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居住的院落位于长顺下街69号,也是只有两栋楼但,是上世纪80年代的老房子,没有物管只有一个院委会。由于以前的自行车棚空得较多,本院居民也有需求就租出一部份,加上大院门口两个小摊位,一年也有一万五左右。我们大院钱的开消从不争征求居民的意见,这一万五每年院委会五个成员每人就装自己口袋600元共计3000元。然后每年再组织不到三分之一(因为都是上班时间)的居民出去吃耍一天人均六七十元。基本都是退休人员有的一家不止去一人,当给院委会提出这样花钱不合理也太可惜,钱要用到刀刃上,应该用到大院公共设施的维修上。因为是老房子无维修基金,她们确说这个钱就是用来照顾退休人员的。这样全年极少数人装进自己口袋(没经居民讨论),加上小部分人出去耍吃就花掉全院总收入的近半。就院委会成员共计拿走3000元反映到社区,到底合不合规?结论是应该拿。就这个问题到底合不合理请高人解答,深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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