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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广安区人民法院,你何时成了非法债务的“保护伞”![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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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8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安区人民法院,你何时成了非法债务的“保护伞”!
广安市政法委
广安市检查院
广安市公安局:
本人倪伟,男,1976年2月1日生,汉族,籍贯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西溪路13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01197602010312,电话:18282021218。
我是一名有26年工龄的大型央企正式员工,一名24年党龄共产党员。工作期间多次都被单位评为先进。本人在家孝敬父母抚养女儿,不抽烟不赌博,无任何不良嗜好。
2016年,本人收到法院2张传票,前妻分别向黄娟、曾荔借款20万、22万共42万被人起诉,要求承担共同还贷责任。
该两笔借贷案件是前妻尹克琴和伍拥军2015年开赌博场子所借款项,在此期间我本人在此期间主要参加单位重点项目建设,工期紧,任务重,本人又主要负责单位的工农关系协调和手续办理工作,长期在成都和阆中两地跑,长期不在家,夫妻之间也聚少离多,也疏于对家庭的关心照顾,严格的讲,也未完全尽到一个父亲、丈夫和儿子身份的责任,以至于到现在也感到深深的自责。
2015年8月完成单位建设回家期间,发现前妻在外面因赌博欠下巨额赌债,黑社会放高利贷数十名大汉多次上门催债,导致女儿根本不敢回家,11月夫妻关系破裂离婚。离婚时前妻也未说在外面欠款多少钱,也说她自己赌博的钱与我无关。
2015年前妻受人蛊惑参与赌博,短短1年时间输掉上百万,这些钱除了我多年积蓄外,其余全部是找人借款或借高利贷,但是本人根本不知道,所有借款人均未告诉我,所有借条本人也未签字。由于夫妻之间见面本来就少,平时也就隔三差五打个电话,但对她借高利贷赌博一事一无所知。
上述两笔借贷时本人未签字,尹克琴和伍拥军也承认所借款项均用于赌博。两笔借款借条与转账金额不符,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没有财产抵押,没有担保人,没有配偶签字,就连债权人和借款人根本都不认识,但广安区人民法院枉顾事实,颠倒黑白,将所有非法债务全部强加于倪伟身上,让倪伟承担所有非法借贷债务。更可笑的是,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决时要求从逾期之日(即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可笑吗?借条上都没约定利息,居然法院还判决了国家最高利息赔偿。
2018年10月23日,尹克琴、伍拥军等人网上实名举报涉黑人员黄金龙高利贷借贷案件,举报信反映:黄金龙让其姐黄娟出面转账和写借条,黄金龙背后每天收利息,不还利息就采取黑社会手段,恐吓、毒打、威逼利诱,导致伍拥军妻离子散,有家不敢回。
现在尹克琴、伍拥军无法偿还利息了,还可以找前夫承担本金和国家最高利息?难道广安区法院是黄金龙、黄娟的后台?还是里面有其他黑幕?
尹克琴、伍拥军网上举报,实际上是伍拥军借黄金龙姐姐黄娟20万本金,每天还2500元利息,大约连续支付了两个多月共计15万多, 并且尹克琴原本不是借款人,仅仅是第二天黄娟要求补的担保人,但是尹克琴由于仅仅文化水平低,在签字时根本未注明自己是担保人。
试问,20万每天2500元利息那个人能够承受?那个单位能够承担这么高的利息?现在利息收不到了就让前夫承担?可笑的是还得到了广安区法院的支持?
广安市政法委、广安市检查院,你们支持广安区法院这样的判决吗?如果你们的亲戚、朋友、家人乃至你们自己本人遇到这样的判决你们是什么意见?
广安区法院的大法官们,也许法官对于你们来说就是一个职业,但你们知道吗?你们在人民群众心目中代表的是公平、正义!法律条文无论如何缜密,总有漏洞和空间,而你们是深谙法律瑕疵的,你们失去了良心、良知,操弄法律,放大瑕疵的危害性,枉法判案,践踏法律的尊严,破坏社会的公正,伤害的是国家的公信力,伤害的是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伤害的是国家的基石。你们辜负了群众对你们的期待,辜负了党中央对你们的期盼,人民群众看不到法律的公正一面,看到了法律黑暗的一面!一个错误的判决会导致法律公正严明的威信彻底崩盘,错误的判决比没有法律更可怕!
每一个冤案后面都牵涉一个家庭,赌博已害我家庭破裂,但我还是要工作上班,才能养育孩子,孝敬父母,为国家做贡献。现在你们以一个莫须有的罪名,强行将所有借款让我承担,并将我强行纳入“老赖”,更过分你们直接到我单位冻结我工资,每月给我1500元,我要抚养女儿,赡养父母,难道我和家人、女儿、父母连生存的权利都没有了吗?请问你们这么做合法吗?你们敢将事件公布于众吗?
本人24年老党员,一直以来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信中国共产党就是为老百姓谋福祉的,也深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他不应该是一句空话,多次提到依法治国,难道在国家法律已经有结论的情况下基层法院不执行吗?或者请你们告诉我是执行有什么困难。你们没有学习“4.9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冤杀案”吗?国家都勇于承认错误,纠正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审查涉夫妻债务纠纷信访案件的通知》-法明传(2018)673号文件,你们没有收到吗?国家都要求纠正这类冤假错案,你们就是不执行上级要求,就是不承认你们错误判决?
事到如今,我已被逼到绝路,实在是没有任何办法。多次到法院、妇联、检察院上访,仍然无法改变结果。发文的目的不是想发泄情绪,攻击司法系统,报复社会,而是真诚的希望能够得到社会上仁人志士包括广大司法系统各级领导的关注,不要让一个守法的公民承担不不该承担的责任,我家庭已经破裂,但我还要养孩子,还要养老人,我还想活下去…….。
在此,请求广安市政法委、广安市检查院领导关心下人民群众,详细调查两个借贷案件,还本人一个公正判决。 另外恳请广安市公安局调查黄金龙和黄娟有多少类似借贷案件?这样明知与第三人无关,以欺骗手段套取别人钱财是否涉及诈骗?
附:1、尹克琴、伍拥军等人网上实名举报信
2、倪伟单位表彰奖状










