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年认为,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保持一定的谦抑性。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对法律规定作出扩大解释,将其扩展到任何行为。本案中,当地公安机关应是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以“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对该男子进行行政处罚的。那么本案则涉及到对于“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定性问题。对于寻衅滋事行为,依照法理“出罪举重以明轻”,《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寻衅滋事行为应当按照《刑法》中对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将其限定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范围内。因此,即便涉事男子给狗起名“城管”“协管”的行为的确不雅,涉嫌对相应职业的“冒犯”,且这种“冒犯”可能违反了公序良俗,需接受道德层面的谴责或口头警告,但此行为并不必然扰乱公共秩序涉嫌寻衅滋事。当地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对其进行处罚的行为,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一种不当的扩大解释。 北京知名律师周兆成认为,班某东给狗起名“城管”“协管”,公安机关对其认定为寻衅滋事,将其行政拘留并无不当。这是因为城管在我国是负责城市管理的执法人员,作为工作在一线和前沿的执法队伍,他们对维持城市稳定和秩序,整顿市容市貌功不可没。协管则属于协助管理人员,虽然没有正式编制,但是在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上,也意义重大,很多协管员不怕苦不怕累,为改善城市市容市貌、社会治安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对这一职业群体名称,用在自己豢养的狗等宠物上已经违背公序良俗,含有对这一类职业群体的侮辱性质。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如果对班某东行为不制止,会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公安机关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也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其治安处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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