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都用这些,也没出过事,怎么就你这么矫情?不想干就直接走人!”整天被王师傅追着要求更换器具,公司负责人终于“发飙”了。
半年前,在沿海城市工作多年的王师傅为了照顾家人,回到位于中西部地区的老家找工作。在参加了一场招聘会后,工作经验丰富的王师傅很快就接到了一家公司的录用通知。由于王师傅所从事的工种属于高空作业,条件比较艰苦,这家公司除了开出优厚的薪酬待遇条件外,还在王师傅的反复要求下,把“根据行业标准提供高空安全措施和相关劳动保护”写进了劳动合同。
入职后,王师傅发现,公司虽然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但在劳动保护用品的提供上却始终不到位。他在作业时使用的一些防坠落器具不是已经超过了使用年限、非常老旧,就是“三无产品”、规格远远不达标。王师傅向公司负责人提了好几次更换器具的要求,都被敷衍过去。一段时间后,王师傅最终忍无可忍,向公司负责人提出,要是不更换器具,他就不干了。而公司负责人则觉得他是故意找茬。
公司负责人没想到的是,王师傅真的辞职不干了。不仅如此,王师傅在咨询了所在地的工会工作人员后,还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明明是他自己要走的,怎么还敢向公司要钱?”公司负责人认为这是王师傅在“无事生非”。但裁决结果却告诉他,王师傅的要求是正当的。
仲裁员认为,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责任。尤其是王师傅所在的这种特种作业岗位,根据行业标准提供劳动保护更是必须的,否则,用人单位就要受到行业管理部门和人社部门的惩罚。而且,劳动者完全可以拒绝在劳动保护不足的情形下冒险作业,为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上述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最终,该公司向王师傅支付了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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