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富顺县富州大道西段发生一起电动自行车与小型轿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最终,交警认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叶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机动车驾驶人陈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据办案民警介绍,他们接警赶到现场后,受伤的电动车驾驶人叶某已经被“120”送往医院救治,机动车驾驶人陈某在现场等候。民警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对陈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排除了陈某饮酒驾驶的嫌疑。监控画面显示,事发时,叶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从富顺县体育馆方向沿富州大道往富顺县富世镇瑞和逸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富州大道西段自隆高速连接线灯控路口处时,由于闯红灯,该车右侧与从富顺县自隆高速收费站方向往富顺县釜江大道凯宾酒店方向由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右前部相撞,电动车连人带车被撞飞。 http://www.zgm.cn/uploadfile/2019/0625/20190625074225868.jpg 富顺公安交警委托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安全技术性能和事故时的车速进行鉴定。结果显示,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事故时车速为67KM/h至78KM/h。最终,富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结合相关证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叶某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陈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路口行驶未确保安全车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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