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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咨询蓬安发改局[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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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9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蓬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对麻辣社区论坛网友2399578314所提“蓬安县天然气管网建设维护费相关问题”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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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9-7-2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可是个好单位。

发表于 2019-7-2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7-2 21: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7-2 22: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就要看蒲国书记怎么看待这个问题了,是视而不见,还是维护广大老百姓的利益了。如果他视而不见违背了国家法律法规,纵容手下人欺负老百姓,那肯定同天然气公司领导有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迟早会出事的,他也就不配做一个标准的领导干部。如果他维护老百姓利益听老百姓的心声,那么一定是个不错的领导干部,他的路就会越走越好,所谓得民心者得天下,我们等着看吧。

发表于 2019-7-2 22: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7-3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垄断企业、强买强卖,不按发改委文件规定执行,难道蓬安县广大燃气用户就真该遭挨吗?真就无人来管此事!

发表于 2019-7-3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捆绑式强制消费,不说别的收费项目,一个报警器就强卖用户310元,这符合国家哪条法规?

发表于 2019-7-3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吧,老旧小区用户在原有基础上扩建一次天燃气,天燃气公司必须再次收取4500元“管网建设维护费”,请问这是中国哪个专家用什么计算方式算出来的成本及利润,用来强加在广大燃气用户身上,这不叫捆绑式强制消费叫什么?是遵循了“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吗?

发表于 2019-7-3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
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为进一步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和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决定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完善价格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建立反映供求变化的弹性价格机制
  将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按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增值税税率10%)安排,各省(区、市)基准门站价格见附件。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方案实施时门站价格暂不上浮,实施一年后允许上浮。
  目前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差较大的,此次最大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每千立方米350元,剩余价差一年后适时理顺。
  上述方案自2018年6月10日起实施。
  二、推行季节性差价政策,鼓励市场化交易
  供需双方要充分利用弹性价格机制,在全国特别是北方地区形成灵敏反映供求变化的季节性差价体系,消费旺季可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适当上浮,消费淡季适当下浮,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削峰填谷,鼓励引导供气企业增加储气和淡旺季调节能力。
  鼓励供需双方通过上海、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等平台进行公开透明交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形成市场交易价格。
  三、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从紧安排调价幅度
  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理顺后,终端销售价格由地方政府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和当地财政状况等因素,自主决策具体调整幅度、调整时间等,调价前须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2018年如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原则上应在8月底前完成。
  各地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85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等文件要求,加强省内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监管,减少供气中间环节,降低过高的输配价格,并结合居民阶梯气价制度的完善,降低一档气销售价格调整幅度,更好地保障居民基本生活。
  四、对低收入群体等给予适当补贴,保障基本民生
  居民用气价格理顺后,对城乡低收入群体和北方地区农村“煤改气”家庭等给予适当补贴。补贴由地方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中央财政利用大气污染防治等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
  五、工作要求
  居民用气价格事关百姓切身利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一)精心组织方案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做细方案,精心部署,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和预警,制定应急预案,及时排查可能出现的问题,完善应急措施,确保方案平稳实施。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主动加强与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沟通协商,认真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保障天然气市场平稳运行。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市场平稳运行。门站价格允许浮动后,供气企业要与下游燃气企业充分沟通,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前,燃气企业不得擅自停气或临时增加限购措施。各地要加大价格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以及串通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正常秩序。
  (三)做好低收入群体等补贴工作。各地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进一步摸清底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可采取发放补助、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措施,确保低收入群体、北方地区农村“煤改气”家庭等生活水平不因理顺居民用气价格而降低。
  (四)加强宣传解释。各地出台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方案时,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准确解读政策意图,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方案平稳实施。
  此外,天然气增值税税率由11%降低至10%,现行非居民基准门站价格也作了相应调整,统一执行附件中价格水平。各地要综合考虑门站价格调整及增值税税率下调对省内运销环节的影响等因素,统筹安排好终端销售价格,将税率下调的好处全部让利于终端用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5月25日
http://bgt.ndrc.gov.cn/zcfb/201805/t20180525_887248.html

