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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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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6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家兰,女,195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进港路4号附146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5305243525。电话:15892936342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泸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大山坪政府办公楼三号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黄勇,职务局长。

申请再审理由:

申请再审人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不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泸行终字第35号行政判决书和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江阳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特申请再审。

再审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泸行终字第35号行政判决书;
2、请求撒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江阳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
3、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泸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泸市国土资决【2013】48号《责令限期搬迁决定书》;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再审人在泸州市龙马潭区罗汉镇长通港三社拥有合法的住宅及商铺。2013年12月9日,被申请人以征地拆迁为由,制作了针对申请再审人及家人的泸市国土资决【2013】48号《责令限期搬迁决定书》,要求申请再审人在收到上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自行拆除已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申请再审人不服于2014年1月29日依法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搬迁决定书》。申请再审人认为复议机关没有依法审核案件事实,不服依法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搬迁决定。申请再审人认为一审法院明显偏袒被申请人,对案件事实未依法审理,不服依法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申请再审人的上诉,维持原判。申请再审人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查明案件事实,明显偏袒被申请人,对于本案所存在的违法事实不予追究,对于被申请人所给与的极低的补偿标准不予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搬迁决定书》存在严重的违法问题,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理由如下:

一、一审、二审法院违法认定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本案中申请再审人的三间门面房屋的用途为商业用房,有合法房产证手续,证上明确标明为营业用房,一直经营超市和餐馆,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证书,而被申请人在计算标准时,并未按营业用房计算,并未赔偿和补偿其停产停业的损失,严重违背公平补偿原则,其单方做出的补偿标准严重违背物权法及中纪委和监察部指示精神、国土资源部新政策的相关规定,在赔偿中没有清误程序造成房屋面积漏量,不合理、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途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在一审、二审开庭质证过程中,被申请人未依法提供所有证据的原件,无法辨认真实性,应视为没有证据,可是一审和二审法院却将其效力均予以认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规定。

二、一审、二审法院无视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搬迁决定书》存在的错误、违法问题。

1、被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搬迁决定书》所依据的四川省政府的征地批文(川府土【2008】70号)系被申请人隐瞒实情、违法骗取所得。
本案诉争土地为基本农田,申请再审人提交了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照片和文字说明,而被申请人却并未依法提供涉案土地不是基本农田的证据,也未提供经有权政府机关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变为普通耕地的证据。因此,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该案的征地批复应当由国务院作出,四川省人民政府无权作出。被申请人隐瞒基本农田的事实,违法骗取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复,依法应当被撒销。
2、被申请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程序违法。
首先,被申请人并未俄法履行报批前必备的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其次,征地公告明显逾期;第三,被申请人在没有得到国务院或四川省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复前就已经违法实施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未批先占行为严重违法;最后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3、申请再审人不符合被责令交出土地的法定情形。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四川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63条规定,即:“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申请再审人并不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被申请人对申请再审人的补偿数额过低,申请再审人无法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

被申请人给与申请再审人的补偿为:青苗附着物、房屋及建构筑物费共计123552.68元,货币还房安置费37800元搬家过渡费2800元,合计164152.68元,对申请再审人的补偿极低,这点补偿费甚至不够申请再审人异地重建房屋或者购买安置房屋。被征地拆迁后,申请再审人失去维持家庭生计的收入来源,导致申请再审人无法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被追陷入困顿窘境。这严重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与目前所实施的法律的立法精神相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1、国土资发[2007]1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关系和谐社会建设。《物权法》依据宪法,按照党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行了完善:一是《物权法》明确土地征收必须以保护耕地为前提;二是《物权法》明确土地征收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即: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必须依法给予征收补偿:三是《物权法》明确了土地征收的法定补偿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士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被征地拆迁人必须依法给予安置补偿,具体要求是:首先,征地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其次,安置补偿的程序必须合法,亦即必须满足前述基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角度述及的两项前提粲件,避免程序违法或者存在程序瑕疵,并坚持先安置、后拆迁原则;最后,安置补偿标准的设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房屋拆迁要坚持公平补偿原则,确保被征地拆迁人得到妥善安置和保障,确保被征地拆迁人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发展权益不减少。
2、2011年3月,中央纪委、监察部通知,要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根据国土资发[2010]19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行政规范性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要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的原土地用途下的产值倍数法的基础上,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以保障被征地拆迁人生产生活、解决好被征地拆迁人居住的问题。
鉴上述,本案中,申请再审人所获得的补偿极低,无法维持其原有的居住水平,且与周边拆迁户的补偿标准不一,不公正、不透明严重违背公平补偿的原则,其单方作出的补偿标准严重违背上述物权法及中纪委和监察部指示精神、国土资源部新政策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和二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当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搬迁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依法应当认定违法。因此,申请再审人依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提起再审,愿贵院公正审判,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郭家兰

