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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元帅说四川司法是失足妇女,讲四川司法为妓为娼是有点道理的,上点理由先!
申请王树江院长发错并纠正错误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勇军,男,住四川省三台县百顷镇三村二组,身份证号51072219730327311X 电话13340885278。
申请人冯勇军诉绵阳市公安局、绵阳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7行终字第91号行政判决,申请再审后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川行申1160号行政裁定驳回,申请人认为,该行政裁定事实认定错误、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特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树江发现并纠正错误,启动再审。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7年6月29日,通过绵阳市公安局信息公开指定邮箱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绵阳市公安局制作保存的《关于冯勇军反映三台县公安局工作不作为等问题的情况汇报》信息。6月30日,收到答复,以调查报告属于公安工作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向绵阳市政府复议,市政府维持了市公安局的行政行为,引发争议。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一审、二审、均未获支持,2018年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院作出(2018)川行申1160号行政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申请人不服,认为该裁定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应当予以撤销,故请院长王树江发现并纠正错误。
(2018)川行申1160号行政裁定认为:绵阳市公安局有权确定《关于冯勇军反映三台县公安局工作不作为等问题的情况汇报》为国家机密,冯勇军申请该国家绝密级文件公开,绵阳市公安局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
一、申请人认为,四川省高院案涉裁定事实认定不清,理由如下:
1、《关于冯勇军反映三台县公安局工作不作为等问题的情况汇报》应当向申请人进行公开。
首先《关于冯勇军反映三台县公安局工作不作为等问题的情况汇报》系申请人的实名举报的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信息,报告内容关系到绵阳市公安局的调查方向是否与举报人的举报线索是否统一,依照法律的规定,理应对举报人公开。
其次,举报人送“不作为”锦旗,引发了全国网友关注,社会关注度高,三台县公安局是否依法处理“不作为”锦旗事件,系明显属于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2、《关于冯勇军反映三台县公安局工作不作为等问题的情况汇报》不应认定为国家机密、国家绝密。如果认定,则违反了《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绵阳市公安局2017年6月28日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显示,《关于冯勇军反映三台县公安局工作不作为等问题的情况汇报》被其认定为工作秘密,依照《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之规定,该报告只要被认定为工作秘密就不得被认定为国家机密或者国家绝密。显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错误。
3、四川省三级人民法院未对《关于冯勇军反映三台县公安局工作不作为等问题的情况汇报》这一国家绝密级文件进行外观形式审查。无法证明该报告已经确实被定密。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案涉《报告》进行外观形式审查,行政机关应提供盖有“秘密”“机密”“绝密”印章的文件封面作为证据,证明该政府信息确实被定密。被告提交的绵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同意定为国家秘密的批示件不能证明该报告已经被确定为国家绝密,故被告举证不能,故人民法院不能认定该报告属于国家绝密级秘密。
二、案涉裁定严重超过审限,程序严重违法。
申请人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正式立案,然而时至2019年12月17日,才作出案涉裁定,显然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树江依法审查、发现错误并纠正错误,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树江院长
申请人:冯勇军
201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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