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民政部对《地名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于18日发布,公开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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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由现行《条例》的13条扩展到8章63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命名和更名、标准地名、地名文化保护、地名公共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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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在命名和更名方面,意见稿提出,一般不以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商标名称命名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站点等城市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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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遵循的原则——
1.不得损害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不得有损民族尊严,不得破坏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不得违背其他政策法规;
2.含义明确、健康,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符合地名规划要求,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
4.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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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命名应当遵循的规定——
1.地名一般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反映地理实体的专有属性,通名反映地理实体的类别属性,专名和通名应当符合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
2.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名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的街道名称,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社区、村名称,乡镇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村名称,专名不应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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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一城镇内的街路巷、住宅区、建筑物(群)等名称,不应重名;
4.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应重名;
5.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一般应当与当地地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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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以著名的山、河、湖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的专名,不以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的专名;
7.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8.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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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一般不以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商标名称命名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站点等城市公共设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民族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符合语言习惯;
11.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来源/民政部网站
■编辑/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