2014年8用17日

附:
1、本再审申请书副本2份
2、被申请人作出的《贵合限期搬迁决定书》复印件1份
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1份
4、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复印件1份
5、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及郎寄单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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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8-26 12: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法官
陈生权、杨明康、严婷的控告
举报人:郭家兰,女,汉族,农民,1953年5月24日出生。居住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罗汉镇泥大坝村凉坝社。电话:15892936342。
被举报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法官,陈生权,审判委员会委员,工作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金带路81号。
被举报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法官,杨明康,立案一庭副庭长,工作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金带路81号。
被举报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法官,严婷,立案二庭副庭长,工作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金带路81号。
请求:
1、请求依法查处被控告人利用审判特权故意制造冤案的违纪违法行为,并追究其违法责任。
2、依法将滥用职权的被举报人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法官法》《刑法》的规定依法处理。
事实和理由:
2018年4月4日我收到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2017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7)川0504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对泸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搬迁决定》(泸市国土资决[2013]47号)准予强制执行,由泸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龙马潭区法院作出的上述裁定完全无视党纪国法,滥用职权。瞒上欺下,枉法裁定,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查。理由如下:
一、 没有尽到审查职责,连丈量程序都没有走完,也没有签字认可和拆迁协议。郭家兰房屋一层的三间营业用房在房屋产权证上有明确注明是营业用房。在第一次丈量后没有郭家兰的签字认可,更为通过之后的一次清误二次清误就对郭家兰房屋面积就进行了认定,面积误差较大,并且地上附着物也没有准确清点,有漏点误量,这极大的损害了郭家兰的合法权益。就强说补偿到位,郭家兰的三间营业用房用于经营餐馆和商店,并批有产业化用地和营业执照,在之前的补偿中并未对郭家兰的房屋营业性进行认定,只是按照普通住房进行补偿,这样的补偿并不符合实际情况与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另外对于这次征收过程中所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搬迁等经营性损失,并未依法给予相应的任何赔偿和补偿。郭家兰的三百平方米房屋三间营业房,一个餐馆、一个超市并且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在他们的强迫交易下,价值八万多元,三位被举报人做出的(2017)川0504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是滥用职权审判权,构成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这完全是在制造冤案,损害郭家兰的合法权益。
二、 没有尽到审查职责,对郭家兰实施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程序违法,首先泸州市政府并未依法履行报批前的告知听证程序就实行征地,2008年5月通知征地丈量要求2008年7月31日前全部拆迁完。公告却在2008年8月11日张贴征地公告,征地公告明显逾期,并且泸州市镇府没有得到国务院占用基本农田的批复,就已经违法实施占用了基本农田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控告人对这些证据视而不见,错误的做出(2017)川0504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是滥用审判权。
三、 正因为被控告人做出了(2017)川0504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导致在2018年9月27日早上,泸州市政府和罗汉街道在没有签拆迁协议、没有对营业房餐馆超市任何赔偿、也没有评估,只有第一次丈量依据(10年前的不合理不合法的依据)、没有给强拆文书,就对房屋进行了暴力强拆,严重违反了强拆程序,侵害了郭家兰的合法权举益,使郭家兰的基本生活和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断了一家人的生活来源,造成了严重损失。2018年9月27日9点10分,强拆人员强行把任维全控制住,从家里带到几公里外的地方,收走手机软禁到下午6点房屋强拆完才放回,任维全回家看到房屋变成一片废墟后,当场气晕过去,后被送到医院,住了四十一天才出院。房屋强拆后,到现在都没有安置适合居住的地方给郭家兰。安排了一处负一楼,别人都不住的,没有水和天燃气没有生活用品,又臭又潮湿,无法正常居住,郭家兰没有去处,只有四处流浪。《强拆法》明确规定了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拆迁人到场,并当面清点物品当面签字,泸州市政府违反法律程序强行把我们带离现场,使我家财产受到重大损失,强拆导致郭家兰16000.00元(大写:壹万陆仟元整)现金和金项链、金戒指等不知去向。任维全1700多(大写:壹仟柒佰多)现金和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等不知去向。超市全部货架、空调、冰箱、冰柜、蒸饭箱、餐具和部份生活用品被埋废墟。90多只鸡、30多只鸭、3头肥猪都不知去向。这一切都是因为被控告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故意制造出的冤案并造成严重的后果,应给予三位法官依照《法官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依法处理。
四、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法律规定了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三位被举报人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主体和时间都不适格,也没有被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的情况下就作出的(2017)川0504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是滥用审判权。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 》第二规定“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确保裁判公开公正。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征收拆迁案件过程中,......凡存在对群众补偿安置不到位、程序违法或违反程序正当性、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情形的,一律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不准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规定“当前征收拆迁主要问题集中在违法征收土地和房屋、补偿标准偏低、实施程序不规范、滥用强制手段和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方面。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当地实际,......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补偿标准过低、补偿不到位、行政权力滥用等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规定“必须慎用强制手段,确保万无一失。......注意听取当事人和各方面意见,多做协调化解工作,尽力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三个法官违背上述规定。不尊重事实,不服从法律。没有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在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三被举报人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主体和时间都不适格的情况下就作出(2017)川0504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明显违背上述规定。
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不能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推进“四个全面”。应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按照《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此致
                           
