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环城北路一段43号1幢4单元301号,因我房屋被非法强制拆迁,从此我生活走上了不归路,为了维持生活2014年12月4日我与四川省广安市丽港物业签订了劳动关系,由于种种原因公司长期对我进行打压,不管我如何地表现,项目经理总是给我小鞋。2017年12月左右的一天,因我晚下班30分钟,公司项目经理要罚的60元,二天后我听别人告诉我,我的罚款从60元上报公司变成了罚180元,因此我不服反映到公司,从此我在这里工作也没有保障。2018年我因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力资源保障局向该公司颁发的《劳动批复》向四川省广安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提起复议,认为区人社局超越职权作出批复,请求撤销。由于市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而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在证据认定上存在错误,我不服上诉到二庭法院,二审法院审判长李勇不开庭,不询问案件当事人,不依职权调查核实本案所争议的虚假证据,反将该虚假证据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即不纠正一审认为我请求撤销批复给我没有利害关系,而是采信虚假证据认定我的行政复议超过法定期限60日,而作出错误的判决。明显构成滥用职权,故意应当核实的证据不核实,导致结果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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