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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前锋区代市中心卫生院涉嫌违法违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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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前锋区代市中心卫生院涉嫌违法违规事项
广安市前锋区代市中心卫生院涉嫌违法违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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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9 12:19
广安市广安区花桥中心卫生院
省份:四川省
审批机关:广安市广安区卫生健康局
登记号:45225976951160211A1001
地址:广安市广安区花桥镇花南路34号
诊疗科目: 预防保健科 /全科医疗科 /内科 /外科 /妇产科 | 妇科专业 | 产科专业 | 计划生育专业 /儿科 /耳鼻咽喉科 /口腔科 /皮肤科 /急诊医学科 /麻醉科 /医学检验科 | 临床体液、血液专业 |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 | 临床化学检验专业 |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 /医学影像科 | X线诊断专业 | CT诊断专业 | 超声诊断专业 | 心电诊断专业 | 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 /中医科 /中西医结合科******
级别:二级
法人:杨斌
负责人:杨斌
执业许可证有效期:2017/12/7 -至- 202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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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1 10:32
代市医院有无传染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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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2 1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41 号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2月1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吴 仪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防止医疗机构内交叉感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并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
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
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三条 医疗机构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
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和流行趋势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特定传染病预警信息后,或者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必要时,设立相对独立的针对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处,引导就诊病人首先到预检处检诊,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第五条 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医疗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六条 医疗机构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时,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
第七条 转诊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使用专用车辆。
第八条 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采取标准防护措施,按照规范严格消毒,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培训应当包括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传染病流行动态、诊断、治疗、预防、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等内容。
从事传染病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
第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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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风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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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3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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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市医院有无传染病科和护士感染新冠有什么联系?医护人员有特权不感染吗?据我所知,除她本人医院确认感染外,起同事及亲属经过隔离观察都没有发病征兆。另外,代市医院是二乙医院,是要经过省卫建的审批的,所以都是瞎子咯,不要以为自己查了点东西就什么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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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3 10:35
医疗机构名称前锋区第二人民医院是要依据《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达到二级综合医院法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经前锋区卫生健康局依法行政许可才能挂牌,不是经编办发文就能挂牌,请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责令前锋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取缔违法挂牌的 医疗机构名称前锋区第二人民医院,不要再欺骗人民,不要无视《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的存在,否则,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前锋区卫生健康局就是不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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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4 12:29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 名 称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一)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二) 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三) 名称必须名副其实;(四) 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五)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六) 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一) 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二) 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三) 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四) 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五) 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六)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七)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第四十三条 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一) 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二) 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的。(三)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第四十四条 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第四十五条 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第四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请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前锋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进来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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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5 13:07
问:新冠肺炎防控应急一级响应工作中,不具备新冠肺炎接诊条件擅自接诊并不及时转诊和报告的医疗机构(主要是诊所、卫生室等),应当怎么处理? 答:新冠肺炎属甲类管理传染病,在出现特别严重暴发应急一级响应工作中,法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服从应急指挥,不具备接诊(预检、诊治)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必须依法引导病人转诊并报告,如果擅自违法接诊发热病人,应当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1.【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近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方案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9号(二)全面抓好排查工作。医疗机构要加强预检分诊工作,根据患者症状体征和流行病学史,引导病例至专门的发热门诊就诊。 2.《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五条 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医疗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第六条 医疗机构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时,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 3.《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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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6 11:26
昨(25)日上午,开江县公布了24日新增1例确诊病例曾女士的相关情况。
2月26日,记者从开江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监督检查组获悉,开江县人民医院作为新冠肺炎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对相关医护人员培训不到位,在疫情防控期间没有严格执行预检分诊制度,未科学有效诊断病情,导致曾女士直接进入急诊科治疗,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
25日下午,中共开江县委已对开江县卫生健康局分管副局长龙洁娟、开江县人民医院院长胡友红停职检查;对开江县人民医院分管副院长蔡旭免去职务;经开江县卫健局党委决定,对开江县人民医院急诊科主任、接诊医生刘辉免去职务、暂停执业。
同时,由主管部门对开江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执业医师、接诊医生杨建风暂停执业、立案调查,对开江县人民医院职工李三芬立案调查。据了解,开江县纪委监委已介入调查。
截至目前,开江县累计确诊11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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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24日确诊病例详细行踪公布
曾2次外出购物
2月24日,开江县新增1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26日该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布了其详细活动轨迹。
患者曾女士,65岁,家住开江县淙城街道办文兴街。
1月13日,同丈夫李某从成都东站乘C5744次列车到达州火车站,由其亲友自驾车接回开江家中。
1月26日下午,与亲友自驾车至达川区檀木乡上坟,随后返回开江家中。
1月30日下午,与亲友自驾车至天师镇李家嘴村上坟。
1月31 日,居家未外出。
2月1日上午11:00,到世纪隆及楼下综合农贸市场购物后回家。
2月2 日—2月5日:居家未外出。
2月6日下午14:00,到世纪隆及楼下综合农贸市场购物,15:00左右回家后未外岀。
2月7日—2月14日,居家未外出。
2月15日下午15:00左右,同丈夫李某到康仁骨科医院看病,17:00左右回家。
2月16日—17日,居家未外出。
2月18日—21日,分别在 9:20—16:00、8:30—12:40、8:30—12:40、8:30—12:50,到开江县人民医院急诊科输液治疗。
2月22日9:30—2月23日8:00,在康仁骨科医院住院治疗。
2月23日8:40—13:00,到开江县人民医院急诊科输液治疗,当日被开江县人民医院感染科收治。
根据开江县疾控中心流行病学调查,患者曾女士在外出活动和到医疗机构就诊过程中均全程配戴了口罩。目前已累计追踪到患者曾女士的密切接触者116人,均已按规范实行了隔离医学观察:并对相关场所采取了环境消毒、垃圾无害化处置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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