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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文随笔] 儒家和墨家的法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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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治理国家方面,儒家和墨家的法律观其实表现出了明显的差异。

    墨子主张“以天为法”的“天志”法律观。他在《法仪篇》中强调以“交相利”为内容的“天志”,乃至于天之的权力都要受到“天义”限制。他认为在现实的礼法之上有一个有意志、有权威的“天”。而这个“天”是最公正无私的,它能平等的对待每一个人并且毫无偏袒。所以,任何人都要接受天的监督,服从其制裁。

    墨子也认为“天”是有意志的,它不仅决定自然界星辰、四时、寒暑等的运动变化,还对人世的政治起支配作用。因此他写道:"天之爱民之厚"( 《墨子。天志》 ),即君主若违天意就要受天之罚,反之,则会得天之赏。所以,“天志”是衡量天下万物乃至人们言行的唯一标准。一切国家制度都应依“天志”而成。天志与法律的关系是源与流,体与用的关系。它是法律的来源与基础,同时也确定了“国王之上还有法律”的法学理念。

    而孔子的观点则不同,孔子重“礼”重“仁”,而礼是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孔子之“仁”与“礼”学说共同构成了其人道思想的两条主要脉络。 “君子博学于文,约之以礼,亦可以弗畔矣夫”,(《论语。雍也》)“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论语。子路》)

    在管理方面,则主张“上好礼,则民易使也”。(《论语。宪问》)孔子认为礼治的关键在于“正名”。要实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颜渊》)否则,“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此外,儒墨两家的法制观念不同。

    由于墨家以群众即小生产者为其社会基础,所以它的“天志”思想认为,法的制定其目的就是要保护人们的利益。只有人能够只有的去获取并实现自己的利益,法律才具有实在价值。墨家认为, 天下大乱的重要原因是“天下异义”提出了“一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因此,必须统一人们的思想,建立统一的政府管理机构,规范国家体制结构。而且,要通过平民参政制度来选举贤能之人管理国家,确定人民有监督和建议统治者的权利,这样就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国富民强。

    而儒家在国家治理方面则坚持以“礼”为基础的“人治”和“德治”。 礼是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孔子认为国家社会的动乱不堪不是法律没有规定或者是强制力不足,而是人们之间没有遵循周礼的教化。孔子认为要挽救“礼治”,就要求统治阶级成员确定以身作则按周礼行事,以周礼来约束自己,这样“才不会发生反抗和社会动乱。应当以天子为中心构建礼乐制度,百姓遵守道德规范,不敢擅自违反规定;国家依靠贤明的天子来治理。这样,就能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政治上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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