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了,但未必能够在税前一次性税前扣除,有好多老师没有完全明白,究竟怎么理解才对呢,我们举几个例子来体会一下。
【例1】A公司2019年5月新购进一台生产用机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万元,税额13万元,采用电汇付款。
解析:A公司取得的机器设备符合财税〔2018〕54号规定,可以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计入当期成本费用100万元,这100万可以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例2】B公司2019年5月新购进一套职工食堂用厨房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万元,税额13万元,采用电汇付款。
解析:B公司取得的厨房设备符合财税〔2018〕54号规定,可以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计入当期成本费用113万元,但这113万元属于职工福利费,要按职工福利费规定税前限额扣除,假设B公司工资薪金总额500万,且没有其他职工福利费的情况下,可以扣除70万元,43万元就按规定调增处理。
【例3】C公司2019年5月新购进一套健身器材,用于董事长个人家庭使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万元,税额0.65万元,采用电汇付款。
解析:C公司取得的健身器材符合财税〔2018〕54号规定,可以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计入当期成本费用5.65万元,但这5.65万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全额不得税前扣除,按规定调增处理。
通过以上几个小案例就可以看出,“500万元一次性扣除”与“500万元一次性税前扣除”含义是不同,我们符合前述文件的固定资产未必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固定资产要结合其用途等实际情况,按现行税法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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