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市镇天桥村三社乡村道路被杨姓及其宗亲多次封堵,本次被堵近两月,目前仍被封堵。今年秋收农业机械无法顺利到达部份田地收割。
  
这条路是在本社世代生产、生活、出行的便道基础上加宽修筑的,路基是由村会计杨洪文利用外来入户费 4000 元修至其宗亲冯家门口,后半段是其他村民用锄头挖平一段后又自筹经费修建的,路面混凝土是从农田整治费用支付的,扩建道路占地较多的从本社机动土地中作了统一补偿(被占地较少的不便于零星分割补偿的已征得当事人同意)。道路从原 203 省道接入,首先经过本社杨姓家族宅基地再通到各院落。此路建成后,杨姓家族及其宗亲冯家长子多次以各种理由封堵道路,其他村民建房、电力部门架设高压线运送材料等要经过此路的都或多或少收取费用。一年前杨建明在他房屋侧面的道路上填土种植蔬菜封堵过一次道路;今年 7 月由于顺蓬营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根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24 条第二款规定和 川办函(2012)92 号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充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附: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耕地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
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
(二)因土地被国家征收、征用,承包方自愿放弃货币补偿(地上附
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外),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
(三)兴办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或者实施乡村建设规划占用承包
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全社村民多次开会讨论并经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签字同意分配方案,征地补偿款分配后(分配方案把征地款的一部份分配给未被征地的村民),因不符合杨姓及其宗亲少于三分之一的少数人的意愿,他们将本社乡村道路采用钢筋混凝土在冯家门口外筑一道墙把道路封堵,至今快满两个月了,封堵后行人徒手通过都很困难,生产过程中的农机根本无法通行、留守老年人需要有人搀扶才能勉强从旁边通过,更有甚者,最近又在封堵墙的旁边挖坑,就根本无法通行了。道路封堵后,有两人在此处摔跤受伤,有两次危重病人急救时 120 车辆无法通过,延迟救援,所幸未造成严重后果,目前仍在封堵中。根据营山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告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和范围第三条: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侵吞农村集体财产和在脱贫攻坚中非法捞取不当利益的“黑村官及幕后推手”,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 利用家族、宗族、宗教 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的“村霸、乡霸”黑恶势力。第四条: 在征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或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我认为:杨姓及其宗亲,杨洪文作为村干部,也许算不上真正意义的黑恶势力,但利用其宗亲势力的力量成为路霸,在征地过程中煽动闹事,也许不属于扫黑、除恶的范围,至少是治乱的范筹。退一步讲,即使分配方案违返法律和政策,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也应当采取合法手段主张权利。将已分款的人诉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判决。该退款的退款,不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参与分款的人员多次出示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政策文件,这部份人说文件是假的,他们又提供不出政策文件和法律依据,始终认为他们的意愿才是正确的。 更何况目前的分配方案有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同意分配方案的人数符合法定人数(三分之二)。分配标准符合川办函(2008)73 号文件相关规定。杨洪文作为村干部,表面上因为拆迁户李仁明要在他的耕地建房,要求政府出面将政府投资 40 多万元的本社二号蓄水塘补偿给他,私底下又要求李仁明给予 8000 元现金补偿才同意李仁明的建房用地要求。其弟杨建明既未被征地,又未被换地,强行将该蓄水塘置换一半,为此村、镇干部多次调解。杨姓宗亲冯狗儿私自将耕地以 17000 元卖给李小清建房。其他村民的耕地被政府依法征用,征地补偿款按土地承包法和村民集体讨论依法分配,被他们视为不合理就把路堵了,难道私下出卖耕地的行为又合法吗?私下出卖耕地是否违返国家保障耕地红线的规定?私下出卖耕地的钱是否应当由全社社员共同所有?依法被征地的失地农民不应当得到补偿吗?
关于上一帖子里面镇政府的回应当中部分内容,显然有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分配征地补偿款,是社员代表根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 第24条第二款和第27条规定 以及 川办函(2008)73号 的补偿标准,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同意进行分配的,该行为 合法、同意此分配方案的人数比例符合法定人数,该行为做到了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因此政府回应的“ 自作主张将部分赔偿资金分配到占地群众”的说法不实;且此款不应称作土地赔偿金,应当是征地补偿款。
同意分配人员:
 
镇政府要求退款的会议纪要:

关于纪要划线部分:
“个别群众将土地补偿款进行私自分配”
如果是私自能将土地补偿款进行分配,那么请问镇政府是如何监管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款的?
下面一些相关文件的详细信息,可到网上查询或到当地法务部门核实:
[url=]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url]
[url=][url=]南充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 ...[/url][/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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