2020年5月17日


附件: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无家可归的我
链接:https://www.mala.cn/thread-15384465-1-1.html
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求救打黑办!!!
    高利贷逼得我们无家可归
           实 名 举 报 信

广安市、区政法委、打黑办:
广安市广安区公安局:
广安区人民法院:
各级领导:               
   在遭受到不断的威胁之后,我们只能选择实名举报带有明显黑社会性质的高利贷主黄杰(电话号码:181****9191,江湖人称"黄黑心",此人有两次前科,一是非法持枪被广安区公安局抓获,二是开赌场利用高利贷团伙暴力收债伤害罪被判刑,属于劳释人员,广安城区社会上无人不知)。也是在被逼迫于无奈之后我们才明白黄杰已经将我俩逼上了绝路,至今无家可归。切盼公安机关为我们主持正义,对黑社会进行严厉打击。
事实:
举报人:伍拥军(男,身份证5129021967****0039)
举报人:尹克琴(女,身份证5129251976****4204)
伍拥军陈述:三年前,我在黄杰那里借了20万元,(由尹克琴担保签字),按每天2500元的高利息支付,我连续支付了两个多月共计15万多,黄杰要求不能转账只能本人或者通过第三方现金支付,然后出具了借款凭证,借贷人则写上了他姐姐黄娟的名字(但是我至今不认识也没有见到过黄娟本人),最后,我实在是无力支付了,黄杰就指使其小弟分别对我和尹克琴使用暴力收债,其中还有一次在上甲山水门口从我的手中抢去两万元,随后,黄杰为了使非法收入合法化而采用了收取高利贷的惯用伎俩将我和尹克琴告上法院。像我这样的受害者发生在黄杰手上不计其数.详见证明人唐翔、严贤芬、尹克琴证词。
尹克琴陈述:伍拥军说的都是事实,我因为担保了这笔钱黄杰就将我俩告上了广安区人民法院。现在伍拥军被黄杰逼得无家可归,长期流浪在外。
受害人严贤芬陈述:我不仅是受害者也是证人,关于伍拥军这笔钱当时我在现场,也就是一家名叫”培尼西亚”茶房,而且每一次伍拥军向黄杰交钱我都在现场,2017年5月黄杰在网络上开”百家乐”赌场,黄杰引诱我去打,我说我不会打,于是他就说他帮我打,然后从他那里借钱,一天我就输了15万,我付了10万元,黄杰叫我写剩下的5万元借条我没有写,他就威胁我说:想不想一下后果?后来,黄杰多次到我的家里逼我要钱,还去找我家的亲人,至今我在外面不敢回家.我对我所说的事实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证人唐翔证词:本人愿意证明伍拥军、尹克琴向黄杰借20万元的事实,黄杰在广安长期放高利贷,这笔钱又伍拥军借尹克琴签字担保,当时的利息即场面上所称的费用是每天2500元,我是亲眼所见,每一次都是在”培尼西亚”茶房,支付了两个多月。
黄杰背景资料:
江湖人称"黄黑心",有两次前科,一是非法持枪被广安区公安局抓获,二是开赌场利用高利贷团伙暴力收债伤害罪被判刑,属于劳释人员,广安城区社会上无人不知,电话号码:181****9191
    含泪举报!!!
相关人员:
    伍拥军:身份证5129021967****0039电话:134****5337
    尹克琴: 身份证5129251976****4204电话136****6855
    严贤芬:身份证,电话151****2216
    唐翔:5113221983****5017,电话136****8444