                                 举报人:任维权  郭家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日

 楼主| 发表于 2019-9-16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解决老百姓急难

        郭家兰,女,1953年出生,家住泸州市龙马潭区罗汉镇坭大坝村三社,门牌号73号,身份证号码:510502195305243525,电话:15892936342。

        2018年9月27日早上9点,任维全(男主人公)一人在家正在吃早饭,此时乡政府来了四车人(约十多人),来人主要人物有罗汉街道政府的陈伦、赵少宣、汪娟,此时陈伦喊:“把人逮住,手机收了。”
接着来人就把我老公抓住,有的抱左手,有的抱右手,有的抱头,有的抱脚,有的蒙嘴吧,三两下就抬到了来车上,拉到几公里外上庄村办公室强制关押,同时村书记黄平打电话喊儿子任彬在村办公室坐谈,一到村办公室就把铁扦门关上,书记就喊来了十多人围住儿子并把车钥匙收去,手机收去,并带到临港社区办公室关押,当天下午儿子就被送进泸化医院住了十多天。
        没人的家里,罗汉政府的陈伦拿出对讲机喊了几百人来抢超市、餐馆、金银手饰、现金、猪、鸡、鸭等,收身份证、工资卡、银行卡、老年证,抢完了就把房屋挖了,几十棵结果的桂园树、观赏树统统推倒,整个过程直到天黑才把我老公放回家,此时无家可归,心感一片黑暗……
        强拆前没有法院的送答证书,没有强拆通知,这就是乡政府书记赵绍宣;主任陈伦与黑恶势力的勾结犯法,公然违背国家政策,凌驾法律。
        我们有房产证和产业化用地、营业执照、烟草证,是合法的经营公民,这是全家人的生活来源。
乡政府勾结法院错判两百多平米的楼房,该房屋有产权,而他们却用八万多元强收,估打成遭,没有安置房,法院说安置了,现在我家那里有安置房,无家可归。
现特肯求清官救援,求救我燃眉之急,保护我一家合法公民的正常人生权利,呼唤党中央与正常法律的保护。
 
                                         泸州市民:任维全、郭家兰
                                                      2019.9.16

 楼主| 发表于 2019-10-12 17: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审申请泸州市中院没有任何回复!冤案昭雪!

发表于 2019-11-9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12-12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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