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你好: 现就你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叫几个代表去签订空白合同,强租强推土地,套取农民的征地补偿款”的问题 2018年初,协兴园区为发展旅游业,决定开展湿地景区建设项目。该项目涉及牌坊办事处牌坊农业村3、4村民小组,其中3组涉及63户,土地130余亩。牌坊办事处为配合该项工作开展,做了以下工作:2018年2月28日,牌坊农业村“两委”组织召开了该组群众代表会(8人全部参加),群众代表是由牌坊农业村3组老百姓选举产生,就租赁土地事宜进行了宣传,参会代表一致同意将土地出租用于湿地景区项目。2018年3月1日,召开该组在家所有住户群众大会,53人参会,会议对租地及租金等事宜进行了宣传和征求意见,61户同意租地,你和村民陈登明不同意出租土地。2018年3月2日,村“两委”再次召开该组8名群众代表会议,就有关租地事宜进行了商讨,达成租地一致意见后,由该组代表及组长签字,与协力公司签订租地协议,协议中就租金和年限等进行了约定,没有你所说的空白合同现象。在土地整形过程中,你的土地没有纳入统一规划,保持原状。综上,牌坊农业村3组土地租赁过程中,村、组干部起到了组织、宣传、协调的作用,遵循绝大多数村民的意见。 在此次土地租赁过程中,你的土地没有出租,你父母亲的土地出租了。在土地整形过程中,因为土地的原因你母亲和施工方出现了争执,牌坊农业村村干部和派出所进行了积极调解,你的土地没有被整形,保持原样,所以不存在强推土地的行为。 二、关于“以租代征搞湿地公园”的问题 牌坊农业村3组租赁的土地用于旅游业发展用地,属于自然景观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文件“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由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牌坊办事处开展湿地景区项目工作中,不存在以租代征情况。 三、关于“违规拆迁房屋,并强推农民房屋”的问题 牌坊办事处对湿地公园规划区内的牌坊社区3组房屋拆迁过程中,牌坊社区通过会议、入户等宣传方式,本着村民自愿拆迁的原则开展此项工作,截至目前,涉及农户共24户,已经自愿拆迁19户。你户于2018年7月自愿拆迁,户籍人口4人,包括你父亲陈昌全、母亲、儿子及本人,陈昌全为户主,在你家房屋拆迁过程中,你父亲陈昌全自愿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房面积总共140㎡,选择安置房建筑面积70㎡一套,另自愿拨70㎡的安置房给大儿子陈彬合并安置。房屋主体、附属设施、第一年的过渡费、搬家奖励等费用共补偿94166.2元,在上述拆迁协议签订后,你认为你家的附属设施还有一部分没有补偿,包括不产沼气池1口、水管10米、水塔200㎡,你和你父亲于2018年10月22日一起在牌坊办事处签订了补签协议,补偿拆迁附属设施费用2200元。牌坊办事处在此次房屋拆迁过程中,从来没有以“扶贫拆迁”的名义开展,你的“扶贫拆迁”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在安置房未分房前,你户于2019年8月领取第二次过渡费12000元。2019年12月31日,你户拨付陈彬的70㎡安置房面积已经安置(陈彬户已安置105㎡户型两套)。 按照相关规定,已经对你户的房屋进行安置和补偿,应将原有房屋搬迁完毕交给牌坊村办事处自行处置,牌坊办事处不存在强制搬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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