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某个媒体报道,绵阳一开发商中标的土地被国土部门公开拍卖。字里行间藏着一肚子委屈,但是细细看来,这光说活该都轻了,这种没重处都说不过去!
先看媒体给的梗概介绍:
四川绵阳开发商郭成华怎么也想不通,自己公司10年前比选中标的老小区整体改造项目,多年来已投入数千万元对业主进行了“拆迁安置”,还修建了上万平方米地下建筑,怎么“一夜之间”项目地块就被国土部门挂牌拍卖给他人了?
看着是不是都觉得这开发商冤,像是给了钱拍下的土地被有关部门“豪夺”挣二次钱。
但是仔细看内容,稍微想一想:
10年前,郭成华的公司通过业主比选 中标绵阳市涪城路11号(明珠小区)整体改造项目后, 紧邻的涪城路1号业主也申请加入改造。郭成华的公司和业主达成协议,有异地安置、货币补偿、原址还房3种方式。除了给原址还房的业主发放过渡费外,他一共支付给其他业主6700余万元。而且, 还花费数千万元修建了地下3层13000多平方米的建筑。
然而,郭成华改造规划中的商业广场还没建起,他也一直 没有办理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土地证),今年5月,涪城路1号和11号地块却一起被国土部门挂牌拍卖了,竞得人已在他修建的原建筑基础上继续施工。
变故突生,如今多家建筑单位起诉郭成华索要工程款。无奈之下,郭成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的拍卖公告以及结果公示。
这不光是中标的那块项目被自动和开发商囤地,还违规买卖了另一块土地改变土地国有的性质。
第一个要点: 10年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别说10年前,就打刚刚10年,那也超期8年了!
第二个要点: 中标绵阳市涪城路11号; 紧邻的涪城路1号业主也申请加入改造
土地是国家的,改造和征收拍卖都是以国家为主体。开发商以隔壁业主申请为由,就直接拿地绑到一块儿开发,业主有的是房而不是地。而且土地出让金是规财政的,也就是所有市民都有份儿的。这一块地你从国家“偷了”,国土资源局能给你证么?这要是都让糊弄过去了,以后开发商都这么干,往小了说违反个流程,往大了说,改变了土地国有的性质。
这你要都拿到了证件,有关部门就该被拉出来打板子了。
第三个要点: 花了十多年,修的全是地下建筑
这地下建筑是什么?就是洒了几层混泥土。为啥这么搞?1、搞形势钻两年不开发的收回的法律空子;2、正式中标的11号应该是能办证按合同修的,但是捆绑1号就能不清不楚地磨洋工,囤地。
最后给大家看几张新闻图片,修十多年修成这样,十多年就刨了个坑。你觉得这算开发商是在囤地是真正开工在改造老小区,这样搞被收回冤么!
最近一二十年,土地的价格是节节攀高,囤地起价不光打乱了楼市供应节奏,也让这些土地上修建的房子大家一买到,就发现土地权限就少了一二十年。但是各地政府依法收回的案列却不多,较多地还是认可了形式化的动工。此次绵阳辖区内的这个案例,我是不太信“冤”和“黑”的节奏。认为这应该是整治房地产市场乱象的一个重拳和范例。希望能警醒到所有开放商不要拥地自重,挟持楼市;也希望,政府能按这个标准,依法对待那种几年十多年泼点水泥搭几根架子就算开工的开发商,整治囤地和炒作的乱象。
对这个土地被有关部门收回重新拍卖开发的事,你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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