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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 巴中银监分局及分管领导张华纵容平昌县信用联社强骗股民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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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5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们好!
       关于王静平513028197612268157、朱开能513028195803178351、白绍永513028195102108170、白培祥51302819610714815X、罗伯文513028197007230011、等多次联名信访四川省平昌县信用联社强行霸占股民股权一案均被地方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层层包庇,层层护佑,在2108年12月6日再次信访,这次又被四川省巴中市银监分局违背政策文件对我们做了《巴银监信复(2019)1号》答复意见书,实在是难平民愤。所以我们再次提出了上访。根据【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号 2004年4月21日文件,第二章第九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东)应以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原有非货币形式的股金,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或清理。
      并没有说要清退以货币形式购买的原有资格股和投资股。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投资股,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予,但不得退股。
      明文指出在以货币形式下购买的股权是不可以退股的
      
     我们都是遵纪守法的公民,就只知道一个死理。就算是地方上要出台什么政策进行明细化,那也是以党中央为核心,以中央文件为核心呀! 为什么到了地方就官官相卫、层层包庇地鱼肉弱势民众呢?如今巴中银监分局又一次不按照中央文件指示故意扭曲文件内容意义回复信访,在他们眼里目无法纪简直是天理难容呀!!
       作为我们老百姓别无它法,唯有把说理的希望寄托于上访,所以给您们来信做以下检举:
       一、巴中银监分局伙同平昌县信用联社同流合污歪曲中央文件内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回复信访案件。
       二、信用联社这样的行为作为分管领导的平昌县县委副书记张华视而不见或见而不为的不作为现象存在严重包庇和渎职。
       三、平昌县信访办不尊重事实真相,凭信用联社一面之词回复上级下拨的我们的信访案件未经过任何调查和协调,实属乱作为!!
       四、平昌县信用联社不依照中央颁发的文件做工作合理处理历史股权问题,而是假传文件强词夺理,用无政策或规章制度支撑的方式强行取缔股民在当年所占的股权。
       我们并不是无理取闹,我们能说出具体文件的哪章哪条,如果他们能像我们一样拿出有力的合法依据,我们也不会一再上访。我们恳切希望能得到高层监管部门及分管领导的严查严处,严惩这帮自视山高皇帝远的土霸王强权主义者,还弱势百姓一个公正!还我们股民的权力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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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9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说明:
      根据【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号 2004年4月21日文件  第三章 第十五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入股的最低数额,并报经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股金每股人民币1元。
信用社自然人入股一般不少于100股,法人入股一般不少于1000股;县联社及农村合作银行自然人(含职工)资格股一般不少于1000股,法人资格股一般不少于10000股。
     
       一、“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入股的最低数额,并报经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这是对后期入股条件的一个规范管理要求,并没有说要将以前已售出股权全部收回 纳入统一重新规范。

       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股金每股人民币1元。”这是对社员(股东)的起股要求,并没有硬性要求必须要入多少股。

       三、“信用社自然人入股一般不少于100股,法人入股一般不少于1000股;县联社及农村合作银行自然人(含职工)资格股一般不少于1000股,法人资格股一般不少于10000股。”这是对信用社及联社内部工作人员后期的一个硬性要求,这里面从头到尾没有硬性要求社员(股东)最低必须入股多少。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留意在此文件第三章 第十五条里面这三个内容是分别分开成三段印制颁发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及信用联社你们想想你们的你们的说法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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