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县工商和质监局蓬安木桥巷爱心购物广场存在 “低价高收”欺诈消费者违规形为怎办!
今日下午18:10分,笔者收到某消费者向本人反映和投诉蓬安县磨子街木桥巷口旁边的爱心购物广场(简称)“爱心超市”多次存在欺诈消费者,店内商品标价与柜台实收价格存在严重问题, 多次以标价少吸引顾客, 但在收银柜时往往高收40%左右不等, 春节时也发生了一次, 但为了不必要的纠分, 该消费者放弃了追责。而今又发生了这同样的事, 又想以条码不合或搞错了为借口推责。商品明码标价3.5元, 而收银柜台扫微信付款5.00元, 我很怀疑超市收银系统有意如此设计的程序, 从而达到明目张胆“低价高收”欺诈消费者的目的!(附:货物收款凭证条码为6921171600636) 试问此超市如此明目张胆“低价高收” 欺诈消费者县工商和质监局是否作为了! 你们的职责是什么? 店内食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称斤准确不等等? 希望贵局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来查一查,给广大人民一个满意的回复。 同时建议: 一是对该超市进行停业整顿。 二是超市应给广大此类受害消费者一个公开道歉。
附笔者摘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有下列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之(九)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二十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当做到 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标识醒目。第二十六条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合法权利,不得有下列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之(五)违反国家规定的金融收费项目和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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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爱心购物广场 于7月23日回复,内容见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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