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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具有高发病率和高死亡率特征,该传染病不感染人,但一旦出现发病点,就会迅速扩散,对生猪养殖造成毁灭性打击。近期云南、贵州、重庆相继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四川作为疫情相邻省,已实施动物疫情I级应急响应措施。针对当前异常严峻的疫情形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和农业农村部64号公告要求,以及四川省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的通知》(川防应指〔2018〕4号)和南充市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设立非洲猪瘟防控临时检查站的通知》(南防应指〔2018〕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全县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生猪出省检疫出证工作,禁止生猪跨省调运。
二、禁止省外生猪和一切违规生猪产品调入我县,一经发现立即依法查处。
三、我县分别在河舒高速出口、利溪、福德高速出口、南燕乡和广安交界处设置“非洲猪瘟防控临时检查消毒点”,在其它各乡镇(街道)与市外接壤的县、乡、村道路口设置“非洲猪瘟防控临时巡查点”,对进入我县境内的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车辆进行盘查、消毒、登记。
四、对来自疫区的生猪及产品,和疫情相邻省的生猪,立即扣押,做无害化处理。对来自非疫区省生猪、非疫区省及疫区省非禁止调运区域的生猪产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实施消毒后劝返,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立即扣押,做无害化处理。
五、严禁餐饮企业将餐厨剩余物流向生猪养殖场(户),禁止生猪养殖场(户)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
六、全面关闭我县内生猪(仔猪)交易市场。
七、严禁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二)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三)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四)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八、严禁哄抬猪肉价格,确保猪肉市场供应稳定有序。
九、对故意散播不实消息和造谣、传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对抵制、阻碍、破坏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造成疫病传播、流行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非洲猪瘟疫情解除后终止。
蓬安县非洲猪瘟防控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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