发表于 2019-7-3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
来源:四川燃气 更新时间:2018-07-13 阅读:966


川发改价格〔2018〕305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决策部署,加强城镇燃气配气环节价格管理,我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要求做好配气价格监管各项工作。结合我省工作实际以及《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配气价格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重要性
  城镇燃气行业属网络型自然垄断行业和重要公用事业,具有资本投入量大、市场支配地位明显、关乎民生、难以形成有效竞争等特点,为保障公共利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把加强配气价格监管作为天然气价格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按照“准确核定成本、科学确定利润、严格进行监管”的要求,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分类监管的原则,通过严格成本监审、完善定价机制、规范定价程序、推进信息公开、强化定价执行,不断提高配气价格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实质性降低偏高的配气价格。
  二、进一步完善配气价格监管具体内容
  按照发改价格〔2017〕1171号有关意见要求,对《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重要指标和内容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一)年度准许总收入。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确定。
  (二)准许成本。准许成本采用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及《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核定。其中实际职工人数高于劳动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职工人数低于劳动定员标准上限的据实核定。建筑区划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运行维护成本和更新改造费用可计入准许成本。
  (三)准许收益。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有效资产为燃气企业投入、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组成,包括市政管网、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资产、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燃气企业的管网资产、管网区域内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资产,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等相关资产,不包括建筑区划红线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以及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资产,无偿接收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资产。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通过成本监审的相关数据确定,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准许收益率为税后全投资收益率,按不超过7%确定。
  (四)税费的计算。税费依据国家现行税法相关规定确定。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五)其他业务收支净额。其他业务收支净额为燃气经营企业使用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资产和人力从事工程安装施工、燃气销售等其他业务活动的收支净额。其他业务和配气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人员等进行合理分摊。
  (六)坚持分类监管。各地可按照总体控制、合理分摊的原则,对配气成本按合理比例在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间分配,逐步减少用户间价格交叉补贴,合理确定不同用气类别配气价格。不同用户类别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加配气价格构成,并随上游价格变化调整。多气源供气时,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购气价格加权平均确定。城镇管道燃气企业转供下游燃气企业配气价格不得高于该企业综合配气价格的10%。
  (七)鼓励建立激励机制。配气价格以燃气经营企业为管理单位,同一城镇区域内有多家燃气经营企业的,鼓励建立激励机制,科学确定标杆成本,低于标杆成本的,可由燃气企业与用户利益共享,激励企业提高经营效率、降低配气成本。
  (八)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为适应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后的灵敏反映供需变化的弹性价格机制,各地要加快建立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为天然气价格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头”,逐步实现市场化定价创造条件。当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时,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可按用气类别相应同向调整。价格变化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现行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成本监审核定的配气损耗率),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现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对于居民、非居民、车用CNG等不同用气类别,应设置不同的联动周期和条件,原则上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周期应长于其他用气类别。为保持居民用气价格相对稳定,联动周期建议为1年。
  (九)强化延伸服务收费监管。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清理规范配气延伸服务收费,凡没有提供实质性服务的,以及已纳入配气价格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收费偏高的要及时降低。城镇规划区内工程项目建筑红线范围内的供气管网设施,由项目投资建设主体承担费用,其中属于新建商品房的,建设费用纳入房价,不得在房价外另行向用户收取,属于老旧小区新建、改扩建的供气管网设施,按照“受益者付费”原则公平分摊;建筑红线范围以外的供气管网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按照经营范围负责投资建设,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
  三、近期重点工作及要求
  (一)及时开展成本监审和配气价格核定工作。各地要加强领导,抓紧开展配气定价成本监审,确保2018年底前完成配气价格核定工作,切实降低配气价格,降低的价格空间主要用于减轻工商业用气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二)推动信息公开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要通过门户网站等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和相关依据。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以及串通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保障用户权益。
  (三)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大对天然气行业价格监管的宣传力度,准确解读价格监管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督平台作用,鼓励公众及时反映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曝光处理价格违法典型案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28日


http://www.tfgas.com/shownews.php?TS=2&InfoId=20180913105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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