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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系统也该肃清肃清了,我来讲讲我的遭遇:
四川锐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泸州郎酒浓香基地食堂及景观工程并将工程包给陈某负责施工。2017年9月,陈某、锐思园林和我单位签订石材采购三方合同,约定由陈某负责采购和结算,凭结算单由锐思园林支付货款。可是没想到的事这锐思园林是个骗子公司,陈某施工后郎酒公司支付的进度款全部由锐思园林收取,仅支付了一小部分人员工资及材料款,工程完工后,锐思园林按合同收回了郎酒公司除质保金以外的所有款项,但是并不分配给供货商及人工工资,并且不承认与所有供货商签订的合同及施工人员,也不给钱也不给说法,一部分工人工资他们找了泸州市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大队让郎酒公司代为支付了一部分。不得已情况下,一些工人、植物、钢材、混凝土、机电、石材等等供货商纷纷起诉,形成了十来个诉讼。我们于2018年5月份在郫县法院犀浦分庭立案,案子立好了并不是跟着开庭,半年的等待到了十一月份,当事法官临开庭前说我们起诉没把承办人陈某一起列为被告,对我们不利,建议我们撤诉重新立案(这里我质疑过为什么不能增加第二被告,律师说法官说的不行,也有可能是因为年底法院结案率问题让我们先撤诉一月份再立案),当时就听从了法官的建议撤诉了。2019年1月3号,我们又重新去法院立了案,这次立了案又是更漫长的等待,一直等到11月份,法官在我的追逼下终于开庭了。庭上,法官经过一套问询程序后不管三七二十一,直接开问,合同约定的锐思园林是采购方吗?(我们的回答:不是,合同约定锐思园林是付款方),可是法官不由我们解说,他说他只问我们在合同内有没有写明锐思园林是采购方(我们只能回答:没有)法官丝毫不在乎合同上约定的锐思园林是付款人这一事实。法官再问我们三方愿不愿意调解(我们回答愿意,陈某也回答愿意,锐思园林回答不愿意),就这样,法官宣布休庭。三天后,我们收到判决书,判定由陈某独自支付石材款。(律师解说:判决书出具时间为开庭后的第二天,应该是开庭前就写好了的,要嘛是法官收了好处,要嘛是法官急于结束案子)。这样草率的结案对我们没有任何意义,陈某是承包施工的负责人,他并不具备付款能力。就这样,法官结束了一个案子,骗子公司继续逍遥法外,受害人还是受害人,花费两年时间加上起诉成本回到原点!
司法是人民群众的靠山,是政府管制社会问题的窗口,如果连法庭都这么随心所欲的断案,那么政府的公信力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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