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拒不执行 劳动者权益遭受侵害 我名何自江,现年64岁,身份证号码512929195603292716,电话13518287461,原系四川省西充县红星页岩机砖厂职工,现在无业。 1986年响应县政府和乡镇企业局招工号召,本人当年30岁,年轻力壮,按招工集资进厂要求,交集资款2000元进厂,红星机砖厂正办得红火的时候,2001年企业改制,在改制中,厂里既未通知本人,又未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在本人得知情况后,多次要求厂方处理,厂方不予理睬。 2004年8月本人向西充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2007年8月24日作出了西劳仲案字【2004】第2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之一,“申诉人应享受厂内职工改制的一切待遇”。劳动仲裁生效后,本人依法向西充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提供了安汉投资公司给原厂职工住房的证据(西充县人民政府将该企业转给了西充县安汉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结果:“驳回申请人何自江对西劳仲案字[2004]第2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申请”,西充县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原因是西充县安汉投资公司是当地政府的直属企业;无奈之下,本人于2016年8月诉至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川1325民初1292号结果:“驳回何自江的诉讼请求”;本人不服西充县人民法院判决,2016年上诉至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川13民终2195号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西充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至今无法执行,两级法院三次判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西充县红星页岩机砖厂性质为乡镇企业,是工人集资开办的工厂,原本不属于改制范畴。当时工厂经营效益非常好,2001年西充县人民政府强行改制,将该厂转给了县政府的直属企业(西充县安汉投资有限公司),造成原厂职工纷纷下岗,带来了很多遗留问题。这也是西充县人民法院拒绝执行劳动仲裁结果的症结所在。 2016年,西充县安汉投资有限公司接管原企业后,对其他职工分别给予解决了住房,唯独没有给我享受原厂职工的同等待遇。19年来,本人没有生活来源,没有医疗补助,没有住房,加之无农村户口,没有土地,没有基本的生活保障,身体多病,又无钱治疗。以上这些具体情况,恳请上级部门给予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劳动仲裁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仲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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