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绵阳这么一个案子。据中国裁判书网:在绵阳的某酒店管理公司将职工派往德阳从事总经理助理岗位。在一次陪同总经理宴请客人(席间喝酒)之后,第二日被人发现在休息的房间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血中乙醇含量78㎎/100ml,属酒后状态,死亡时间距最后一餐1小时左右,系酒后食物逆流至气管及支气管,导致窒息死亡。
之后向绵阳市人社局申请工伤,剧情跌宕起伏.......
1、绵阳市人社局第一次认定不构成工伤;
2、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撤销绵阳市人社局第一次不是工伤的行政认定;
3、绵阳市人社局第二次认定不构成工伤;
4、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支持绵阳市人社局所作出的不构成工伤的认定;
5、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科学城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维持绵阳市人社局所作出的不构成工伤的认定;
6、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定应酬客户属正常工作应酬,应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判断是否构成工伤的基本要素是“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和“工作原因’,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在工伤认定中一方面是补强工作原因,另一方面是工作原因无法查明时,用以推定是否属于工作原因。
虽然最后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文某的死亡被认定为工伤,家属虽然可以得到一丝补偿,但是人回不来了。这个案件只是梳理了文某工作喝酒死亡与工伤认定的关系。而与文某一起喝酒,和带文某上桌喝酒的经理到底有没有法律责任,可能梳理起来又是一波三折。
还有个事情,虽然案子里面没有涉及,还是要敬告各位酒桌子上的朋友四种劝酒情形要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其次,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第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最后,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工作或者生意,是为了挣钱,而不是喝酒,喝死了人不管是亡者家属还是同桌喝酒的人,遗憾要带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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