附件2:倪伟单位表彰奖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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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尹克琴、伍拥军等人网上实名举报信 085645b4sy4ee3ouz4d54h.jpg 085645yqrabb4lvj3ad63t.jpg 085644ulbtnf6glt66tfb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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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9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糊涂的秋天”网友:
     您好!
     您在麻辣社区所发《广安区人民法院,你何时成了非法债务的“保护伞”》帖文,反映我院在审理(2016)川1602民初2368号案件时存在有关问题。本院收悉后,高度重视,立即就所反映的问题认真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帖文反映的“两笔借款倪伟未签字,尹克琴、伍拥军也承认所借款项均用于赌博,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没有财产抵押,没有担保人,没有配偶签字,债权人和借款人根本都不认识,但广安区人民法院将所有非法债务全部强加于倪伟身上,让倪伟承担所有非法借贷债务”问题。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和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在2018年1月18日前,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之规定所确立的规则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举债务,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夫妻双方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告知了债权人的,或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除外。”贴文反映的案件我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2016年11月30判决。在此案中,被告尹克琴、伍拥军向原告黄娟借款20万元时,尹克琴与倪伟系夫妻关系,借款在被告尹克琴与被告倪伟、被告伍拥军与被告房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被告倪伟未提供能够证明原告黄娟与被告尹克琴、伍拥军之间关于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证据,也未提供能够证明其夫妻之间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相关证据,其提供的收入证明及相关证人证言,以及依其申请法院依法调取的公安机关对被告尹克琴因赌博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均不能直接证明此借款为虚假债务、非法债务。故本院认为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判决四被告共同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所确立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所确立的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认定规则,以及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个人举债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承担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不管是从时间逻辑看还是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我院在2016年11月30日判决该案都不可能适用该规则。
      2.帖文反映的“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法院还判决了国家最高利息赔偿即判决时要求从逾期之日(即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现在尹克琴、伍拥军无法偿还利息了,还可以找前夫承担本金和国家最高利息?”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出具的借条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庭审中,原、被告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利息的约定、支付及还款期限,故本院仅支持被告从逾期之日(即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理据充分,并无不妥。
      3.帖文反映的借款20万元每天支付2500元利息的问题。对此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仅有被告的陈述并无其他证据证明。
      4.本院2016年11月30日作出判决后,被告倪伟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倪伟的上诉,维持了我院的一审判决。
   倪伟对终审判决不服,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倪伟的再审申请于法无据,于2017年11月3日裁定驳回了倪伟的再审申请。
      5.本院于今年3月受理了黄金龙因收取赌债涉嫌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犯罪案件,此案尚未开庭审理,但从现有案卷材料看,并未涉及收取尹克琴赌债的犯罪事实。针对您所反映的黄金龙涉嫌高利放贷的违法犯罪事实我们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感谢您对本院工作的关心和监督。
     特此回复。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附件: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6)川1602民初2368号判决书
二、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6民终536号判决书
三、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6民申55号民事裁定书


