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投收停车费的法律评判 具有公益性质的管理收费目前有且仅有三种,一是罚没收入,二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三是经营性收费,广安市城区满街的停车收费当属哪种? 交投不属于行政单位,不属于行政主体,若将停车收费视为罚没性质当然不值一评。 是否属于事业性收费,容我慢慢考究。 什么是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上述规定可解读四点,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2、收费的依据只能是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有关规定应当指地方性法规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全国性部门规章,不包括地方行政部门颁发的文件等。3、收费的审批程序必然依据国务院规定程序进行,地方无权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权限和程序。4、收费的事由必须是提供特定的公共服务。 交投公开称停车收费是收的占道费,因此车辆发生擦刮、遗失不承担责任,显然不属于提供服务。其他三点不值一提。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 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未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收费标准。 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中央驻地方单位,下同),以及全国或者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除上款规定的其他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省级政府批准。 从上列规定可以看出,即使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由省级以上的价格、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广安市本级任何机构无权就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审批。如果将占道费可以理解为事业性收费的话,满街收费员出示的经塑封的《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变更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收费主体的批复》显然违反上列规定。若发改委不了解上列规定,建议请个法律顾问。 交投是经营性收费吗? 收费凭据曾经加盖的“擦刮、遗失概不负责”的印文,市发改委文件无不喻示交投收取停车费不是经营性收费。为了防止某些重要人物突然变口,我们分析一下经营性收费的要件。经营性收费就是提供市场服务后获取服务费或经营性收益的行为,属市场经营行为。经营行为决定经营主体应当对经营场地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经营者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城市道路投资建设主体是国家,管理主体是住建局,与“姓交的”没有半毛钱关系。交投既不向住建等任何城市建设投资主体分一杯羹,也没有除收费管理需要外的任何投资行为,这种无本的经营是“经营”吗? 城市管理中,机动车占道停车是必然。怎样管理和是否可以收费是不能回避的话体。有管理就有收费,没有收费就无从管理这也是不能回避的事实。作为理性的吃瓜群众,我们反对在的是收费无序和收费的责权利不对等,支持是城市繁荣和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现从法律和城市管理的角度分析怎样实现停车管理和收费的问题,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住建、城管、交警根据城市功能布局、道路概况和《道路安全法》的规定规划可占道的停车点。对部分停车点的设立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二是、公共交易中心组织招标,社会参与投标。城市道路的投资主体是地方政府,故停车场招租收入应归财政所有。 三是、停车经营者应当履行对车辆保管义务和承担车辆擦刮、遗失等赔偿义务,必要时应当投入车辆保管所需要的围栏、监控等设施设备,实现真正的停车经营性收费。 四是、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指导价,经营者在指导价范围内可以按市场需求错时调整收费标准。指导价应当在停车点经营招租前颁布,以便经营者理性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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