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利导致绝对腐败。”权利具有二重性,既可以为人民谋幸福,也可以谋取私利走向腐败。因此,完善监督体系,强化权利制约势在必行。 在一切监督体系中,党内监督是第一位的。在我国,绝大部分公职人员都是党员,因而对公权力的监督主要就是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纪律体制上,我国从单一领导体制走向双重领导体制的具体化、程序化和制度化。从一开始的行监分开到后来的行监合一,再到“两个为主”的提出,体现了我国党内监督的集中统一和权威高效;派驻监督的出现以及巡视制度的延续,无不使党内监督更加有效;纪律处分与严肃问责的结合,更是确保党内监督落到实处。 把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一、国家监察委是一切履行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的专责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不是权力机关的监督,不是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政治机关和国家监察机构的监督。二、纪委监委也需要接受监督。中纪委接受党中央监督,各级纪委接受同级党委监督,同时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相互协调和制约;监察委员会的案件调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与公安部门执法相互结合,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最后还接受民主、社会、舆论监督。三、正确行使职责权限。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责以及十二种调查措施,有效的提高反腐力度。四、总结问题,及时处理。对改革目的、监督职责、留置措施、法规制度等认识力度不够;法法衔接不畅;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等等。 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行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从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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