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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调整县城区和开征已建成乡镇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等三部门的贯彻意见(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及《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 省住建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5〕4号)文件精神,县发改局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了成本监审和座谈征求意见等价格调整相关程序,形成了调整方案,并经十七届县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决定调整县城区和开征已建成乡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具体事项详见附件。
来源蓬安.微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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