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纪委监委通报3起典型案例
1、2014年6月,在木溪村低保清理核查工作中,金溪镇木溪村原村委会主任沈仁志(现支部党员)在明知上级要求村干部直系亲属享受城乡低保应一律取消的情况下,仍擅自决定将其子沈文旭(2010年开始享受农村低保)作为低保对象予以上报,致使沈文旭低保资格得以保留,2014年7月至2017年3月,沈文旭违规领取低保金3630元。沈仁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2011年初,相如镇塔子山村党支部书记付勇与该村支部委员、村委会主任李乾荣商议,由李乾荣违规领取已死亡五保对象李邦木的五保金。直到2014年3月,李乾荣从李邦木银行存折中支取五保金12470元,其中3000元用于李邦木的安葬费,剩余9470元用于村上开支。2008年至2012年期间,李乾荣在李俊明、李定开、李定仕未满60周岁的情况下,建议三人将年龄改至60岁,后违规为李俊明、李定开、李定仕办理五保,致使三人违规领取五保金34350元,造成不良影响。付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李乾荣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责令其辞去或按程序罢免其村委会主任职务。
3、2016年,在蓬安县正源镇三墩村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时任三墩村主持该村全面工作的党支部副书记陈道雄、时任三墩村村委会主任陈建康明知本村村民唐某、陈某未另行选址实施搬迁,且陈道雄、陈建康分别作为唐某、陈某的建房监管人,既不制止也不向上级汇报,致使唐某、陈某户分别享受易地搬迁补助资金86300元。陈道雄、陈建康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来源:蓬安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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