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安厅:
实名举报:资中县公安局是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事情的起因:2018年7月中旬,我(举报人黄敏)到北京公安部举报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公安分局对公开出售了资中县人民法院的查封、冻结房的犯罪分子下不予立案通知书。注:(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公安分局于2017年7月7日,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即:资公雁(滨)不立字(2017)12号。载明:“我局经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该局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是一个极其不负责任的决定,是在故意庇护犯罪分子,助其逍遥法外。理由如下:
1、2012年10月30日,内江市资中县人民法院法官张小军向资阳市房地产管理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2012资中民保字第130号),对周琴、桂树斌夫妇位于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刘家湾三贤公园弘乐府公园1号22栋122(z)2-2-2号房屋(产权备案号为21105070000042)进行查封。但此查封、冻结房于2012年11月16日,周琴、桂树斌夫妇以26.56万元将该房公开出售。证据是: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人民法院(2015)资中民初字第3054号调解书。该调解书证明杨国金2012年11月16日,通过资阳市房屋中介所《百信三分部》以26.56万元买下此房。但该房于2012年10月30日,就已经被资中县人民法院查封、冻结了。该中介所在不经核实房屋有无瑕疵的情况下,于2012年11月16日,就组织房屋卖买双方,签协议并交付全额购房款。以上证据证明周琴、桂树斌公开出售了查封冻结房是事实。
2、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即:(雁检民(行)再监[2017]51200200001号)、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即:(2018)川2002民再1号判决书,以上生效法律文书都认为:谭秀英借给周琴的这23万元,与杨国金付给周琴的购房款,数目和日期完全吻合。此款是杨国金付给周琴的购房款,而不是谭秀英付给周琴的借款。检察院的调查也证明了周琴、桂树斌夫妻公开出售了查封冻结房是事实。
尽管铁证如山,但还是被雁江区公安分局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因此公安部接受了我的举报,发函到资中县公安局,资中公安局接收了此函后,电话告之我:“你告雁江公安分局对周琴、桂树斌夫妻公开出售了资县人民法院的冻结房,被该局下不予立安通知书一事,公安部把函发到我局来了,但我们和雁江分局是平级的,而且他们也不属资中、内江管,我们接收了此函,现在也退不回去了,我们也管不到雁江,建议你去雁江区检察院告雁江区公安分局。”把我一提了之,处理结果是:不将此函转交上级部门,也不转交资阳市雁江区公安分局。就这样不了了之。但我不服,因此,不得不继续举报资中公安局保护犯罪分子。
事情的经过:
2019年我个人及我和何洪基再次到资中县公安局举:
1、“老赖”周琴、桂树斌夫妻通过房屋买卖中介所公开出售了,位于资阳市雁江区弘乐府公元一号的一套被资中县人民法院冻结了的住房。
2、为规避执行,桂树斌把自己名的“雅阁”轿车无偿转移到了周琴的亲妹夫李万光名下。
3、周琴、桂树斌夫妻勾结资中法院法官张小军违法解封,卖了资中县滨河花园的住房一套,售房款约54万元钱,此款不知去向。
4、周琴、桂树斌夫妻伙同四川金安特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査勇,隐匿入股现金300万元。
5、周琴、伙同桂树斌的亲妹妹桂红英和桂秀英伪造开发商公章、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6、2012年10月26日,我起诉该夫妻借款115万元,此案2012年3月进入强制执行,2013年6月6日该夫妻提前了两年半的时间,归还了资中县新桥信用社桂树斌名下的贷款30万元及利息,但不履行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已构成拒不履行罪,但资中公安局不依法立案。
7.资中法院夏玉明副院长和执行局曾艳丽局长,把该周琴、桂树斌夫妻的涉嫌犯罪的资料移送到资中县公安局,但该局同样不受理,至今仍不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事情的结果:.从2013年到2019年我数次到资中公安局举报以上犯罪事实,2019你胡警官的答复永远都是在调查中,2020年4月1日也就是今天,我又打电话问胡警,我说:“胡警官你调查了这么久了,我举报的事情到底是不是事实?现在有没有结果?结果怎样?”对我的提问他支支吾吾,好像不记得了,我又说我告的法官张小军、周琴等人,然后他就一句话:“你到公安局去问”。试问:接案的一直都在调查此案的胡警官都不知道调查结果,我又该去问谁?还能去问谁?
综上所述:
资中县公安局和雁江区公安分局的个别警官的确是在乱作为,是犯罪分子的保护伞,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诚信,恳请四川省公安厅严查此案,折断保护伞,依法严惩犯罪分子,谢谢!
黄敏 身份证51102519660126442x
电话:18981435232
实名举报人:黄敏
2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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