水、饲料、垫草、车辆等)传播,消化道和呼吸道是最主要的感染途径;也可经钝缘软蜱等媒介昆虫叮咬传播。
在疫情处置过程中,为了避免病毒通过人员、车辆等直接或者间接接触传播、扩散,参与疫情现场处置的人员必须穿戴防护服、口罩、手套等,并做好消毒。

问题6:为什么没有发病的猪也要扑杀?
答:非洲猪瘟是一种急性、烈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 没有临床发病的猪也有可能携带病毒(健康带毒),为避免病毒的扩散、传播,所以没有发病的猪也要扑杀。
非洲猪瘟病毒常识及防控知识
● 非洲猪瘟只传染家猪和野猪,不传染马、牛、羊等动物,不传染人。
● 非洲猪瘟是一种急性、热性、高传染性疾病,目前无有效治疗办法,无疫苗预防,猪死亡率最高达100%。
● 非洲猪瘟病毒在低温阴暗环境下可存活数年,在常温下可存活数周,60℃以上高温加热十分钟即可杀灭。
● 非洲猪瘟通过与病猪、带病毒的猪和软蜱(一种寄生虫)接触传播,被病毒污染的人、车辆、粪便、垫草、泔水、环境、未经加工熟制的猪肉产品等都能传播疫情。
● 非洲猪瘟病毒潜伏期5-19天,猪发病时,高烧至42℃,临床出现呕吐、便血、皮肤发红、耳朵发紫、后肢无力等症状,发病后2-10天内死亡。
●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规模养殖场或散养户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疫点外延3公里范围内为疫区,疫区外外延10公里(有野猪活动的地区50公里)为受威胁区。
● 一旦发生疫情,疫点、疫区立即封锁。疫点、疫区内生猪全部扑杀并无害化处理,过往车辆及人员要严格进行检查登记消毒。禁止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生猪进出及相关产品调出,调入产品必须经过严格检疫。
● 一旦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停止所在县生猪屠宰活动,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实施生猪及产品调运管控。


非洲猪瘟防控十禁止


    1.禁止瞒报、迟报、漏报、阻碍他人报告疫情。
    2.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
    3.禁止车辆、人员等未经消毒进出养殖场、屠宰场。
    4.禁止出售、收购、屠宰、加工病猪死猪。
    5.禁止屠宰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的生猪。
    6.禁止养殖户将异县生猪作为本县生猪申报检疫。
    7.禁止省内生猪调出和省外生猪及产品调入。 
    8.禁止通过网络买卖未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及其产品。
    9.禁止疫区县生猪进出及生猪产品调出。
    10.禁止擅自发布未经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部门授权的疫情发生和解除疫情信息。


如何防控非洲猪瘟


    1. 严禁从疫区调运生猪。
    2. 注意做好日常消毒工作,尽可能封闭饲养生猪。
    3. 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尽量避免生猪与野猪、钝缘软蜱接触。
    4. 严禁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
    5. 一旦出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
    6. 如发现疑似疫情,请配合当地兽医部门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违法处罚

  1.禁止屠宰、经营、运输疫区内生猪及产品,违者一律没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
  2.禁止屠宰、经营、运输未经检疫的生猪及产品,违者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罚款;
  3.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生猪耳标,违者罚款三万元;
  4.禁止跨省输入生猪及产品不经指定通道进入,违者罚款二千元;
  5.禁止未经许可擅自收运泔水,违者罚款三万元;
  6.禁止已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及其周边省份的生猪养殖场户使用泔水饲喂生猪,违者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由县食药监部门罚款五千元至五万元。
8.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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