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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从事假期工须注意
【发布时间:2020-07-16 11:25:22】 【浏览量: 】 【信息来源: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分享到: 】
近期,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频繁接到在校生或学生家长反映,在校生利用暑假勤工俭学期间,遭遇不发工资、克扣工资的现象。针对这一现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根据相关规定,均不予受理。
那么为什么在校学生打工,用人单位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却不管呢?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生不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意义上的劳动者,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属于临时提供劳务,不能视为就业,并未建立劳动关系,不需订立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学生假期兼职不属于劳动关系,没有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报酬完全由双方约定,当权益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维权。
在此,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提醒我市在校学生和广大市民:在校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如确实需要进行社会实践或勤工俭学,最好通过所在学校的就业安置或勤工俭学部门组织学生进入到用人单位从事社会实践或勤工俭学活动,以免权益受到侵害后,还要增加维权成本,进而引发更多社会问题。
在校学生在求职时要诚信,如实说明自己能够工作的期限,避免发生纠纷。通过中介找假期工的话,要选择正规、有资质的中介公司。如果用人单位有收取押金、保证金、扣押身份证、学生证等做法,学生应当严辞拒绝,谨防泄露个人信息,加强自我保护。要求签订假期工协议,明确劳动时间、工资标准,工作条件等到内容。
在校学生打工在我国只是雇用关系意义上的劳动者,受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在校学生虽然不能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护自己,但是可以通过《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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