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蓬安县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作者:税志明 关于进一步规范蓬安县住房前期物业服务 收费政府指导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定价目录》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别墅等高档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计费方式并达到相应服务等级的,其收费标准仍按照蓬安发改收费〔2015〕10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详见《蓬安县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附件1),若有新的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二、取消我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中的营业用房和写字楼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三、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规定,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核定申请、资质变更、更换、补证申请,不再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我县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与物业服务等级相适应,由县房地产管理局对服务等级进行核准,县发改价格部门对收费标准进行备案。 四、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物业类型、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执行同一价格标准。 五、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按照政府指导价在前期物业合同中予以约定并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县发改局和房管局备案,详见《蓬安县住房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核准及收费标准备案表》(附件2)。 六、住房前期物业服务终止后,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小区内停车等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七、住房前期物业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收费应当进行公示。 八、本通知由县发改局和县房地产管理局解释,如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和移交,按文件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蓬安县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 附件2:蓬安县住房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核准及收费标准备案表 蓬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蓬安县房地产管理局 2019年9月26日
附件1: 蓬安县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 | | | | | | | 县房地产管理局对服务等级进行核准。 县发改价格部门对收费标准进行备案。 | | | | | | | | | |
注:1、多层住宅指七层(含)以下住宅,高层指八层以上的住宅(含电梯房)。 2、建筑面积指以产权登记建筑面积计费,未办产权证的以售房合同中建筑面积计费。 3、普通商品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除此以外的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附件2: 蓬安县住房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核准及收费标准备案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意见: | 县发改价格主管部门意见: | | | 注:1、本表一式三份,发改、房管部门和物业企业各执一份; 2、物业企业提交《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监督检查登记簿》、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包括物业服务标准明细等内容); 3、前期物业合同、商品售(预售)房许可证复印件(盖章); 4、成本测算明细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