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7日,被告熊勇违章驾驶川RDT109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在顺庆区上中坝大桥撞伤原告。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熊勇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肇事车车主王从林在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2018-3月3日至2019年3月2日,因此,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就此事故赔偿原告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熊勇对交通事故发生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王从林和被告熊勇共同经营肇事客车,应当对被告人身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杨得知去年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保险公司为法外减轻其赔偿责任,要求法院委托作司法鉴定。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委托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鉴定中心的鉴定书上看不出两个鉴定人有无鉴定人必备的法医师职称,鉴定资质可疑,鉴定结论缺乏科学论证,显然有为被告保险公司开脱责任之嫌(把杨得知伤残等级评为8级),鉴定人签名疑为同一人签名——违背法律规定,该鉴定意见书无证据效力。被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法务人员)竟然在法庭上要原告承担此鉴定费用!原告起诉提交的证据之一——川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上两个鉴定人是副主任法医师,鉴定人签名合法,鉴定意见更客观公正——评定为7级伤残,有更充分的科学论证。
今年4月1日,杨得知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等诸多伤害,不幸死于家中。其妻黄元菊、子杨勇继承诉讼。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务人员竟然说杨得知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原告方坚持如下主张。
一、杨得知死亡的主要原因是交通事故受伤
2019年4月1日,上午,杨得知不幸在家里死于交通事故颅脑损伤、肋骨骨折、下肢骨折;下午,其诉讼代理人去南充市交警支队一大队请求对杨得知做死因鉴定,在二楼事故处理室里,该大队一个领导当众大声说:杨得知“颅脑伤得重啊!”当时室内有该大对何副大队长等几个警察、法律顾问(女)、熊勇、原告代理人、另外几个成年人。之所以未做尸体解剖以鉴定死因,是因为交警大队安排的法医坚持把尸体运到殡仪馆,而且无人承诺不火化。原告方主张在自己家里验尸鉴定,即使要解剖也可以,但是交警大队安排的法医不同意。杨勇家很穷,交不起殡葬费,想杨得知入土为安,所以最终未做死因鉴定。其实,死因是可以不做死因鉴定而能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正确认定的。
作为一般成年人应该清楚的常识,我们知道,颅脑损伤不及时正确救治,致死率很高,有些颅脑损伤者受伤后一段时间头脑清醒,过些日子死了。杨得知的颅脑损伤远未治愈,只是有所好转,因无钱后续治疗,被迫出院。出院后,他常因颅脑损伤,头疼难忍,多次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后续治疗费,但被告保险公司长期拖延不付,经原告代理人严正交涉,才付2400元。
杨得知在事故发生那天是骑自行车去养护花草。之前他长期几乎是天天体力劳动,最后一年平均工资不低于130元/天,可见他在同龄人中算身体比较健康的。杨得知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被查出高血压,但他在亲友指导下,日常饮食注重饮食少盐、常吃芹菜、洋葱等降血压的食物,坚持遵医嘱,正确服用降压药,所以出院后血压一直控制得好。即使高血压是他死亡的原因,也只能算很次要的原因,次要到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杨得知死亡的另一个原因是被告保险公司极不人道的对受害人的冷漠无情,这使他长期悲愤抑郁,不利于治疗。今年3月6日约11点半,杨得知伤痛难忍,打电话报警求助,被告熊勇才在南充市第二人民医院给杨得知治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
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
2款规定:“没有证据”“
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既然被告保险公司说杨得知死亡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保险公司就
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是被告保险公司无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以其主张不成立,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其反驳不能否定交通事故与杨得知死亡之间有直接的主要的因果关系。其无理狡辩违背常情常理,是绝对不应当支持的。原告举出的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工资标准证明、事故发生时杨得知是去上班等足以证明原告主张的交通事故致伤是杨得知死亡的直接的主要原因。这是应该依法认定的。
二、杨得知的误工费应全额支持
杨得知不是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家庭经济很困难的农民,迫于生计,要上班挣钱,被告保险公司所谓“已到退休年龄,不该支付误工费”,于法无据,不合情理。若不遇车祸,杨得知至少能再工作6年。
三、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331元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因此,应按四川省统计局2019年3月6日发布的《2018年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计算赔偿金。四川省2018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331元,就是四川省2018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331元(四川省2017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227元+2018年新增1104元)。原告方给四川省统计局打电话核实过。
原告所在村村委会书面证明原告家庭经济很困难。穷人依法维权困难重重!看此案主审法官龙小兵先生能否依法判决,保护特别弱势的原告的合法权利。
对不积极履行法定义务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应依法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