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被征地人员安置
第十一条 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为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常住农业人口(含现役义务兵和上士〔含上士〕以下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刑及劳教人员)。
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止,依法婚嫁迁入的农业人口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人口,享受安置。
第十二条 被征地组下列人员不享受补偿安置:
(一)《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非法定婚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的人员和其他违规迁入人员。
(二)《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增加(迁入)人员(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员除外)。
(三)《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迁出、死亡人员以及服役转干人员和服役满8年以上的士官。
(四)以前征地已安置的人员(包括以前征地应农转非而未转非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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