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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阵] 房开企业给前来看房的客户赠送“礼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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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8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房地产企业为了留住意向客户,提升客户体验与服务满意度,在客户看房时会有一些小礼品的赠送,如:“五谷杂粮”“餐具”等。

  那么,房地产公司在向意向客户赠送礼品时,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案例背景

  房地产公司向客户赠送“礼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张先生在一次看房的过程中,房产公司在登记了张先生相关信息后,对他这种有购房需求的意向客户,为了增加成交率,给张先生赠送了一套餐具,那么,房产公司无偿向张先生赠送的“餐具”,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案例及相关政策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如果房地产公司在赠送给客户礼品时,礼品包装上没有印制企业的“LOGO”“名称”等相关宣传信息的话,则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价格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当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如果房地产公司在赠送给客户礼品时,礼品包装上印制有企业的“LOGO”“名称”等相关宣传信息,那么就属于宣传费用。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那么,所购礼品用于赠送给客户,属于交际应酬,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当然最终对公司的增值税税负没有太大的影响,但在收入的确认上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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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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