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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谁对未成年人交通肇事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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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6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了解到未成年人是不能够驾车,但在国内不少未成年人会骑摩托、擅自开车等等,也会因此发生交通意外事故。面对未成年人交通肇事的案件,就责任归属问题是很多人想要了解。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谁对未成年人交通肇事负责
  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由监护人与事故第三人按照各自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我国法律的规定,l8周岁以下属于未成年人。10周岁以上l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i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l6周岁以上不满l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相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规定,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民通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此,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由监护人与事故第三人按照各自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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