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
我是新都区三河街道 天府江南一名业主,于2017年11月在售楼部支付45000元购买一地下停车位,售楼部承诺一年后办理产权证,我与其他陆续购买停车位的一千多位业主一样,在购买车位的前后一两年都没有发现任何异常以及抵押查封的通告,也正常在物业办理了停车手续,并等待办理产权。
2019年7月9日, 突然在开发商售楼部门口的出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查封通告,同时才张贴时间显示为2017年7月的封条,才知道自己所购车位系查封状态。于是2019年10月左右,小区业委会组织大家向人名法院递交执行异议。
2019年11月,我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法院以我购买车位时间是2017年11月,晚于所说2017年7月的查封时间,故而驳回原告我提出的执行异议的裁定。小区共查封1200多个车位,和我情况一致的有近300位业主(晚于2017年7月购买车位)。我认为法院驳回原告我提出的执行异议的裁定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没有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九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第十条: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首先,本小区上千户业主无一人知晓或看到贵院之张贴公告及法律文书等,且在2017年8月之后,也就是贵院查封后,成都天之海实业有限公司和成都鼎点营销策划公司还通过电话和户外广告等形式向业主推销车位(附图1),小区业主也是看到贵院在2019年7月9日张贴在开发商售楼部门口的(2019)渝05执244号公告(附图2)后才知道自己所购车位系查封状态。且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7月9日张贴(2019)渝05执244号公告的同时才张贴时间显示为2017年7月的封条(附图3)。 在这2年期间,第三人和代理机构仍然在销售其地下车位,没有任何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人的行为提出疑问和干预。业主购买车位后,第四人作为车位管理人,也正常为业主作为自有车位(自有和租用车位每月管理费不同)办理了车辆车位登记使用手续,作为物业管理人也并未告知业主车位系查封车位。
综上,执行裁定书驳回原告作为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规定起诉至贵院, 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请求成都市、新都区相关单位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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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新都区大数据办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11月19日发表了三河街道办事处关于此贴的回复,内容见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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