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工地包工头欠薪不给这个话题已经发生过多回了,那么在这个问题上谁该为此承担清偿责任呢?
建设工程被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经过层层转包,再层层分包,最后由建筑工人(大多是农民工)提供劳务实际施工,这也因此导致在建设工程领域,工人的劳务薪资总是被拖欠,主要是因为很多包工头将本应发放给工人的劳务薪资私自扣留或用于资金周转,层层拖欠最终导致建筑工人难以要回。
当包工头拖欠工人劳务薪资时,可否直接要求具有更好清偿能力的承包人承担被拖欠的劳务报酬呢?这个是真的可以,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从条文内容看,工人被拖欠劳务薪资时,总承包人和包工头应当对拖欠的劳务薪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有个前提条件,就是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违法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人。
建筑工程涉及公共利益,国家对市场主体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只有具备一定的资格才能承接一定范围内建筑工程,在建筑领域违法转包或分包是普遍的现象,因此这个前提条件极为容易满足,总承包人将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包工头,基本上都属于是违法分包,在这种情况下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被拖欠劳务薪资的,建筑工人可以直接要求偿债能力更好的总承包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且不考虑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有没有结算完工程款。
需要注意提供劳务的建筑工人与实际施工人的区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一般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因没有施工资质,其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除此外在施工中的其他权利、义务与有资质的承包人相同。而工人是在建筑行业提供劳务的从业人员,依赖于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工具、原材料等进行相应的施工,仅是单纯的提供劳务。
实际施工人被拖欠工程款的,一般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6条的规定可以向非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甚至是拖欠工程款范围内的发包人主张权利。从以往的判例来看,有的法院把提供劳务的工人认定为实际施工人,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6条的规定,这种法律适用存在一定的争议,有不少判例的最终结果被改判认定为工人身份,并不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不同身份的界定,适用的法律依据不一样,最终的结果也会有所差别,当事人主张权利时,应注意严格区分。
农民工被拖欠薪资的问题这几年依然是频繁出现的问题,在各种政策文件上,相关的打击活动也做了不少。无论怎样,农民工都处于行业链的最低端,还没有足够的力量为自己争取该有的权益。如有相关问题需要咨询,请尽快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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