附件一: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川1602民初2368号
      原告:黄*,女,生于1977年,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xxxxx。
      被告:尹克*,女,生于1976年,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xxxxx。
      被告:倪*,男,生于1976年,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5122011976xxxxx,系被告尹克*之前夫。
      被告:伍拥*,男,生于1967年,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512902196708xxxxx。
      被告:房*,女,生于1973年,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51290219731xxxxx,系被告伍拥*之妻。
      原告黄娟与被告尹克*、倪*、伍拥*、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8月15日开庭原告黄*、被告尹克*、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伍拥*、房*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11月30日开庭原告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伍拥*、房*、尹克*、倪*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尹克*、倪*、伍拥*、房*)返还原告(黄*)借款人民币本金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7月13日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4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3日,被告声称工程需要资金通过原告其弟介绍向原告借款,原告于当天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被告尹克*的账户转款20万元,并口头约定月息4分,期限3个月,否则支付高额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至院。而且此借款系被告尹克*、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被告伍拥*、房*又系夫妻关系,被告倪*、房*具有共同返还借款的义务。
      被告尹克*辩称:借款属实,但是此借款用于赌博,而且是按每天2500元向原告其弟黄*支付了35天的利息,并不是原告所说的月息4分。
      被告倪*辩称:1、对被告尹克*借款的事不知情,也不认识原告;2、自己的工资足够养活家庭,不需要借款,此借款未用于家庭开支,而且被告尹克*沉迷于赌博,只有用于赌博才会有每天2500元的高额利息。
      被告伍拥*未作答辩。
      被告房*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即被告尹克*、伍拥*向原告借款20万元的事实。对于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1.被告倪*是否应当承担返还借款的义务;2、此借款是否用于赌博;3、如何约定的利息,有无支付利息。
原告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借条;2. 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3、被告尹克*、倪*离婚证明复印件;4、被告伍拥*、房*结婚证明复印件;被告质证:1.对借条真实性无异议,但此款实际用于赌博;2. 对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真实性无异议;3、对离婚证明复印件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倪*提供证据:工资条一张、证人张文*(被告尹克*母亲)、张文*的证言,证明其工资足够用于家庭开支,倪*并没有使用该款,尹克*经常赌博;另根据被告倪伟的申请,本院依法调取了公安机关对被告尹克*因赌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份。原告质证:并不知道被告尹克*赌博的事,当时是因为其称协兴工程需要资金才出借的。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借条、转账凭条、婚姻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尹克*、伍拥*向原告黄*借款20万元属实,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尹克琴、伍拥军负有返还借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出具的借条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庭审中原、被告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利息的约定、支付、还款期限,故本院仅支持被告从逾期之日(即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公安机关对被告尹克琴因赌博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证人证言,均不能直接证明此借款用于赌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对被告辩称此款用于赌博,未用于家庭共同开支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此借款在被告尹克琴与被告倪伟、被告伍拥军与被告房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原告要求被告倪伟、房红共同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尹克*、倪*、伍拥*、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黄*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6年7月4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6120元,由被告尹克*、倪*、伍拥*、房*共同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小 林
                                      人民陪审员  蒋 有 富
                                      人民陪审员  蒋 天 安

