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既是个人支付的凭证,也是企业经营的凭证。但有些不法分子却利用假发票到公司报销,套取国家或企业财物;有的企业则用假增值税发票来抵扣税款。这种行为严重的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近日,平原县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件。
小发票,大事件一张小小的发票可能就是犯罪的源头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要求,兼计价款及货物或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税额而设定的一种专用发票。它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凭证,更重要的是购买方可以根据抵扣联中注明的进项税款进行申报抵扣,这样可以少交不少税款,因此,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款的特性,在没有实际业务产生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尽管国家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采取严惩强打的态度,但因存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仍然有很多人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
案例: 2016 年5 月,为了骗取开票费,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杜某某(另案处理)两人专门注册成立了一纺织品公司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郭某某任法人。公司成立后杜某某、郭某某二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大肆向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12月18日,平原县公安局以二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将该案移送平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该院认为二人除侦查机关认定的三家企业外,还向其余三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向公安机关指明侦查方向,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经过补充侦查,平原县检察院最终认定:被告人郭某某等二人通过纺织品公司共计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涉案金额达9564004元。
郭某某身为公司法人,以盈利为目的,把销售公司变成作案工具,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00余万元,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终使自己身陷囹圄。日前,郭某某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问题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第226号)规定,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检察官提醒:
税收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也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企业要坚持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公民也要遵守国家税收制度,切记不可以身试法,挑战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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