                              二 〇 一 六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书  记  员  李    雪

      附本案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件二: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川16民终5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倪*,男,生于1976年,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xxxxxxxx,系尹克*之前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女,生于1977年,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光*,广安市广安区xxxxxxxx。
       原审被告:尹克*,女,生于1976年,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xxxxxxxx。
       原审被告:伍拥*,男,生于1967年,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xxxxxxxx。
      原审被告:房*,女,生于1973年12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xxxxxxxx,系伍拥*之妻。
      上诉人倪伟因与被上诉人黄*,原审被告尹克*、伍拥*、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6)川1602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倪*、被上诉人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光*、原审被告尹克*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伍拥*、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倪伟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6)川1602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伍拥*与尹克*向黄*借款是事实,是通过被上诉人黄*弟弟黄*介绍认识并借款200000元,每天按照2000元利息计息,按天支付,黄*负责收款,已支付35天,共计支付70000元,应扣掉已支付的利息,剩余本金为130000元;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系尹克*对外赌债,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认定为尹克*个人债务。
      黄*辩称,原审适用法律正确;原审中出示的证据“转款凭证”证明其向出借人支付了借款20万元,且家人也是知情的;借款人尹克*一直未支付利息,黄*多次催收,该借款的来源系其卖房子的款项;2015年11月尹克*与倪*协议离婚实际上就是逃避还款义务。请求驳回上诉人诉请,维持原判。
      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倪*、尹克*、伍拥*、房*返还借款人民币本金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7月13日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4分计算);2.诉讼费由倪*、尹克*、伍拥*、房*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13日,尹克*、伍拥*共同向黄*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黄*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属实。此据 借款人:伍拥*、尹克*”。同日,黄*向尹克*建行账户转款200000元。倪*、尹克*与2015年11月11日登记离婚。2011年4月13日,尹克*因赌博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行政处罚;2015年1月28日,尹克*因赌博被广安市公安局协兴园区分局行政处罚;2016年8月1日,尹克*因赌博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北辰派出所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尹克*、伍拥*向黄*借款200000元属实,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黄*出具的借条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利息的约定、支付、还款期限,故仅支持从逾期之日(即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向黄*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公安机关对尹克*因赌博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证人证言,均不能直接证明此借款用于赌博。故对尹克*、伍拥*辩称此款用于赌博,未用于家庭共同开支的意见不予支持。此借款在尹克*与倪*、伍拥*与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黄*要求倪*、房*共同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判决:一、限尹克*、倪*、伍拥*、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黄*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6年7月4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黄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6120元,由尹克*、倪*、伍拥*、房*共同负担。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虽然尹克*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但并不能证明黄娟*知尹克*赌博而借款给尹克*、伍拥*,亦不能证明黄*与尹克*、伍拥*之间的债务为非法债务。倪*上诉称已还款70000元,因无证据予以证明,依法不予支持。关于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因黄*出借款项给尹克*、伍拥*的时间即本案债务形成时间在倪伟、尹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倪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郑  绍  刚      
                                                               审  判  员   蒋      丽      
                                                               审  判  员   张      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甜  甜







附件三: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6民申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倪*,男,生于1976年,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xxxxxxxx。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女,生于1977年,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xxxxxx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尹克*,女,生于1976年,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xxxxxx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伍拥*,男,生于1967年,汉族,住四川省xxxxxx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房*,女,生于1973年,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xxxxxxxx。
      再审申请人倪*因与被申请人黄*、尹克*、伍拥*、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川16民终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倪*申请再审称,黄*借款给尹克*、伍拥*,他不知情,没有共同借款的合意;黄*不认识尹克*、伍拥*而进行大额借款,没有抵押物、担保人等,存在虚假债务的嫌疑;该笔借款被尹克*用于赌博,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经营性负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举债一方个人财产为责任财产,不应要求非举债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因此,倪伟不应承担共同清偿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主张尹克*、伍拥*向其借款,提供了借条和银行转款凭证,能够证明黄*与尹克*、伍拥*民间借贷的事实存在,且尹克*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尹克*虽称借款用于了赌博,但黄*否认知情,倪*、尹克*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了赌博。尹克*向黄*借款,发生在尹克*与倪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倪*未提供证据证明黄娟与尹克*约定该债务为尹克*个人债务,亦未举证证明其与尹克*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黄*知晓该约定,故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倪伟与尹克*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对于倪*提出夫妻一方经营性负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举债一方个人财产为责任财产,不应要求非举债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该主张于法无据。
      综上,倪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倪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黄  平
                                        审  判  员   梁  成
                                        审  判  员   叶官清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何  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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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8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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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8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部门应该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的高利贷!还有网贷,不知道害了多少人!

发表于 2020-5-18 12: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5-18 12: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5-18 14: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微博,抖音上面关注的人更多看得到的更广,建议楼主多发些网络平台
发表于 2020-5-19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在本人不知情,妻子单独借资用于赌博的,不能要双方共同承担吧

发表于 2020-5-19 09: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5-19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公平正义不是一句空话,罔顾公平正义,那就把当事法官一起告。

发表于 2020-5-19 12: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过有些法规~借、贷用于家庭的开支,才能夫妻共同承担!如果楼主所述属实,建议上诉!同时多媒体上陈述事实……最终楼主会赢,但一定要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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